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无法还清欠款,无力维持运营时被法院判定破产。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认定他们的债权。
共益债权就是其中一种可以认定的债权,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一、共益债权的概念共益债权是指由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的、不能具体指认的债权。
由于共益债权的性质,它通常不得单独进行强制执行,必须与其他债权一起分摊破产财产。
二、共益债权的种类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可以分为三类:1、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指企业未履行劳动合同、退休金、社会保险等法定、约定的义务导致的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些债权人一般是企业员工或前员工。
2、保障性债权:保障性债权包括国有财产、税款、税费追征款、扣缴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法律上已经被确认的债权。
这些债权人大多是国有单位或者相关政府机构。
3、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债权:指个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至关重要的开支,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租金等。
由于这些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通过专门规定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来加以保障。
三、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1、公告债权清单企业被拉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会公告征集债权申报书。
所有认为自己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书并提交给法院。
法院将在债权申报书提交期的截止日后的7日内,公布债权清单。
2、申报共益债权在法院公布债权清单后,劳动者、国有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及个人,如认为自己是共益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认定自己的共益债权。
3、核定共益债权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实提交的申请,然后将申请转交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核实共益债权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共益债权清单。
在列入共益债权清单后,共益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的资产份额,应当与其他清偿顺序相同等级的债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四、共益债权的保护共益债权人的权益是比其他债权人更受法律保护的。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优先权。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二、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
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来停止其经营活动,实现债权债务的清算和分配的一种特殊状态。
破产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展开论述。
二、破产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破产程序应当遵循公平与公正原则,保证债权人在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一是公平的债权人知情权,即债权人有权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债务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二是公平的债权履行权,即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分配和清偿,并按照其优先顺位获得相应的权益;三是公平的救济权,即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提出救济请求。
三、债务人财产保全原则债务人财产保全原则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债务人财产不受侵犯,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四、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在企业破产中,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是指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债权人按照其债权的性质、种类和优先次序依次获得清偿权。
债权的优先次序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有劳动者工资债权、税款债权、责任保险赔偿债权等。
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相对公平地获得债务清偿。
五、债权人会议的重要性债权人会议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的平台。
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决定破产财产的管理方式、清偿方案等重要事项。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应当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六、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其权益。
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并通过司法程序来获得法律保护。
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保证了其在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障。
企业破产之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由破产清算组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整。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企业破产之后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的权利(1)债权申报与确认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破产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的数额和性质。
经确认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按照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 股东的权利(1)股权丧失企业破产后,股东持有的股权因破产清算而丧失。
股东不能再对企业享有任何权利。
(2)股权回购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有剩余,股东有权要求破产清算组回购其股权。
3. 企业职工的权利(1)劳动关系解除企业破产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职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职工安置破产清算组应依法对企业职工进行安置,包括提供再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等。
4. 破产企业的法律责任(1)清算责任破产清算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依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
(2)赔偿责任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如虚假破产、隐匿财产等,清算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 相关法律责任(1)破产申请人的责任破产申请人有误导、欺诈等行为,导致破产程序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责任破产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结论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多方利益。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以清偿债务。
有限公司破产后,首先由破产管委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出售公司的资产,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2.重整:
重整是指通过对有限公司进行内外部重建和重组,使公司重新运营并清偿债务。
重整需要经过债权人大会和法院的批准,由重整管理员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重整计划可能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
3.协议和谈判: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债务重组或者还款计划。
协议和谈判需要积极沟通,寻求债权人同意并签署协议书,明确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压力,并有助于保持公司的运营。
4.债权转让: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有可能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和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转让后,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有限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
5.破产通过合并或收购:
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合并或收购,从而继承其债务。
这一方式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谈判和必要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合并或收购后,新公司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
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对企业的债务提出的权利要求。
破产债权的范围涵盖了多种类型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基础:破产债权的基础是债务关系,即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债务关系,例如合同债权、借款债权等。
2. 未诉权:未诉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未诉完的债权。
这些债权在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将其申报为破产债权。
3. 诉讼权:诉讼权是指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尚未得到终审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债权。
与未诉权不同的是,诉讼权已经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中。
4. 特权债权:特权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特权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拖欠的税款等。
特权债权在清算企业的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5.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除特权债权外的其他债权,即在破产清算中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人在清算企业的财产中按照其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分得的金额可能会较为有限。
总的来说,破产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债权,债权人根据其债
权的性质和优先级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相应的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分配。
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

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背负着越来越多的对于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的责任。
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关乎很多人的前途命运。
然而在这个活跃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这个人们眼中的强者也难免伤风感冒,或者大病一场。
那么当企业走在破产的边缘而又有希望通过重整焕发生机的时候,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应主动承担责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通过。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优先权利;相关责任一、利益相关者主体的优先权利及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相关责任利益相关者主体包括债权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政府、供应商、社区、管理人、媒体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与企业及其活动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他们将因企业的良好发展而受益也将因企业的落魄而受损。
现有的企业破产理论往往奉行债权人利益本位原则,企业破产可以说是债权人债权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因此在企业的破产中尤其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新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包括处置抵押资产的权利、清算的权利、重组中的投票权,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重整计划。
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和财产进行管理。
在债权申报中,破产法还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
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除担保债权的限制行使以外,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
与此同时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仍需要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关的责任。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等,无论是利益相关者主体的优先权利还是企业的相关责任,都是破产企业不可逃避的义务。
然而这些义务无疑成了破产企业在重整中的巨大负担。
因此一旦企业重整失败,利益相关者也必然遭受更惨重的损失。
故帮助企业更生是利益相关者保障权益的不二选择与应当担负起来的责任。
二、利益相关者主动限缩优先权利的原因1、利益相关者的契约义务。
大陆法系通常把“契约”理解为一种协议,是产生、变更、终止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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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意义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
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
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同时,因为这种清算工作的结果与清算组并非为实质上的利益联系,故在破产实务中,清算组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合理放弃实体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债权人的生产经营、财产、财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提出财产处理方案等,使清算组的工作向债权人会议公开,在实体财产权利的处分上要符合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费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上,要在综合价值最大化与支出最低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合理方式。
债权人会议对此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并在诸多事项上有
权提出异议,经申请而启动法院裁决程序。
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清算组的责任感,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如何了结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
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
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