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解释一、什么是岗位设置管理?岗位是一个单位为实现其工作目标进行组织分工的基本单元.每个岗位都应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相应和任职条件。
岗位设置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岗位设置,一个是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就是事业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岗位管理就是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各类岗位工作人员,并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可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改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二、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是各类人才的主要聚集地,是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为此,近年来国家先后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特别是在2006年,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决定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沿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身份管理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
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就是要打破身份管理,搞活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二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重要基础。
人员聘用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合同管理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考核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工资待遇根据岗位等级和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情况确定.因此,只有全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才能尽早形成符合事业单位规律和特点的用人新机制。
2023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终身管理、绩效管理的人事制度,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人才发展规划,按照职务层次、专业特长、个人素质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人事管理组织体系和人事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二章人事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招聘、公开选拔、公开考察、公开评价人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人事管理各环节要加强信息公开。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公平评价、公平选拔、公平竞争,严禁利用职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干预、干扰招聘、选拔和聘任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人事决策和管理,保证人事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激励导向原则,建立和完善岗位激励和人才激励制度,不断提高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合理适度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的特点和岗位需求,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和人员编制,确保用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人事管理体系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将人力资源划分为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不同类别。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终身管理体系,以定期考核、任职晋升、调动交流、退出离退休等方式,全面管控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人事关系。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绩效管理体系,通过制定绩效目标、考核绩效结果、激励绩效表现等方式,提高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办事流程

(二)事业单位将请示报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科 审核岗位数和聘用条件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科做出聘用通知
四、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办理流程
说明:如果调入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且调入单位与原单位为同一专业技术系列,不需要 转系列,以及调入人员是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数和空岗情况、调 入人员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技人员)、工人技术等级(工人),确定拟聘用 岗位;在办理完调动手续后一并办理聘用手续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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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 所包括的内容
一、新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申报、 核准和岗位聘用认定工作 二、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工作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的晋升、调整 等岗位聘用工作 四、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
(二)提交市人社局事业科 审核并签署意见
提交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审核并作转系列
(三)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科
(四)事业科根据转系列后的职称、核准的岗位数做出聘用
谢谢光临!
(一)调入人员材料(用人单位办事人员携带调入人员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科
(三)审核,根据岗位核准数和聘用条件进行聘用
四、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办理流程
说明:如果调入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且调入单位与原单位专业技术系列不同的, 需要先转专业技术系列再行聘用
(一)调入人员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职务审查表》,用人 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事业单位将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申报表、岗位设置 方案、机构编制文件)上报主管部门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的人员聘任工作,促进人才的选拔和使用,提高综合素质,树立并发扬社会主义荣誉感,符合法律法规和机构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的人员聘任工作,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人员聘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资质,选拔适任人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聘任,是指机构经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或其他方式,确认并录用适任人才。
第五条人员聘任应当遵守政策法规,健全程序,确保人才合理分配,妥善使用。
第六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聘任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聘任的组织程序、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机构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状况,制定合理的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人员总量,科学配置人才。
第八条机构应当将人员聘任纳入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制度之中,加强对人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九条聘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用人单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岗位能力等条件。
第十二条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市场状况,确定合理的聘任条件,并依法公开宣传。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十四条人员聘任程序分为公开招聘聘任、内部选拔聘任和其他方式聘任。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聘任应当经过岗位设置、资格审核、考试或面试、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贵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内部选拔聘任应当依据潜能激发、能力提升、工作业绩和职业规划等原则,突出绩效导向。
第十七条其他方式聘任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人才特长,确定灵活的聘任机制。
第十八条对于新进人员,应当经过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予以正式聘任。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九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制度,提高人事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认的原则,保证人事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务规定第四条职务设置事业单位内设职务应参照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条职务聘任事业单位的职务聘任应根据人员的岗位要求、资历和绩效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聘任。
第六条职务变动事业单位内,职务的任免、降职、升职等变动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职务职级事业单位内的职务应与相应的职级相匹配,确保相应职务的权责与职级相符。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入职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和标准,对入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选拔,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需求。
第九条试用期管理事业单位应设立合理的试用期制度,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评估和培养,确保人员能够胜任所任岗位。
第十条奖惩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人员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和职务调整。
第四章培训发展第十二条培训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人员进行持续的岗位培训,提升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职业发展事业单位应为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培训和晋升等方式,不断提高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地位。
第十四条职称评定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激励人员积极进取。
第十五条退休离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69号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b10bc6bb4cf7ec4afed080.png)
事业单位首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见附表一)和《安徽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首次认定工作完成后,日常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技术工岗位的聘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自行确定。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技术工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确定后,由单位聘用。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问题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度的单位,应统一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规范,聘期、聘用的岗位、工资、待遇等合同内容不变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皖人办发〔2006〕87号文件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必须按照皖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后,必须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办法,在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取得资格不与岗位、工资待遇直接挂钩,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上方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
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四、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事业单位性质、类别已经明确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五、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征求”的方式,由政府人社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才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岗位人员的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岗位聘用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招聘,通过考核合格,具备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职责,明确任职资格,制定相应的招聘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聘用人才,建立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体系。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规模、职能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岗位。
第七条岗位应当按照工作内容、专业技能、层次要求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岗位设定科学合理。
第八条岗位设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档案,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确保岗位设置清晰明确。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岗位设定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岗位设置,满足单位发展和工作需要。
第三章考资标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要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考核资格标准。
第十二条考核资格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学历学位、职称等要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不同岗位的考核资格标准,确保人才选拔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招聘岗位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招聘程序应当包括岗位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单位内部通知等形式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考核资格、招聘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招聘岗位聘用人员应当经过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确定合格人选。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格人选的体检方式和标准,确保招聘人员身体健康。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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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一、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或调整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单位性质、职能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
设岗单位类别分为三种:管理型单位、公益型单位、服务型单位。
(一)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设岗,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三定方案后单位编制数设岗或按照单位实有正式在册事业人员数设岗;
(二)已设岗单位三岗比例、岗位职数重新核定,需本年度设岗人数超过上一年度岗位基数10%以上,单位方可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市局批准后予以调整。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三、三类岗位比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隶属关系,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 1.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 2.
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 3.
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二、人员聘任管理
一、范围和对象
(一)已完成本年度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审核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首聘条件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首聘。
(三)上一年度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同一岗位层级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四)上一年度取得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资格,并符合工勤技能等级岗位首聘条件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工勤技能岗位的首聘。
根据吉人社字
[2016]48号文件规定,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工勤人员,取得高一级工
勤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不占工勤技能岗位职数聘任。
按管理岗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上一年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管理人员,(五)
用。
二、首聘聘任条件
(一)竞聘高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首聘条件:
1.拟聘任等级岗位有职数余额;
2.符合拟聘任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3.具有相应层级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以考代评取得任职资格的,除达到吉办字〔2009〕6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
件外,聘任高级岗位还需具备相应的职称外语要求。
(二)竞聘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首聘条件:
1.拟聘任等级岗位有职数余额;
2.符合拟聘任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首聘条件
1.拟聘任岗位等级职数有余额;
2.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件条职任的级等位岗任聘拟合符3.
(一)事业单位人员岗位任职条件:
1.资格条件:首先须取得相应层次资格证书,其中包括包括助理级资格证书、中级资格证书、高级资格证书。
2.年限条件:
(1)初级首聘年限条件:取得助理级资格证书后,可首聘至助理级12级,满一年后在有职数条件下可聘到助理级11级。
(2)中级首聘条件: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在助理级聘期满三周年后有职数条件下可首聘至中级10级。
(1)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年以上。
②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七年以上。
(2)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任九级岗位三年以上。
②任十级岗位(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
③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十年以上。
.(3)高级首聘条件: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后,在中级聘期满三周年后有职数条件下可首聘至高级7级。
(1)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任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年以上。
②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八年以上。
(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任六级岗位三年以上。
②任七级岗位(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
③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十一年以上。
(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任职条件:
1.资格条件:首先须取得相应层次资格证书,其中包括初级工资格证书、中级工资格证书、高级工资格证书、技师资格证书。
2.年限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职数条件:在资格条件和年限条件都满足的条件下,必须在本单位工勤职数存在余额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首聘,其中技师职数由全县统筹,取得技师资格人员可直接报人社局批准。
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①按照人事部门审核的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各岗位等级职数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②本单位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填写《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申请表》,申请参加竞聘。
③对照岗位条件和竞聘条件,单位对申请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
示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④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在同一岗位层级按岗位等级由高至低依次组织竞聘。
单位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或考核,对照岗位等级职数,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
四、首聘的起聘时间和聘任期限.
1,起聘时间不得早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
首聘的起聘时间为每年的1.9月日,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临近退休人员的聘任月31 2.聘任到期时间为到期年度的8
到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其退休时间。
五、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解聘、低聘、续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一)解聘: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的; 1. 受到开除处分的; 2.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
、记过处分或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警告(二)低聘:受到,应予以低聘。
低聘按低聘至下一层低聘;在竞争上岗中落选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级的最高等级处理。
到期的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全为合格以上,可按程序办理续聘手(三)续聘: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