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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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职务发明的数量也日益剧增,据统计,每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应该获得一定的报酬,规制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文章主要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报酬;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一、职务发明报酬的概念和意义职务发明报酬是指做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了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了专利保护,单位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获取丰厚的利润,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利润中获得的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全社会的创新热潮,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明创造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报酬奖励似乎是促进创新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其次,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基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目的在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其中2010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中,涉及了备受关注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基础。

最后,职务发明报酬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发明人往往会为了获得专利的发明投入大量的劳动,他们理所当然的获得奖励和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

二、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法律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不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主要是专利法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74、75、76、77条等,这些发条制定时时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纠纷,在判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上述法律规定显示出了很多不足之处:首先,专利法规定只有当发明由单位自行实施或者单位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权取得合理报酬,那么在专利申请以前或者专利申请过程中,单位实施专利并获得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吗?还有,如果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该专利权,但仍然以现有技术实施该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此时,又该如何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呢?其实,这几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技术都是发明人付出辛勤汗水所取得的。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2篇)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是指由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我国,职务发明属于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本文旨在探讨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但单位与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1.奖励的适用(1)奖励对象:职务发明的奖励对象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奖励标准:根据《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3)奖励程序: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奖励基金,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2.报酬的适用(1)报酬对象:职务发明的报酬对象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报酬标准:根据《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标准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3)报酬支付: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报酬。

3.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1)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依法签订协议,明确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事项。

(2)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3)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结论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在处理职务发明奖酬问题时,应当依法行事,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管理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管理

(1)《专利法》上的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由此可知,《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完成人的物质激励分两种:奖励和报酬。

奖励是针对对于发明创造或者专利未实施的情形,而报酬是针对专利实施转化后的情形。

《专利法》第十六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对此进行了细化。

其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上述规定是发明创造无论实施转化与否的情形下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的法定奖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该条规定是针对专利由单位自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给予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是对于专利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形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给予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规定:“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第1篇示例: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为促进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发明能力,鼓励员工在工作中提出并实施创新创造性的项目和方案,公司特制定本《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创新发明范围1.公司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提供奖励激励。

2.员工的创新发明需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3.员工的创新发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发明、产品创新、工艺改进等。

二、奖励标准1.对于员工的创新发明,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研究决定并在《员工发明创造奖励实施细则》中体现。

2.奖励可以以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形式发放,具体奖励形式由公司决定。

三、知识产权处理1.员工的创新发明一经确认归公司所有,员工将无条件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有权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2.员工不得私自将创新发明用于他用,否则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四、利益分享1.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创新发明的经济效应,与员工协商确定利益分享方案。

2.公司与员工签署《利益分享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利益。

五、保密义务1.员工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条款,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2.员工在离职后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否则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2.员工如因违约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协议变更1.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将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

2.变更后的协议内容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八、协议解释1.本协议如有异议,将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依法处理。

九、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以上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的内容,希望员工们在工作中不断提出创新性的项目和想法,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创新。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亦于2012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上述规定总体上重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致使在发生纠纷时,发明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实体规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笔者重点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纠纷的审理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基本条件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出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约定优先,法定为辅”,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否则按照法律规定。

其中,无论是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发明人获得职务发明报酬一般都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首先,职务发明已经被实施。

职务发明报酬不同于职务发明奖励,二者的区别在于给付的前提和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只要发明人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单位就应该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而职务发明报酬,则是有赖于职务发明成果的实施和利用。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参考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参考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2009-03-05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

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一)专利申请奖金:公司各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如下:(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

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元;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给予奖励。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授权后给予奖励。

(4)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之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

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核心专利,其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XXXX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员工将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创新以及智力创作以专利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类型及职务发明1.我国专利的种类主要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本办法所指的职务专利为上述三种专利的统称,职务专利是员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工作时间等形成的专利。

第三条专利权属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退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委托开发或以公司为主合作开发的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

3.与外单位合作或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由两单位鉴定协议确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程序1.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协助在中国知识产权网上查询筛选,对相关技术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并确认拟申请项目的创造性及新颖性等。

2.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提出评审意见。

3.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或委托外单位研究的科研项目,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取得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4.专利起草人将起草好的相关文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知识工程师统一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和费用支付。

5.凡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存档一份以备查阅第五条激励规定1.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 XX元。

2.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批准后,公司再次给与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至合律所-王志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至合律所-王志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李某与甲公司、乙公司职务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作者:王志强、李莹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案例要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1:甲公司被告2:乙公司原告李某诉称,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先后研发完成了“A燃油泵总成”和“B型燃油泵总成”科技成果,其中含有“某燃油泵装置”、“某燃油泵”2项职务发明,2001年4月17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次年1月23日获得授权。

2003年11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将涉讼专利无偿转让给甲公司。

2003年11月4日,甲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A、B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所涉的A燃油泵总成技术应用了涉诉的1项专利,B型燃油泵总成技术中应用了涉讼的2项专利。

案外人根据上述协议应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币250万元的入门费和产品净售价4%的技术提成费。

至2005年12月31日,案外人已支付了“A燃油泵总成”技术提成费人民币598万余元,以及“B型燃油泵总成”入门费人民币250万元和提成费人民币1090万余元。

此外,甲公司还自行生产、销售过使用了涉讼专利的相关产品。

原告认为,其系““A燃油泵总成”和“B型燃油泵总成”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也是“某燃油泵装置”、“某燃油泵”的唯一发明人,所享有的职务报酬权益包括:(1)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的职务报酬,(2)甲公司自行实施专利的职务报酬,(3)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科技成果中技术秘密成果时的职务报酬,(4)甲公司自行实施科技成果中技术秘密成果时的职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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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

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

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

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

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

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

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主要是对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的规定,第七十八条主要是在专利实施、许可等情况下对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也被概括为“一奖两酬”。

二、“一奖两酬”的给予时间“一奖两酬”的给予时间,指的是企业应何时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与报酬,以及报酬的数额应该从何时起计算等问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奖金数额的下限已经固定了: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而其上限没有规定,企业如果愿意,可以在多给发明人、设计人奖金。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报酬的数额与营业利润挂钩,根据一定的比例提取。

同时规定,报酬应该每年给付,即最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

但是报酬究竟是从专利公报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专利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并没有在该条文中进行规定。

本文认为报酬计算的时间应与专利权期限相一致。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应该以申请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计算日。

但是在专利公告之前专利是否可以被授权尚不清楚,可以等到专利公告之后,同时计算公告之前专利实施的时间,一并给付报酬。

三、报酬的计算基数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奖励进行了具体数额的规定,即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但对报酬进行了具体比例的规定,即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

但何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比如在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笔记本电脑中存在若干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那么计算这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计算基数是什么?如果每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都以整台笔记本或手机的营业利润进行计算显然是不公平的。

每当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因报酬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计算基数的确定将会成为重中之重。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专利的贡献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在考虑了所有专利的基础上就特定专利所做的贡献率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

有人提出:即使一台机器设备只有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时候也要考虑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营业利润的贡献率,因为这其中可能还有其他非专利技术、管理体系的贡献、商标贡献等等因素,司法事件当中也有类似案例。

但本文认为这种考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报酬比例当中已经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是在进行了综合考虑的情况下确定的比例。

四、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报酬在一些案件中,职务发明创造人提出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自己的报酬,但是企业却提出自己企业亏损没有营业利润。

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人是否就得不到报酬了?这种情况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亏损的原因是什么、是专利产品的亏损还是整体亏损。

对于一些企业而言整体的亏损不代表该项专利产品的亏损,或许该项专利产品仍然是盈利的,只是利润被其他产品的亏损所抵消。

这种情况下,该项专利产品应仍然是有营业利润的,职务发明创造人依然应该得到报酬。

在无法明确判断的情况下,可以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查账。

如果无法明确分清专利产品是否有营业利润的原因在于企业不记账、乱记账、造假账等因素,法院一般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

如果经过审查确实该项产品没有营业利润,无论是何原因造成,职务发明创造人确实不能得到报酬。

因此,企业以自己亏损为由拒付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往往是站不住脚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主张“一奖两酬”的时效在一些案件中,职务发明创造人在自己退休、离职之后才提出要求企业给予自己“一奖两酬”,而企业一方往往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付。

诉讼时效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原告方要求法院审理自己诉讼请求的最长时间。

为了鼓励原告方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尽快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比如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离职后一年。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人要求取得“一奖两酬”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有很多说法。

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奖两酬”诉讼时效适用民事诉讼2年的规定;二是诉讼时效应该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适用自离职后1年的规定。

本文认为关于“一奖两酬”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何种诉讼时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奖两酬”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作为劳动纠纷处理,适用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一奖两酬”是单独进行约定的,或者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则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奖励的诉讼时效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往后计算两年,每年报酬的诉讼时效为该年12月31日往后计算两年。

六、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一奖两酬”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两酬”制度进行了非常明确具体的数额及比例,这种规定一方面确实会起到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作用,另外一方面过于固定的规定可能不能适用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

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特殊领域使用的产品,可能销量不大,但是利润率比较大;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大众消费产品,市场竞争残酷,每件产品的利润非常低,可能就2%左右,主要依靠销量来取得整体的利润。

对于第一种企业来说,法定2%的报酬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对于第二种企业来说,法定2%的报酬相当于全部给了职务发明创造人,显然是企业不可能接受的。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奖励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有些专利的申请并非是为了实施,有些专利的申请企业根本不可能得到利益。

但是规定所有的专利都必须给予相同的奖励,对于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来说,可能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法律规定的“一奖两酬”的数额和比例不管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接受,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都会依法判决。

庆幸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法定“一奖两酬”数额、比例、方法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可以跟员工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该条规定其实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企业提供了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适合自身的“一奖两酬”的可能性,也是一些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

所以,企业一定要对专利法律中“一奖两酬”的规定有所了解,如果不知道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规定或者约定,则发生法律纠纷时法院将依据法定“一奖两酬”进行判决,这种结果可能会让企业损失严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或者与员工进行约定“一奖两酬”的数额、方式、比例,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优先适用企业合法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者与员工的约定,避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与原告的约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专门的协议,但都应该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如果企业选择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那么要保证该规章制度是依法通过的,即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过了听取员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与员工代表或者工会协商并依法公布、告知等法定程序。

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即使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也有可能是不生效的。

因为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本文建议每一个涉及到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企业都需要好好研究“一奖两酬”的规定,并且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安排自己企业的“一奖两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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