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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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相关法律规定(3篇)

土地出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出让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土地出让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出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权利,维护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第9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土地出让的程序1.土地出让申请土地使用者根据自身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出让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2)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3)出让土地的价格、付款方式等;(4)其他相关材料。

2.土地出让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出让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出让条件;(2)出让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3)出让土地的价格是否合理;(4)其他相关因素。

3.签订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2)出让土地的价格、付款方式等;(3)出让期限;(4)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相关条款。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 not keep anything for a special occasion, because every day that you live is a special occa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一、土地转让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篇: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等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六条以土地使用权计价入股的,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管,分红后上缴财政。

(二)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由国家将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前款规定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资产入股,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作用者应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出让方案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权人转让给他人或单位使用的行为。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条件以及相关权利义务。

2.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出让公告:土地所有权单位发布出让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土地面积、用途、出让条件等。

(2)报名报价:有意向竞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后,地方政府组织公开摇号决定竞买资格。

(3)竞价过程:竞买资格通过后,参与竞拍的单位可以进行竞价,最高竞价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4)签订合同:竞得者需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费用以及使用条件等。

3.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主要包括:(1)合规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能超出其规定的范围。

例如,居住用地只能用于住宅建设,商业用地只能用于商业建设等。

(2)合法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符合法律程序。

(3)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这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一种体现。

4.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和权益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一般为50年至70年。

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使用者有权使用土地,并享有土地的收益。

然而,土地使用权不等同于土地所有权,使用者只能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使用土地,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总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单位的行为,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包括出让公告、报名报价、竞价过程和签订合同等环节。

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和背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行为,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予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让其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用途开展经济活动、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用地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推动了城市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施主体,确保出让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政策、法律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据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经济、效益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1. 准备阶段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备阶段,需进行土地规划、评估、估价、报批等工作,以确定出让土地的范围、用途和条件等。

2. 公告和报名出让土地的主体应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的基本情况、出让的用途和条件等,并接受报名申请。

3. 报名资格审查报名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主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的经营实力、信誉情况等进行评估,并选定合格的报名申请人。

4. 出让方式确定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确定招标、拍卖、变相拍卖或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

5. 出让结果公示主体机构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情况、出让条件、成交价格等。

6. 缴纳出让金和签订合同中标人应按照出让条件缴纳出让金,并与主体机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 注册登记中标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需提供相关合同和其他证明材料,完成土地使用权的注册登记手续。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特定人或单位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保护,是土地利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和管理手段。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转让、租赁和征收等方式进行获取。

出让出让是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未利用或利用不足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公众团体或个人,并收取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时须依法规定划定土地用途,按照一机构、一价值、一项目、一块土地的要求进行出让,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和监督。

划拨划拨是指国家向各级政府部门或军队划拨国有土地,并由各级政府部门或军队将其划拨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公众团体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划拨时也必须依法规定土地用途,用途不得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签订相关合同,并得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协议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该方式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协议转让不影响土地用途性质的情况下。

租赁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委托人与承租人依法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的行为。

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租赁合同应当注明土地的用途、租赁期限和租金等内容。

征收征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委托人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或社会保障等保障措施的行为。

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决定进行公开、透明和公正,并依法按相关法定程序发布征收公告,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主要义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的要求使用土地。

土地法中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出让规定

土地法中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出让规定一、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在土地法中,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临时收归国有并统一行使的一种制度安排。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或出让方获得。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需按照土地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并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实现。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进行。

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行为。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投标、拍卖、协议等方式确定获得者,并以出让合同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了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限制条件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三、土地出让规定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土地出让方的义务:(1)确保土地的合法拥有权:土地出让方应当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有能力将其出让给他人。

(2)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出让方需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的具体用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确定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目标。

(3)确保土地的质量和使用条件:土地出让方应当确保出让的土地具备必要的质量和使用条件,能够满足使用者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需求。

2. 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限制条件,合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超出约定范围进行开发。

(2)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并接受土地出让方的监督检查。

(3)合理利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规划和开发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土地使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1. 合法权益的保护:土地使用者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征收、征用等情况下,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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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之间就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项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民事合同 2.标的的特殊性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一)订立的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原则 • 坚持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订立的程序
(二)招标出让
适用开发性用地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 用地
程序 • 招标 • 投标 •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签约 • 登记
(三)拍卖出让 适用于商业用地或娱乐用地 程序 • 拍卖公告 • 交验有关证件、领取入场证 • 拍卖 • 签约 •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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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概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方式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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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概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 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 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变更土地用途时,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 经有关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返还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双方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一方违约,致使出让合同没有必要履行的 4.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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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程序和方式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一)拟定出让方案 (二)审批 (三)组织实施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一)协议出让的定义、特点及程序
1.一般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非盈利单 位或项目用地,以及因实施产业政策政府需 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用地 (4)签约 (5)公布协议结果 (6)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财产性 2.平等性 3.期限性 4.出让人的单一性和受让人的广泛性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关系 (一)出让与转让的联系 一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有期 限地让渡于另一方当事人;且均不影响国家 对出让、转让的土地的所有权 转让以出让为前提条件,而转让又可以促进 出让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创设财产权的行为,而土 地使用权转让则是转移财产权的行为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出让金与转让费的构成及反映的关系不同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 所出让土地的位置、四邻界至、面积等自然状
况 • 出让期限 • 出让金的数额及给付方式 • 土地使用规则 • 合同的担保方式 • 违约责任 • 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条款 • 纠纷的解决方式
• 合同订立的地点、日期等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收回土地使用权 违约行为发生后的救济权,包括解除合同权、 违约赔偿请求权和请求行政处分权 2.主要义务: 依照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 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 保证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
(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土地使用者的权力 对所受让的土地享有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 利 有依法转让和出租的权利 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权 解除出让合同的权利 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
2.土地使用者的义务: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照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 求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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