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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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例如,泰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单位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以及资金等物质技术资料对于职工的发明创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单位的这些物质技术资料,发明创造将无法完成或者达不到目前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其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二是资料标准,即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两项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解释必然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又因为缺乏一个高度概括统一的标准( 如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内容) 供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困难。

下文将对几种主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完成的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

例如《日本专利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是指在服务期间,由职务人员创作、设计的发明,属于单位所有的发明专利。

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有以下的标准:
1. 确认职务关系
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关键是职务关系的确认。

职务关系是指发明者与其所在单位的雇佣和工作关系。

只有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在职务关系上的相关协议或法律关系得到确认,才能确认所提出的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

2. 确定职务范围
职务范围是指发明者在服务期间从事的工作职责范围,只有在其职务范围内创造的发明,才能被视为职务发明专利。

如果发明并不是在职务范围内完成,即使是在工作期间完成也不视为职务发明专利。

3. 确认创新程度
职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创新程度,也就是说,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

与创新程度相关的另一个关键要素是“权益转移”,即在职务关系期间把该发明的权益转移给了单位。

4. 确认与工作相关
职务发明专利通常是与职业相关的发明,因此必须与工作职责相关。

因此,专利的内容应该是专业技能范畴内的创新。

只有那些与职业相关的创新才能被认为是职务发明。

5. 确认未被公开
职务发明的发明者在服务期间完成或完成临界点前,必须未曾公开该发明。

否则,该发明将不被视为职务发明专利。

总之,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是多方面的,仅仅根据一个或几个因素去评估,很难对职务发明专利做出准确的判断。

正确的评估和审查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必须遵循严密的判断流程和程序。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两点进行展开:1. 职务发明的概念介绍:职务发明指的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工作成果的一种。

与个人发明不同,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在从事特定职务时,借助工作条件、资源和机会所创造的发明。

2. 职务发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职务发明属于企业或机构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发明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 职务发明的意义与影响:职务发明的产生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对职务发明的合理激励和保护,可以推动创新活动的开展,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职务发明的争议与挑战:在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判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通过对职务发明概念的概述,可以为接下来的内容提供一个基础和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探讨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的概览。

通过明确的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本篇长文的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进行论述和探讨。

我们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和关注。

1.2 文章结构在本节,我们将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地列出文章的目录和大纲,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文章的组成和每个部分所阐述的内容。

1.3 目的引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是明确阐述本篇长文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将明确指出我们的研究目标,以及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

2. 正文部分2.1 职务发明的定义在正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职务发明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一、什么是职务发明?听到“职务发明”这个词,大家是不是都有点懵?其实啊,简单说就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职务知识和资源,发明的那些东西。

就好比你在公司里做研发的工作,平时就是写写代码、做做设计,突然有一天你灵感一闪,搞出了个新玩意。

这时候,这个新发明就属于职务发明,理论上,它不是完全属于你个人,而是归公司所有。

是不是有点像咱们平时讲的“老板的财产”?这也不是单纯的公司占便宜。

公司的资源都在公司那,设备也好,资金也好,技术支持也好。

你如果在公司工作的环境下搞出来了一个新东西,理应属于公司。

这就像你租房子住,房东的房子里装修了一下,结果做的事还是得归房东。

职务发明有点类似,就是这项发明是因为你在职务中得到了某些支持和条件,才完成的。

二、职务发明有啥特点?职务发明的“职务”二字就说明了它有个特定的范畴。

它不是你随便在外面做个小发明就能算的。

比如,你在下班时间发明了一款自动洗袜子机,完全是自己在家琢磨出来的,这可就不算职务发明。

而如果你是在公司,利用公司给你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源做的发明,那它就是职务发明了。

这也能看出,职务发明跟个人发明可不是一码事,分得清楚呢!再说,职务发明一般是和公司的业务相关的。

你不可能在一个餐饮公司里发明了个飞行汽车,然后还说是职务发明。

那不现实吧?职务发明得符合行业需求,能给公司带来实际价值。

如果你发明的东西跟公司经营没有关系,那它也不能算职务发明。

所以,职务发明是紧密联系到你所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的。

然后呢,职务发明的“成果归属”也有讲究。

发明出来的东西,理论上是属于单位的,但单位不一定“霸占”这个发明。

你作为发明人,还是有权利得到相应的报酬或奖励。

这也不是单纯的“公司收了钱,员工啥也没”那种情况。

它更多的是一种“公平交换”,单位为你提供了资源,结果你拿到了回报,发明的收益也是要按合同或规定来分的。

三、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我国在职务发明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大家也不用担心自己突然发明了个啥会被“抢走”。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权利归属、奖励与报酬、管理职责等方面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 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1)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离职、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3)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1. 权利归属原则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归属单位原则。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单位所有。

(2)利益共享原则。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分享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2. 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定(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1. 奖励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奖励包括:①发明奖;②科技进步奖;③其他奖励。

(2)奖励的发放:①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②奖励的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2. 报酬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报酬包括:①专利实施许可费;②专利权转让费;③其他报酬。

职务发明专利的定义和认定条件

职务发明专利的定义和认定条件

职务发明专利的定义和认定条件咱就说这职务发明专利啊,我心里可太有感触了。

我在那单位里待着的时候啊,周围都是些看起来忙忙碌碌的人。

有个老张,那头发就跟冬天的乱草似的,眼睛老是眯着,像在琢磨啥大事。

他就整天捣鼓那些发明的事儿。

这职务发明专利呢,就不是说你想咋弄就咋弄的。

首先啊,得是在履行职务工作的过程中弄出来的发明。

就好比我在那工作岗位上,每天都有任务分配下来。

我得按照那些要求去做事儿。

就像做一个大项目,上头给了方向,我在这个过程里发现了新东西,搞出了新发明,这就有可能是职务发明专利。

你不能说你在家睡大觉的时候,突然灵机一动弄出来个东西,然后非说是职务发明专利,那可不行。

我记得有一次,我和老李讨论这事儿。

老李这人,脸圆圆的,一笑眼睛就没了。

他说:“你看啊,我在这实验室里,用着单位的设备,做着单位安排的实验,要是做出个新发明,那肯定是职务的啊。

”我当时就觉得他说得挺在理。

这就说到认定条件了,用单位的资源是很重要的一点。

那些设备啊,材料啊,都是单位花钱买的,你靠着这些弄出发明,能说跟单位没关系吗?还有啊,这发明得跟自己的职务相关。

我有个同事小王,他本来是负责产品设计的,结果他跑去研究什么植物种植的新方法,这就跟他的职务八竿子打不着啊。

哪怕他真弄出个啥种植的新发明,那也不能算职务发明专利啊。

他要是在产品设计的过程中,对产品的结构或者功能有了新的创意,搞出个新发明,这才对嘛。

有时候啊,为了这个职务发明专利,单位里还会有一些争执。

我就见过两个人争得脸红脖子粗的。

一个说:“这主意是我先想出来的,虽然是在单位里做的,但主要是我的想法。

”另一个就说:“可是你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想到的,而且还用到了单位的数据资料。

”那场面啊,就像两只斗架的公鸡。

不过这也说明这职务发明专利的事儿确实复杂,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分清的。

我就想啊,这职务发明专利就像在一个大集体里种下的种子,你得在这个集体的土壤里,用集体的养分,才能茁壮成长。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例如,泰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单位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以及资金等物质技术资料对于职工的发明创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单位的这些物质技术资料,发明创造将无法完成或者达不到目前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其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二是资料标准,即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两项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解释必然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又因为缺乏一个高度概括统一的标准( 如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内容) 供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困难。

下文将对几种主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完成的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

例如《日本专利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判定条件
嘿,咱今儿就来唠唠这职务发明!你说啥是职务发明呀?这就好比你在公司上班,利用公司给你的资源、条件,搞出来的那些个发明创造。

咱就说啊,如果你是个工程师,每天在公司的实验室里鼓捣,用着公司的设备、材料,还有同事们给你提供的各种帮助和思路,这时候你灵机一动,想出个超厉害的点子,做出个超棒的发明,那这十有八九就是职务发明啦!这就好像你在人家的地里种庄稼,那长出来的庄稼不就归人家嘛!
那怎么判定是不是职务发明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首先啊,是不是你在完成单位交给你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搞出来的呀?就好比单位让你研发个新东西,你吭哧吭哧干了好久,终于搞出来了,那这肯定得算职务发明呀!其次呢,要是你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单位还跟你有言在先,说好了发明归单位,那这也没跑啦!这就跟你借了别人的工具干活,那成果也得有别人一份儿呀!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单位给你提供的平台、资源,你能那么容易搞出发明来吗?就像你想盖房子,没有砖头、瓦片、木料,你怎么盖呀?所以呀,单位在这当中的作用可大着呢!那要是有人非说这不是职务发明,那不是睁眼说瞎话嘛!
再打个比方,你在公司上班,公司花钱培养你,给你机会让你成长,结果你弄出来的发明你说不是公司的,那公司得多冤呀!这就像养了个孩子,好吃好喝供着,最后孩子说跟你没关系,你能乐意嘛!
总之啊,职务发明这事儿,咱可得搞清楚。

别到时候稀里糊涂的,惹出一堆麻烦来。

咱得明白,在单位里做事,单位给了咱机会和条件,咱做出的成果也得给单位一份回报。

这才是公平合理的嘛!这样单位也愿意继续支持咱搞发明创造,咱也能有更好的发展,这不是两全其美嘛!所以呀,咱可别小瞧了这职务发明,这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大家可得记好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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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的认定摘要:《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几种“实施其专利”方式,根据司法解释采用“全面覆盖”作为判定标准。

在《专利法》第15条中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后,给予发明人奖励,但并没有给出判断“专利实施”的标准。

常用“全面覆盖”作为标准,来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是否被实施,但《专利法》第11条的“实施其专利”不等于第15条中的“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不能直接套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实施的认定标准。

通过考虑实施主体、技术难易程度、关联性、技术迭代、相似度及技术改进等情况,综合地考虑各因素,以探索形成认定职务发明创造实施的方法,以期作为“职务发明是否被实施”案件的参考。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全面覆盖、技术迭代周期、相似性引言: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到“充分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有效落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奖励和报酬制度”[[1]]。

重点是解决职务发明的转化收益分配和报酬的问题。

在《专利法》第15条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但并没有给出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是否被实施时,一般参考《专利法》第11条中的“实施其专利”行为,采用“全面覆盖”作为认定标准[[2]],将实施技术/产品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判断该实施技术/产品是否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确定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该职务发明创造。

显然,法院在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时,是认定《专利法》第11条中的“实施”与第15条中的“实施”相同。

但《专利法》第11条中“实施其专利”(以下简称“实施专利”),是非专利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采用全面覆盖原则需要兼顾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而第15条中的“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下简称“发明创造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或专利技术具体应用的过程,是专利权人及其单位内部应用的判断,不会涉及公众利益,因此第11条中的实施专利不等于第15条中的发明创造实施,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认定,不应该采用全面覆盖原则。

一、实施专利与发明创造实施是不同的。

(一)实施的主体不同专利权所记载的内容是创意、技术、方法和设计等,根据专利权的权属不同,专利权的实施主体也不同。

《专利法》第15条中发明创造实施的主体是:专利权人,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一般是在专利权人所在单位内部完成的专利应用,是合法的实施行为,不涉及专利权人之外的实施主体,专利权人作为实施主体,除了自主实施之外,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允许他人实施;或者将专利权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变现的实施。

而第11条中规定实施专利的主体是:专利权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是在专利权人所在单位之外的场所完成,是不合法的实施行为。

因此,二者的实施主体是完全不同的。

采用判断非专利权人实施侵权的标准,来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实施,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实施主体的差异,引起的实施行为内容和结果不同。

不应将两法条中的实施专利和发明创造实施混淆。

(二)实施的内涵不同《专利法》第11条中规定的“实施其专利”,此处的“实施”内涵是特指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等行为,是规定哪些行为构成了实施专利,也即限定了哪些行为范畴,其内涵是强调实施的行为内容。

而第15条中规定的“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之后”,此处的“实施”内涵是特指发明创造专利被采用、利用、实现、施行、运用等的行为状态或行为结果,是指将隐形化的专利技术向显性化的产品实现结果,以及将通过营销、运营、金融等手段使专利权变现的结果。

因此,两个法条中的实施内涵是不同的。

(三)实施的范围不同《专利法》第11条中规定可知,实施范围是指发明创造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其限定在了专利技术/设计的产品化过程。

但第15条中规定发明创造实施的范围,除了包括上述产品化过程之外,还应包括专利权许可、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权入股、专利权维权等内容[[3]],以通过专利权运营的方式来获取收益的变现方式。

显然,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范围更广,也即第15条的发明创造专利实施的范围,要多于第11条的实施专利的范围。

因此用专利侵权标准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实施的认定标准是不恰当的。

(四)实施技术的基础和深度不同专利权人一般不会将所有的技术都记载于专利文献中,例如具体组分值、生产工艺的条件值、信息传递的参数等。

因此,当实施主体的设备、人员、经验、材料、钱资等基础不同时,对专利技术理解和认知深度不同,专利技术的可再现性也不同。

《专利法》第11条中侵权人要实施专利技术时,可能因基础条件达不到,或无法知晓专利文献中的关键因素而无法最终形成产品。

而第15条中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技术有更深的了解,甚至达到了如指掌的程度,包括某些技术诀窍或技术关键仅有专利权人或发明人知晓。

显然,专利权人和非专利权人对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基础和知晓深度各不相同,专利权人明显较之非专利权人更具有优势的。

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基础较强,对专利技术认知深度较深,专利技术实施和技术改进的可能性也较大。

因此不应仅用实施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利要求保护范围,作为专利技术是否实施的认定标准,而应该包含一个更低的标准和更为广泛应用范围,作为专利权人实施的认定依据。

(五)实施技术的难易程度不同基于技术的实施基础和对技术知晓深度不同,特别是对专利权中隐含的技术特征和技术重点,由于非专利权对专利权的理解和认知深度有限,对于专利权中隐含的技术诀窍等不清晰,甚至可能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使得专利技术实施和再现的难度更大。

相反,专利文献中得技术重点和隐含关键点等内容,可能只有专利权人或发明人才能知晓,因此专利权人实施难度更低,更具有实施应用的技术优势。

因此,第15条中对认定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职务发明创造,不应仅参考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标准,而以一个更低的标准和更宽的范围,来判断专利权是否实施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将《专利法》第11条的实施专利和第15条发明创造实施对比可知,二者的实施主体、实施的内涵、实施的范围、实施技术的基础和深度、实施技术的难易难度等都不相同。

将专利权人与其它人相比,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知晓程度、实施状态、技术衔接等是不对等的,专利权人对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力、改进手段和动机远都要强于其它人。

因此将用对公众的专利侵权标准(以实施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作为标准),作为认定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发明创造专利的标准,显然对专利权人实施的要求过高。

因此,在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时,不应以实施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为认定标准,而是应以更低的实施标准、更宽的实施行为范围、更大的差异性包容的认定方法,来评价专利权人对职务发明创造技术实施的结果。

二、职务发明创造实施的认定探索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认定,不能单一地评价实施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需考虑实施主体基础、相似度、技术难易程度、技术迭代及技术改进等情况,综合地考虑专利权的各因素,以探索形成认定职务发明创造实施的方法。

(一)考虑实施主体的技术基础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主体为专利权人,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配备了相关的技术人员,积累了相关技术经验,具有相关的设备、模具、研发、检测等基础,具备将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实施可能。

但掌握专利技术的是发明人,某些特定项目能够被实施,主要看是否有发明人参与到项目实施[[4]]中。

可见,发明人应当作为评价专利权人是否具备技术基础重要考量因素。

因此,在评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是否被实施时,应考虑是否有熟悉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参与到了产品实施中。

若没有相关发明人的参与,则职务发明创造则被实施的可能性较小,若有相关发明人的参与,职务发明创造则被实施的可能性较大。

(二)考虑产品与专利的相似性在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时,需要充分考虑实施产品与专利权之间的相似性,该相似性不仅要考虑技术领域和具体实施应用情况,还要考虑二者的关联性以及专利权的全文(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因此,探索将实施技术产品与专利权的全文进行对比,并参考“等同侵权认定标准[[5]]”来认定二者是否构成“等同”,包括:1、判断实施技术产品是否能解决专利权的技术问题;2、判断实施技术产品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不低于专利权的技术效果;3、判断实施技术产品与专利权的全文内容的差异,再看这种差异是否具有较大的相似性;4、查看该差异能否从专利权的全文中获取,或在专利权的全文中给出了的相应的技术启示,使专利权人单位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将二者进行关联,并认定实施技术产品系由专利技术所得。

基于产品与专利的相似性认定,不同于专利权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可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实施的初步评价结果。

其中涉及产品与专利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判断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实施的难点,可以继续参考该差异的难易程度、技术迭代周期和技术改进的难易程度,从而综合地评价以形成认定方法,得出认定的结论。

(三)考虑技术实施的难易程度专利技术的难易程度,将影响发明创造的实施,因此需要考虑专利技术实施的难易程度,基于专利权人与本领域的技术水平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专利权人的技术水平更高,也可能是专利权人的技术水平更低,专利权人与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差异,会影响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实施的难易。

因此,该难易程度的评价通常应以专利权人的技术水平为标准,而不应以本领域的普遍技术水平为标准。

考虑专利权人开展技术实施的难易程度评价时,可以参考专利权人是否已经开展相关技术的设计、开发、研制、试制、制造、推广、检测、使用等,若存在上述相关的实施过程,则可以认定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技术实施的难度较低;反之,则可以认定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技术实施的难度较高。

(四)考虑专利技术的迭代周期涉及职务发明创造从研发到技术实施,需要考虑技术迭代周期情况。

若技术迭代周期较短,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可能尚未实施,就已经出现新的技术迭代了该技术,则增加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的认定难度。

若技术迭代周期较长,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可能被长期的使用或产品改动较小,则降低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的认定难度。

因此,专利技术的迭代周期较短,则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可能性较小;专利技术的迭代周期较长,则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可能性较大。

因专利权人与所在领域的技术程度和创新水平不同,此处的技术迭代周期,应考虑专利权人所在单位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迭代的实际情况,考虑专利权的年限与实施产品时长,并判断专利权的实施产品与职务发明创造之间的差异大小。

若专利权年限较长、实施产品时间较长,且该差异较小则表明技术迭代周期较长,则可以认定专利权实际实施了职务发明创造;反之,若专利权年限较短、实施产品时间较短,且该差异较大则表明技术迭代周期较短,则可以认定专利权没有实施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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