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相关法条的变迁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爱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爱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舞发明制造,推动发明制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增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制造是指发明、有效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其改良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有效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有效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和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治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制造涉及国家平安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制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托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制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若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制造为职务发明制造。职务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制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制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制造、一个单位或个人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制造,除还有协议的之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一起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一样的发明制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可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一样的发明制造既申请有效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取得的有效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舍弃该有效新型专利权的,能够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别离就一样的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能够转让。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记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记录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有效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还有规定的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利用、许诺销售、销售、入口其专利产品,或利用其专利方式和利用、许诺销售、销售、入口依照该专利方式直接取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入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利用费。被许可人无权许诺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发布后,申请人能够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能够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行应用,许诺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利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能够单独实施或以一般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利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制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制造专利实施后,依照其推行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一起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那么,依照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能够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依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制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发布或公告的之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有效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前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个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背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有效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置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按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发布或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有效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制造性和有效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有效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一样的发明或有效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制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较,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有效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有效性,是指该发明或有效新型能够制造或利用,而且能够产生踊跃成效。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一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较,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制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觉; (二)智力活动的规那么和方式; (三)疾病的诊断和医治方式;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式取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要紧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式,能够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有效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有效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和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有效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有效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腹地限定要求专利爱惜的范围。 依托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制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和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爱惜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若是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有效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一起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彼此承认优先权的原那么,能够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有效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能够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而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超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有效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有效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有效新型,能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用于同一类别而且成套出售或利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能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能够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能够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是,对发明和有效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以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发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依照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发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依照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合法理由超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为必要的时候,能够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要求申请人在指按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合法理由超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某财经学院《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考试试卷(75)

某财经学院《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41分,每题1分)1. 2017年,甲公司决定由本公司科研人员张某负责组建团队进行一项发明创造。
2019年4月,张某带领其团队完成了该项任务。
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有权为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是()。
A.甲公司B.张某C.张某组建的团队D.张某及张某组建的团队答案:A解析:《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依合同约定。
题中该专利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且未作出相关约定,因此,有权为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是甲公司。
2. 下列各项不属于享有优先权依据的是()。
A.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B.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C.公平对待原则D.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B.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后批准获得C.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D.知识产权源自具有某种具体形态的实物答案:D解析: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高校教师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高校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高校教师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几起高校教师常见的法律案例,以期提高教师们的法律意识,避免法律纠纷。
一、案例一:教师与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教师在进行实验课时,因操作失误导致一名学生受伤。
学生家长要求学校及涉事教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学校经调查后,认为教师存在过失,但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在本案中,教师因操作失误导致学生受伤,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主张,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
法律建议:高校教师在进行实验、教学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学生,并积极配合学校处理后续事宜。
二、案例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批评,并将其批评内容公布于校论坛。
学生认为教师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教师删除相关信息并公开道歉。
双方协商未果,学生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对学生负有保密义务。
在本案中,教师将学生批评内容公布于校论坛,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院应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教师删除相关信息并公开道歉。
法律建议:高校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应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对于学生的个人信息、批评意见等,不得随意公开或传播。
如需公开,应征得学生同意或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三、案例三:教师违反合同约定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教师在校任教满三年后,可申请转为正式编制。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https://img.taocdn.com/s3/m/a9cb141a6c175f0e7cd13754.png)
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管见——关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的思考马东晓张耀1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的分析,提出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权、专利申请权和“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法律思考。
主题词:专利法修改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申请权举证责任《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以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终于在2007年1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纵览送审稿,其中取消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等规定,体现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际举措;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增加制止恶意诉讼等规定,体现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取向;而设立保护遗传资源和完善强制许可制度等,更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趋势。
这些修改让人们感到我国专利法正日臻走向完善。
但通读送审稿后仍感到存有研究和探讨之处,现提出我们关于在专利行政执法权、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思考,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建议取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裁决权我国专利法在制定之初,鉴于当时人民法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通晓法律与技术的法官更是凤毛麟角,于是在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专利法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调处专利纠纷,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
后经过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后,“专利管理机关”的称谓变更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且赋予了其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专利管理机关每年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相比,大致为1:2或者1:3左右。
2004年全国各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200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1马东晓,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张耀,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313件,其他专利纠纷284件;2006年1月初至11月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120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43件。
1984年《专利法》破冰

史海钩沉莽草率的方式进行与结束。
虽然他们头脑中已经装了“西学”这种新酒,但是瓶子还是旧瓶。
他们推行的是新法,但推行的方式完全是旧式的。
实力悬殊:一门心思“架空慈禧”在戊戌变法过程中,清政府的内部共分为两股势力,一部分是以光绪帝为代表的支持维新派变法的人士,另一部分则是以手握实权的慈禧为首的顽固派。
维新派将目光放在了西方的制度和思想上,他们想要在中国实行资本主义。
以慈禧为首的顽固派更看重眼前的利益,所以在戊戌变法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之后,他们便转而想要扼杀戊戌变法,这是封建礼教束缚下的顽固派的悲哀。
在光绪帝筹备变法之初,慈禧并没有反对变法。
无论是从1840年之后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外敌入侵和农民起义对清廷政权的破坏.还是从戊戌变法之前已经蔚然成风的洋务运动来看,改良早已成为各种势力的共识。
慈禧支持改良,是应有之意。
而为何变法只进行了100多天,慈禧对改良的态度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变法一开始,光绪帝就一门心思想要“架空”慈禧。
当变法在进行过程中遭到顽固保守势力的强力阻拦时,光绪帝把礼部尚书怀塔布等一批官员给革职了,同时赏谭嗣同等4人加四品卿御,在军机章京上行走。
这些做法是对慈禧所掌握的最高权力的一种挑衅,这不能不引起慈禧的高度警觉。
而维新派后来拉拢袁世凯,准备借用他的兵力发动兵变,直接威胁到慈禧的地位和生命,这更是慈禧不能容忍的。
于是,慈禧的绝对权力便得以凸显.她决定不再放手光绪“瞎折腾”.把权力收回自己手中。
最终,历史便走向了它的轨道:光绪帝被囚禁.发起与执行者康有为、梁启超远逃海外,谭嗣同、康广仁、林旭、杨深秀、杨锐、刘光第6人于1898年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惨遭杀害,史称“戊戌六君子”。
另有其他维新党人不断被驱逐、逮捕、迫害,以资产阶级改良手段试图变革晚清王朝的维新变法就此宣告失败:刃9□张春生郑文阳1984年3月123,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
简短的69个条文,为中国科技发展注入了强矽活力。
专利权人写公司还是写人?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专利权人写公司还是写人?专利权人即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人,一般专利权是可以是归个人所有同样也可以归用人单位所有,这就要看这个专利的归属权是属于谁;专利权的存在也是为了可以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专利权人写公司还是写人?专利权人可以写公司,也可以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法条: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的申请原则?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若干问题研究

专利法(法学)

• 2、甲因完成单位乙交付的任务而完成了一 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专利申请权属于甲,专利权属于乙 • B、乙在获得专利权后许可他人使用,应从 收取的使用费用中给予甲以奖励 • C、乙若转让该项专利,应从转让费中给予 甲方以奖励 • D、乙若转让该项专利,甲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转让的权利
• • • • • • • • •
二、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一)公开标准 1、以出版物方式公开。 2、以使用方式公开。 3、以其他方式公开。 (二)时间标准:申请日 (三)地域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 三、抵触申请 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 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二讲
专利权 的客体
• 第一节 发明专利 • 一、发明专利的概念和特征 •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 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发明是一种新的、具体的技术方案,这 种技术方案的内容还要符合法律要求, 否则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பைடு நூலகம்
二、发明专利的种类
• • •
•
1、产品发明 (1)制造品发明。 (2)材料物品发明。 (3)物品新用途发明。
• 19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 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 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 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 利代理机构办理。
• 1.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专利法》所称 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 A. 在职人员在本单位所作的发明创造 • B. 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C.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所作的发明 创造 • D. 退休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 担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相关法条的变迁
乐文清;赵楠;杜骁勇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5(000)008
【摘 要】本文简述了我国在历次修订专利法过程中对职务发明相关法条的修改情
况.总结各发达国家通过立法保障职务发明人权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职务发明发
展现状,进一步分析2015年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对职务发明相关法条修改的必
要性和积极作用.
【总页数】3页(P126-128)
【作 者】乐文清;赵楠;杜骁勇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
中心材料部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职务发明制度的理论基础——兼议《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所应采取的相关立法例
[J], 朱一飞
2.浅谈死刑复核——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条 [J], 武略;
3.基于工程师视角论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 [J], 陈明
4.职务发明权属国家所有研究——兼论中国专利法中的国家所有权 [J], 肖尤丹
5.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 [J], 黄霞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