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合集下载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资金运用、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本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是负责企业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2. 负责企业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监控;3. 负责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和管理;4. 负责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5. 负责企业税收筹划和合规性检查;6. 负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7. 负责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资金的筹集应通过合法渠道,确保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企业资金的运用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对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和授权审批。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准确反映企业成本费用情况。

第十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控制各项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查找成本节约潜力,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第五章收益分配第十二条企业收益分配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利润分配应兼顾股东、员工和企业的利益,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第六章内部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应涵盖财务报告、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各个环节。

第七章财务报告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编制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国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范

国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范

国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国有金融企业资金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遵守《公司法》《会计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国家财务监管体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

第三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处理,确保资产、负债、权益、成本、费用、收入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第八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清查、折旧、处置等规范操作。

第九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产品会计制度,对金融产品的存续、变动等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和核算。

第十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资产准备金制度,根据风险资产的实际情况设立合理的准备金,确保风险资产充分覆盖。

第十一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外币业务核算制度,规范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确保外币资产负债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财务监管第十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监管,设立内部财务监督部门,对各项财务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外部监管,接受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预算制度,明确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监控等要求。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是中国金融保险行业财务活动的基本规范,旨在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制度详细规定了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包括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方面。

一、资金筹集金融保险企业的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开展业务和拓展市场的基础。

本制度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资金筹集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筹集的原则和渠道金融保险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发行债券、吸收存款、同业拆借、发行股票等。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确保筹集的资金合法、合规、合理。

2.资金筹集的规模和结构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筹集的规模和结构。

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债务和权益融资的比例,确保企业资本结构合理、财务风险可控。

3.资金筹集的成本和效益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筹集的成本和效益。

在确定资金成本时,应当考虑资金来源、期限、风险等因素,并采取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同时,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评估,确保筹资方案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二、资产运营金融保险企业的资产运营是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盈利和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制度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资产运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资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配置资产时,应当考虑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确保资产质量良好、风险可控。

同时,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2.投资管理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在投资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稳健经营的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和盲目跟风。

同时,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和经济效益。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及时更新。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四)进行财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开展财务分析,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六)配合公司各部门开展财务工作,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及时。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第七条公司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流程。

(二)建立资金结算体系,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三)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四)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八条公司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

(二)持续经营原则:假设公司持续经营。

(三)历史成本原则: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

金融企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 实际原则: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3. 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 风险防范原则: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2. 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3. 负责资产运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 负责成本控制,降低成本费用。

5. 负责收益分配,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6. 负责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7. 负责财务风险防范,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筹集:本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东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七条资金使用:本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资金监督:财务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九条资产运营:本公司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条资产核算:财务部对资产进行核算,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资产清查:财务部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十二条成本控制:本公司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成本核算:财务部对成本进行核算,确保成本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成本分析:财务部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找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成本。

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规、风险控制、效率、诚信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持财务诚信度。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监管规范、风险可控。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提供独立的财务报告,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向社会公开透明资金流向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业务,做好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成本控制、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经济效益、风险控制。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保持流动性充足,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信息系统,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差错处理机制,对财务数据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宣贯制度,及时传达国家财政政策及相关法规,引导员工依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公布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提供独立的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最新版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最新版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障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企业的所有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保真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内部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财务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财务制度的建立第七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建立财务报表编制、审计、披露和审议制度。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责任。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财务风险的监控和控制。

第三章财务核算制度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入库、报废、转移、盘点等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安全、使用和准确统计。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管理和追收工作。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应付账款管理制度,做好付款计划,确保付款准时、准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计划、监控和运作。

第四章预算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建立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制度,明确各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控制责任。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对各项收入、支出、利润进行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一、概述金融保险企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涉及金融和保险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来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财务安全。

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企业内部规范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实现经营目标和保障财务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财务制度的内容1. 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相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会计制度应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披露,确保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准确反映。

2. 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规范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和效率。

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资金计划、资金调度、资金监督等内容,确保企业的资金运转顺畅和合规。

3. 预算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预算管理制度应规范企业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符合预算要求。

预算管理制度应包括年度预算、部门预算、项目预算等内容,确保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预期的达成。

4. 绩效考核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应规范企业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评价,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目标设定、考核标准、考核方法等内容,确保员工的业绩与企业目标相一致。

5. 风险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应规范企业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的风险可控。

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回避等内容,确保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6. 合规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合规制度应规范企业的合规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合规制度应包括合规监督、合规培训、合规督导等内容,确保企业的合规风险可控。

7. 内部控制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活动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和稳定。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风险管理、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确保企业的内控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每一种行业,每一个企业都会在财务方面制定自己较需求的财务制度。

以下为的详细资料,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银行。

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

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企业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九条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企业在筹集的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生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六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析旧:(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确定,个别企业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固定具体的确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2.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现金资产第三十一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企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五章放款第三十五条企业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