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负数发票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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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票的形式:增值税发票可以以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形式存在。

纸质发票是指由发票专用纸打印的发票,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

电子发票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产生的发票,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发票的种类: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三种。

普通发票用于一般销售和服务交易,专用发票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交易的开具,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电子发票是指以电子形式开具并传递的发票。

3.发票的开具和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开具后15日内交给购买方。

发票的领用应由销售方和购买方共同确认,并填写《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领票登记表》。

4.发票的填制和登记:增值税发票应按照特定的格式进行填制,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方名称、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销售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发票信息填录到国家税务局指定的电子发票系统中。

5.发票的使用和保存:购买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应即时核对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并在开票日起30日内将发票信息录入购方的销售台账并保存。

销售方也应将发票信息保存2年以上。

6.发票的作废和红冲:增值税发票如遇到错误或误开,应及时作废并办理红字发票。

作废的发票应进行登记,并将销售方和购买方相应记录进行调整。

7.发票的申请和开具时间限制:增值税发票应在交易完成后30日内开具,并在开具后15日内交给购买方。

以上是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稳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1、开具情况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2所示。

图1-2购买方申请开具流程(1)购买方提交申请单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2)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申请开具1、开具情况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销售方申请开具流程(1)销售方提交申请单若销售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2)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凭取得的通知单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培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培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 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 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 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 《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 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 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 证。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 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 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 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 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 符”.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 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 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 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汇总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汇总

∙发票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发票使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发票开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新规定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

最新规定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

最新规定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小编就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增值税发票,目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及流程01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0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1、《信息表》的填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及流程01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红字(负数)发票操作说明

红字(负数)发票操作说明

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3版本红字发票操作说明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3中,利用直接开具功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必须输入通知单编号,同时提供了申请单开具功能,具体新增和改进的功能详述如下。

一、红字发票申请单1、申请单填开操作步骤:【第一步】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填开”菜单,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如图1-1所示。

图1-1 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第二步】在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1)购买方申请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①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②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如图1-2所示。

图1-2 购方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2)销售方申请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按钮后弹出如图1-3所示的界面,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申请单填开界面,如图1-4所示。

图1-3 销方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图1-4 销方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第三步】在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中,填写纳税人信息、选择商品名称,输入商品数量、申请理由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弹出打印界面,如图1-5所示。

图1-5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界面注意: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为负数,单价必须为正数。

使用空白纸张打印申请单时,要选择‚全打‛选项2、申请单修改查询操作步骤:【第一步】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修改查询”菜单项,系统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查询”界面,如图1-6所示。

图1-6红字发票申请单查询界面【第二步】设置好查询月份后,点“确定”按钮,系统显示如图1-7所示。

购货后退货如何开票

购货后退货如何开票

购货后退货如何开票【问】我单位给对方单位开具了发票后,对方已挂账并付给我方货款,但对方在使用我方提供的产品中,有部分剩余要求退货,导致必须要开红字发票,请问用该怎么办?【解答】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退货增值税如何处理首先明确这样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这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在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将原交易撤销,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由对方再为贵公司开具一份与进项相同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表面上看是将账目冲销了,但是这是属于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虚开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增值税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

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实单》(以下简称《证实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收到《证实单》后,依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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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增值税负数发票是怎么规定的
2008-9-11 15:56河南国税【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因开票方所开增值税专票据上帐号不对,隔月需要开负数票冲销,再开正数票纠正帐号。

请问,这需要办理出什么手续?是何时规定办这些手续的?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十九条的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以上规定购货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可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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