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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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摘要:职务发明的界定及其专利权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我国专利发展现状,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均对其相关内容作了改进,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为原则,同时准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即将启动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将其列入拟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本文拟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学术界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修改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

1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及其运行现状概述(1)在对雇员作出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及美国为代表,权利首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另一种以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

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异,但各国职务发明在发明创造中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形并无不同。

以日本为例,尽管其法律规定雇员发明创造原始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雇员,但事实上,公司在雇佣雇员时大多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继受雇员的发明创造,在日本,雇员发明占日本全部专利申请的97%(2002年数据),其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者为日本公司、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职务发明一般占全部发明创造的95%左右,这显示出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性,也表明两种立法模式的差异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并无明显影响,尤其重要的是,在当代,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拥有雇员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专利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产业化;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企业有目的地进行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整合相关专利技术形成竞争优势,从而钳制竞争对手。

专利的归属问题

专利的归属问题

专利的归属问题专利是指国家经过审查批准,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造性解决方案的独占权。

专利的归属问题涉及到专利权的所有者以及专利权归属的确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讨论专利的归属问题。

一、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原创原则:专利权的归属应归属于发明人或创作者。

只有当发明或创作是由个人完成时,才能够享有专利权。

2. 单位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可以归属于一个单位或组织,即使发明或创作是由个人完成的,但它是作为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创造出来的。

3. 雇佣原则:如果发明或创作是由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委托于雇员进行的,专利权通常归属于雇主。

在雇佣关系中,专利权可以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转让。

二、按照不同类型的专利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其归属问题也存在一些差异:1.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通常由发明人申请,并归属于发明人。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雇佣关系中,专利权可能会由雇主拥有。

2.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归属一般遵循与发明专利相同的原则。

3.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通常归属于设计师或作者,并由其申请。

在某些情况下,如雇佣关系中,专利权可能会由雇主拥有。

三、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原则外,专利的归属问题也可以通过协议或合同进行约定。

在涉及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投资或合作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时,各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专利的归属。

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阐明专利权的归属、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细节,以及在可能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这对于保护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并为专利的有效使用和商业化打下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四、按照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专利权的转移来实现。

专利权的转移通常需要签订专利转让协议或合同,将专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专利转让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在相关机构完成转让手续,确保专利归属的变更合法有效。

在专利权的转移中,双方应明确转让的专利范围、期限、转让费用等关键要素,并通过书面文档或合同记录下来,以确保专利权的清晰归属。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1.我国法律关于专利权利归属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有专门的规定。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是从职责履行和资源利用两个角度加以认定的。

以下兹分述之。

(1)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 条第1款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为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20号)第2 条第1款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以下主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简要介绍一下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理解这种职务发明创造的关键是本职工作的范围究竟为何。

所谓本职工作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具体的工作责任、工作职责的范围,而不是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本职工作,但并非所有本职工作执行的结果都有可能产生发明创造,这里所说的本职工作是指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其他的工作不包括在内。

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位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内部职能分工越来越细。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职工只对本人所任岗位的职能承担责任,而不能对其他岗位职能也承担责任。

如果把职工一切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认为是本职工作,无疑扩大了职工的责任范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雇员)的本职工作虽然不是研究、设计或开发工作,但是经单位分配参加比较短期或者临时的研究、设计或开发工作,从而作出发明创造的,也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是单位领导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的特定工作,如参加为特定目的设立的研究、设计小组等。

其范围要严格加以限定,不能把一般的号召、要求、构想或提议看成是单位交付的任务,随意扩大单位交付任务的范围,否则在职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将会受到影响。

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一些大型的企业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因为这些高科技公司经常有专利研发出来的,那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件经过】王某受聘于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一项产品研发,所需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都是由公司负责提供或者联系。

王某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完成了该项发明。

经公司申请,有关部门将专利权授予公司。

王某认为,该发明完全来自他的劳动付出,且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便准备自行开办企业使用,遭到公司制止。

那么,王某使用自己发明的专利,是否侵犯公司的权利?【法律解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

本案中可以看出,王某所进行的发明创造,是以公司职工的身份,根据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联系的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完成,且王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决定了该专利权只能属于公司。

如果王某未经公司许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经制止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无疑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相关法规】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一、职务发明定义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员工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一定义包含了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员工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可以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是新设计、新材料、新配方等。

二、归属判断因素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职务性质: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了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员工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设备、资金、原材料等。

合同约定: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规定了发明创造的归属。

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三、单位权益体现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单位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所有权:单位通常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人,即享有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支配权。

使用权:单位有权使用职务发明创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处分权:单位有权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处分行为。

四、个人权益保障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主要权益归属于单位,但个人作为发明创造的贡献者,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署名权:个人有权在职务发明创造上署名,表明自己是该发明创造的贡献者。

奖励和报酬:单位应根据约定或规定,给予个人相应的奖励和报酬,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活动。

专利权:如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个人可以作为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的相关权益。

五、特殊情形处理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特别处理,如:离职后的发明创造: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可能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合作研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发时,应明确各方在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权益归属。

争议解决:当单位与员工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义务声明

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义务声明

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义务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我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同意签署本声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承担本声明确定的义务:一、职务发明归属1.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我或我与集体合作做出的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任何发明、研制、改进和创新成果的职务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从属权利属公司所有。

2.我或我与集体合作做出的发明、发现、研制、设计、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其专利权、版权、注册权或其它保护性权利的申请权属公司所有,申请后取得的专利权、版权、注册权及其它保护性权利归公司所有。

3.我所做的发明、发现、研制、设计、改进及创新成果,如与公司或与公司合作的其它单位所使用、制造或销售的任何产品、生产工序或其组成部分有关,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4.我为公司所做的上述发明、发现、研制、改进、创新成果是我工作的一部分,我将不要求公司另付酬金,而由公司决定是否在劳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5.我会将上述任何发明、发现、研制、设计、改进及创新的全部细节及时向公司汇报,而不泄密给任何局外人、公司、生产厂家、贸易集团。

6.我将向公司提供一切有关的文件、资料与公司通力合作,争取为公司在世界任何区域取得上述发明的专利权、许可证、其它类似的保护性权利、附属性权利及因此产生的其它权利。

但公司对此承担全部经费开支。

二、保密义务1.我注意到下述内容为公司的商业秘密:(1)国家规定保密的有关文件、函件、通知及资料•;(2)产品工艺、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秘密公式、计算机软件程序和其它技术秘密;(3)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细节;(4)公司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会计资料;(5)公司经营决策及内部人事任免、组织机构、会议记录材料;(6)人事档案及员工本人有关资料;(7)公司的业务秘密、客户名单、货源渠道、谈判底价、经营诀窍;(8)公司的情报、文件和档案,各种经济合同及客户提供的商务资料;(9)公司规定不得外传的内部行文及其他资料,。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及确认书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及确认书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甲方:广州XXX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本职工作: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发明创造: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该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做出书面确认(详见附件1:职务发明创造确认书)。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创造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1.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决定对发明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五、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甲方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人,享有申请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等的权利。

了解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

了解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

了解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在了解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前,首先我们需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作、生产过程中凭借智力创造而形成的独立的、具有所有权的经济财产权益。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的确立与权属职务发明息息相关。

权属职务发明特指职务人员依照其职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属原则是以创造者为基础,即权利归属原则,一般由创作者享有。

但是在职务发明中,职务人员的发明权利则有所不同,存在权属归属的问题。

为了解决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职务人员所完成的发明的申请权由其所在的单位享有。

而职务人员本人则享有职务发明的署名权和奖励权。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发明的有效期限为20年。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与职务人员之间通常会通过合同对职务发明的权属进行约定。

合同约定的原则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制定。

合同约定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 描述发明的具体情况:合同应明确涉及的发明内容,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特点等。

2. 权属约定:合同需要明确发明的权属归属,即发明归单位所有还是归职务人员所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单位享有申请权,但职务人员也有署名权和奖励权。

3. 使用与转让约定:合同中可约定发明的使用与转让情况,如是否允许职务人员自由使用发明、是否允许职务人员将发明转让给第三方等。

4. 奖励与报酬约定:合同需约定职务人员获得的奖励和报酬,包括奖励金额、提成比例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5. 保密义务约定:合同中通常会要求职务人员对发明进行保密,以保护发明的商业机密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双方都应获得合理的利益。

在合同签署前,职务人员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并对发明的权属归属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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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能约定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设计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作为专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应当服务于上述立法宗旨的实现,不仅需要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进行的资源分配,旨在让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应得,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分配的正义。

因此,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单位及发明人就发明创造进行的物质及知识投入有所回报,并对权利的归属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他们不断获得更多更好的专利技术,不断增加专利法通过“以公开换垄断”所带来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福祉。

这就要求上述资源分配不仅要考虑公正的价值诉求,也要考虑效率的价值诉求,实现效率与公正的耦合。

既要确保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正当的,又要为后续的发明创造提供足够的激励。

当然,在不同的职务发明情形下,效率与公正并非完全等量齐观,而应是有所侧重。

三、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

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

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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