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与专利发明人的区别
3、专利权的主体

第三章专利权的主体【提要】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审查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确定其符合专利条件后,授予其相应的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即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专利权主体概述一、概念与分类专利权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可划分为三种:1、自然人和法人——自然属性【注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
2、本国人和外国人——主体国籍)(1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
(2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8条规定了下列3种情况:协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
需要注(3)选择代理机构的区别(应当;可以)参见《专利法》第19条、第22条3、原始和继受主体——取得方式【例题】在我国,可以成为专利权主体的人包括(ACD)A、单位B、无国籍人C、发明人、设计人D、发明人、设计人的继承人二、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1、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不同。
2、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审查合格才获得专利权并成为专利权人。
4、享有专利申请权是否就能获得专利权,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故专利申请人未必就能成为专利权人。
三、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美国专利法多年来采用先发明原则(First to invent),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1年9月16日签署了《美国专利法案》,这是美国近60年来对专利法做出的最大一次修改。
该法案授予第一位申请者(First to file)专利权,而不是原创人。
【阅读文献】朱雪忠,漆苏:《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
(一)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二)先申请原则则。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1、专利权人:当专利授权公告之后,申请人就转变为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要包括三种权利:
第一、独占权,即独占实施本专利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未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
第二、许可权,即专利权人可以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第三、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转让给他人。
2、专利发明人:是指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注意: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很多情况下,发明创造都是发明人,利用单位资源或者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做出的,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应当属于单位,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申报专利。
专利知识点整理以及思维导图

第八章专利权的对象第三节外观设计1.概念: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特点:①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②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功能③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美感④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3.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
第四节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1.概述:①明确排除那些不属于发明的对象②基于一国的公共政策将一些属于发明的技术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2.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①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②科学发现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④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⑤动物和植物品种⑥用原子弹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⑦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第九章专利权取得的实质条件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1、实用性-(1)概念-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判断标准-①具备可实施性②具备有益性2、新颖性-(1)概念-《专利法》第22条(2)特点-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3)公开方式-①以出版物方式公开②以使用方式公开③以其他方式公开④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4)判断标准-①空间维度a、相对标准-把在本国领域内公开的技术作为现有技术b、绝对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②时间维度a、发明标准-以发明完成为界限判定现有技术的范围b、申请标准-已申请专利的时间为标准来划定现有技术的界限i 优先权ii 抵触申请3、创造性(区别性)(1)概念-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判断标准-①判断创造性的人应是发明创造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②开拓性的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③若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则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④根据发明构成的难易程度来判断其创造性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条件1、新颖性-(1)概念-含义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同(2)标准-①A2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②A23-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3)新颖性条件-绝对新颖性标准加抵触申请的模式 2、创造性-条件-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该具有明显区别3、尊重既有权利-条件-不予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即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与其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章专利权的归属和变更一、专利权的归属(1)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发明人:直接参加发明创造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2)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3)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A6-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本单位物质条件(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着劳动,人事充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单行本组成及其含义讲解材料

2.专利单行本的组成部分:一般包括 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
附图。
■ 扉页:类似于书籍的标题页,相当于专利单行本的一览表,基本结构 包括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摘要或权利要求、一副主要附图。
■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 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B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 C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U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 Y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申请年号 申请种类号 (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流水号(7位)
校验位
我国现行的申请号、公告号号码体系
一.申请号
的方法或装置,例如:结合有传送和读数操作的自动卡片保存。大组类号用1-3位数 加/00标记.
小组:比如G06K 17/02-- 标记是将大组/00中的00改为其他数字。(实际IPC 分类中G06K 17/00下面没有小组。)
★ Int.Cl.的全称是Internationally Class的缩写,即国际专利分类号。
专利单行本
—— 组成部分及其含义
目录
1.专利基本知识 2.专利单行本 3.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代码(INID码) 4.我国现行的公告号、申请号号码体系 5.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联系与区别 6.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分类) 7.权利要求书 8.说明书
一.专利基本知识
1.专利的含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
■ 说明书:是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的文件。
■ 附图:用于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在中国,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 附图和说明书一起构成权利要求的基础。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争议焦点】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
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大致案情】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
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
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知识产权的归属-专利权的归属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 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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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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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属于发明人的权利
《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 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 人的权利。
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书中必须写明发 明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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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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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明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非发明人取得专利权的途径: (1)约定原因:主要是指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申请被 批准后,他人原始取得专利权; (2)法定原因:主要是职务发明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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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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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明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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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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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
(1)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 可以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协议确定归属
(2)委托方与受托方没有订立协议,或有 协议但没有确定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时,发明创造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 个人,即受托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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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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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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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专利权主体:主要是指专利权人,即 依照专利法规定获得专利权,并依法 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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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申请权主体
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 明创造而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出专利申 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4.合作发明
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 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 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这里所说的合作发 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 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者设计人。
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 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 两种情况来:一是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 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 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 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处理,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 权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 主体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主体也称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 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专利权人主要包括以下 几类: 1.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 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作为发明创造的具体 创造者,只能是自然人。
三是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委托发明 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合 同法》称此类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于 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都采取 了合同优先原则,即完全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 约定来确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者 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一发明人和第二发明人区别

第一发明人和第二发明人区别
在专利发明人一栏,第一个名字是第一发明人,第二个名字是第二发明人。
不同的发明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
本文介绍了第一发明人和第二发明人的权利差异。
1.一项专利有多个发明人时,排列署名顺序,默认为贡献大小。
贡献大的发明人,优先签约,排名靠前。
作为一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他的贡献比第二发明人大,得到的表扬越多,他的地位就越高。
2.默认情况下,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是对外的,专利的第一发明人留下的联系方式会用于专利对外联系的相关事宜,但涉及到专利利益时,会与其他发明人进行沟通。
没有第二发明人的同意,不会单独安排。
3.专利具有职称评定的功能。
第一、第二发明人属于职称认定范围,起到职称加分的作用。
但是称号不一样,第一发明人得的分多。
另外,第一发明人可以参与的职称不一定是第二发明人的职称。
也就是说,从职称评定的角度来看,第一发明人的含金量高于第二发明人,认可度更高。
对于一个专利来说,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和第二发明人都不容易。
与其他发明人岗位相比,这两个岗位更具有现实意义,往往比第二发明人更难胜任第一发明人。
个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发明人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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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与专利发明人的区别2011-06-09 09:42:0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专利权人发明人转让专利法盛邦|字号大中小订阅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
专利人身权专利人身权主要是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权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
另外,还有专利文件的修改权等。
专利财产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独占权。
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许可权。
即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
但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件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也可以按前述办法执行。
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的专利,可以不征得专利人许可,但使用人应支付报酬。
3、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可以转让。
”但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经公告后转让合同才生效。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应符合下列程序:一、订立书面合同,并经登记、公告后生效;二、向外国人转让,应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运作。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专利权人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②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人、设计。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享有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独占权。
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也就是许可使用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3)转让权。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利转让给他方(受让方)所有的法律行为。
专利权的转让,使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原来的专利权人不再拥有专利权。
专利权的转让有两种方式:合同转让与继承转让。
合同转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比如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转让专利权;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标记权: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②放弃权:当专利权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再继续维持其专利权时,可以用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也可以以不缴纳专利维持费的方式自动终止专利权。
③诉请保护权:即当专利权被他人侵害时,专利权人享有依法请求司法机关给以保护的权利。
缴费义务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可见;不按规定交纳年费,其专利无效。
因此专利权人每年必须按规定交纳年费,来维持其合法权利,否则视为自动放充专利权。
区别许多人对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不清楚,对于两者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很了解,误认为发明人搞出了发明创造,应享有所有的权利,实际不然。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例如,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价入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
事例:某乡镇企业的王厂长,发明了一种具有杀虫作用的农药有机复合肥料,实验效果不错,此后他请来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员进行确认,并在其帮助下使肥料生产更加标准化。
在申请专利时,由于王厂长不了解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知道专利权人与发明人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误认为只要是专利发明人就对其专利技术享有所有的权利。
该研究所在办理专利申请时,将本单位作为专利申请人,而只将王厂长作为第一专利发明人,王厂长却稀里糊涂地欣然认同了。
幸亏王厂长所在的乡镇企业生产自己研制的复合肥料未被该研究所亮红灯,要是自己企业在生产自行研发的复合肥料时受到该研究所的制约,并让其支付专利使用费,那王厂长就十分被动了,其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就更大了。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在没有征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发明人也不能实施其发明的专利。
转让权利专利权人在发明受保护的时期内,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专利权人可允许或许可其他当事方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对发明进行使用。
权利人也可将其对发明享有的权利出售给他人,该他人则将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专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护,该发明便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说,权利人不再对该发明享有专有权,该发明可由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应符合下列程序:一、订立书面合同,并经登记、公告后生效;二、向外国人转让,应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运作。
专利侵权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中国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
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
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
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
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如何收集上述证据,是外国专利权人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有些证据专利权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托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办事处收集,但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进行侵权调查,收集证据。
中国律师有律师执照,懂得法律,调查取证比较方便。
至于侵权者侵权利润的确切证据,有时无法得到。
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证据,待确定专利侵权后,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者进行查帐,以确定侵权利润。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侵权者应付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