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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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享有的专有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或称独占性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实施”享有专有权。

何为专利法所称的专利的“实施”,本条对此作了界定:1.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发明可以涉及产品和方法两个方面,而实用新型则只涉及产品而不涉及方法。

如果一项专利是关于产品(及其改进)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该专利的实施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而如果一项专利是关于方法(及其改进)的发明,则该专利的实施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显然,方法专利的实施范围要相对大于产品专利的实施范围,这也被称为“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产品”。

当然,仅仅是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销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意愿的行为。

专利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专利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专利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专利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技术沟通、专利挖掘与分析、专利申请策略制定、协调资源完成申报任务、市场调研、跨部门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制定等。

具体如下:
技术沟通:与研发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在研品种的技术信息,掌握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检索相关内容。

专利挖掘与分析:进行专利挖掘,分析潜在的侵权风险,提出专利申请的策略。

专利申请策略制定:根据技术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策略,以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协调资源完成申报任务:协调公司内部或外部资源,完成专利的申报工作。

市场调研:产品上市后,对市场进行走访和调研,为产品改进提供建议,同时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

跨部门协作:专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与不同人员合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制定: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专利工作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专业知识,还包括了法律、市场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技能。

专利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运用。

发明专利中 承担的角色

发明专利中 承担的角色

发明专利中承担的角色发明专利中的承担的角色一、引言发明专利是对发明者在技术领域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保护和认可。

在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中,不同的角色承担了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从发明人、代理人和评审员三个角度来探讨发明专利中承担的角色。

二、发明人的角色发明人是发明专利的核心角色,是创造和实施新技术的人。

作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人需要具备以下特点和责任:1. 创造和实施新技术:发明人应具备创造和实施新技术的能力。

他们通过自己的创新思维和实践经验,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并加以实施。

这需要发明人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 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人需要将自己的发明技术转化为发明专利申请。

他们需要了解专利法律法规,撰写专利申请书,描述技术方案的实施细节,并提供技术图纸等相关材料。

3. 保护自己的权益:发明人在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中,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需要与代理人合作,确保申请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权益受到侵犯。

三、代理人的角色代理人是发明人的合作伙伴,负责代理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

代理人的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专业知识:代理人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专利法律法规,能够为发明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2. 专利申请与撰写:代理人负责代理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撰写工作。

他们需要与发明人合作,了解技术方案的实施细节,撰写专利申请书,并提供技术图纸等相关材料。

3. 代理申诉和维权:代理人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还需要代理申诉和维权工作。

一旦专利申请被驳回或专利权益受到侵犯,代理人需要代表发明人进行申诉和维权,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四、评审员的角色评审员是专利申请的审核者,负责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查。

评审员的角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专业知识:评审员需要具备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理解和评估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和实质性。

2. 评审和审查:评审员负责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查,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新性和实质性。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一、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权利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一定费用。

4、标记权: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在受到专利侵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停止侵权。

6、放弃权:可以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质押权: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

二、专利权有哪些主要特征(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中级经济师知识点总结-专利权

中级经济师知识点总结-专利权

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点总结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权的主体具体内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注意: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上述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以及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如图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培育方法可授予专利权)对平面印刷品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5.专利权人的义务7.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利说明书

专利权利说明书

专利权利说明书发明创造是智⼒劳动的结果。

⽆论从事发明创造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为能⼒,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或设计⼈。

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或专利申请中除说明书部分之外,由⼀系列有编号的表达式,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名词词组组成的部分。

权利要求以科学术语定义该专利或专利申请所给予的保护范围。

那么专利权利说明书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个专利申请的发明⼈可以“成为他们⾃⼰的词典编撰者”。

这就是说发明⼈可以给予某⼀个普通的词语或短语和其通常的定义⾮常不同和特别的意思。

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依赖于该专利的“说明书”中对词语的释义。

⼀个专利的“说明书”是对如何制造和使⽤这个发明的书⾯描述举例来说,⼀条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以下的形式:"⼀种⽤于处理液体的⽅法,包括步骤:……""⼀种⽤于筛⼟的滚动筛,由滚动筛⽹和⽀架构成……""本实⽤新型包括有滑轮、座体,其特征在于:……"为了排斥他⼈使⽤⼀项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个专利的所有⼈(专利权⼈)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其他⼈正在使⽤的事物落⼊这个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来说,将该发明与所谓的在先技术区分开的限制的数量越少的话,该权利要求就越有价值。

另⼀⽅⾯,当⼀条权利要求所包含的限制越少的时候,它被先前的技术覆盖或者"照读"的机会也就越⼤,也就很容易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或者在之后因为缺乏新颖性⽽被宣告⽆效。

专利权利(⼀)实施许可权它是指专利权⼈可以许可他⼈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费。

许可他⼈实施专利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

(⼆)转让权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起⽣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向外国⼈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标⽰权它是指专利权⼈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贡献的自然人,而申请人则是指申请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与发明人有合法关系的机构或个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合理的权益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同时也能满足申请人的利益需求。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问题,以及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

一、法律依据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人享有对发明的署名权和发明的争议权,即发明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明、申请专利、转让专利以及享受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

而申请人在支付报酬等方面有义务对发明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权益分配原则在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发明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发明人是创造和寻找技术创新的主要人员,他们的贡献决定了专利的价值和可行性。

其次,申请人在推进专利申请和商业化过程中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三、权益分配策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进行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首先,可以建立合理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协议内容包括发明人的署名权、发明的使用权、专利权的归属等。

其次,可以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来补偿发明人的贡献。

报酬的数额可以根据技术的重要性、市场的价值、申请人的经济实力等进行合理确定。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股权分配等方式来实现权益的分配。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权益分配的实践操作,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例如,在某个创业公司中,发明人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他们共同完成了一项技术创新,并希望申请专利保护。

经过双方的协商,他们达成了以下权益分配方案: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拥有30%的专利使用权和分享利润的权益,而申请人作为创业公司,获得70%的专利使用权和商业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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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什么是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②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要想成为专利权人,有两种方法:1、自己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符合授权的条件,依法授予专利权。

2、通过继承或交易成为专利权人。

公民或法人死亡或终止时,其合法的继承人得成为专利权人;通过买卖交易,他人也得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

二、专利权人与专利发明人的区别
专利法所称专利权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的所有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者区别如下:
1)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
2)专利发明人对专利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除此之外发明人对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利,自己不能实施专利也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现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也无权加以制止。

3)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为个人和单位,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

4)专利没授权前的申请人叫专利申请人,授权后叫专利权人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独占权。

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也就是许可使用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3)转让权。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利转让给他方(受让方)所有的法律行为。

专利权的转让,使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原来的专利权人不再拥有专利权。

专利权的转让有两种方式:合同转让与继承转让。

合同转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比如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转让专利权;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转让要遵循以下程序:”
1、首先要了解专利技术贸易的模式
1)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许可方仍保留使用该项专利或再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2)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方取得独占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任何他人(包括许可方)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3)排他实施许可:被许可方有权实施,许可方也有权实施,但许可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

4)分售实施许可:被许可方可以在许可方的同意下,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许可方的专利。

5)交叉实施许可:两个专利权人以技术互惠交换的形式相互使用对方的专利。

6)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2、签订专利许可证合同
合同有以下条款:①前言;②合同术语定义;②合同的标的:指技术范围的确定和说明。

写明专利的种类、名称、申请日、批准日、有效期等;④费用的支付:分为一次总算支付、提成费(接销售金额或利润确定提成比例)、入门费加提成费(签订合同后,预付一笔费用,然后每年再按销售金额或利润来提成)、技术入股(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技术作为股份投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⑤技术资料的交付:规定技术资料的范围、交付时间、地点、验收方法;⑥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签约后一方对该专利技术的改进,其成果归谁所有及另一方的利益问题;⑦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被许可方获得技术资料后可能无法制造出合格产品,还须许可方提供培训、指导等;⑧保密条款:主要涉及KN()W—H()W(技术秘密),被许可方应对许可方负有保密的义务;⑨担保条款:双方各自互相给予对方履行合同的许诺;⑩争议的解决: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后的解决办法;⑾违约条款:对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合同等违约的处理;⑿合同的生效日、有效期限、终止及延期。

3、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包括:①合同条款不可违反国家法律,否则该合同将成为无效合同;
②合同的条款应完整,合同的附件应提供齐全;②合同的内容应该具体、详细、准确;①合同的文字要准确,不可模棱两可。

4、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参与
1)被许可方在接触该专利产生了兴趣并有意引进时,最好邀请该技术领域的专家对其技术的先进性与否进行论证;
2)被许可方在技术论证后,应邀请经济贸易方面的行家对其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作一番分析;
3)双方在技术贸易的谈判、签约过程中邀请专利事务所参与,请其对有关事宜提供咨询,帮助当事人确定一种较好的技术贸易模式,起草合同等;
4)双方邀请律师参与,律师将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推敲,对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4)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标记权: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②放弃权:当专利权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再继续维持其专利权时,可以用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也可以以不缴纳专利维持费的方式自动终止专利权。

③诉请保护权:即当专利权被他人侵害时,专利权人享有依法请求司法机关给以保护的权利。

四、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可见;不按规定交纳年费,其专利无效。

因此专利权人每年必须按规定交纳年费,来维持其合法权利,否则视为自动放充专利权。

五、有关专利侵权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

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

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才可以收集证据,找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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