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nylaw-保险】毕欣于忠阳: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的六大变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宣导

商业险车改 行业示范条款
二、示范条款结构和体系:条款体系变化
我司商业保险条款(A款) 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家庭自用车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附加险 摩托车、拖拉机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
1、车上人员明确包含正在上下车 的人员 2、将投保人缴费义务作为合同成 立的条件
四、示范条款介绍
(一)总则
(二)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 (四)责任免除 (五)赔偿处理
四、示范条款介绍:保险责任 车损险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 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 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 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我司商业保险条款(A款) 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 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 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期间;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 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 动;
数一数车险条款的问题(二)《2014年中保协车险示范条款》观点6

数一数车险条款的问题(二)——《2014年中保协车险示范条款》观点6郑明拐哥工作室微信号:guaige-studio[前言]在笔者看来,拟定保险条款是极具专业的事情。
要懂保险、懂法律、讲专业、讲严谨,明白原有条款制订的原由、目的和问题,弄清修订的目的、方向,更要具备一定的保险理赔实务经验。
只有这样,我们的条款会越来越像保险格式条款。
记得在90年代末,社会上就开始了“保险条款像天书”的呼声,尤其是车险条款改来改去,问题越来越多,不要说是消费者,保险从业者看明白的能有几何?接下来,笔者就对条款的其他问题(包括历史问题)予以逐一评述,看到多少评多少……且看正文![数问题三、“逃离事故现场”张冠李戴]先对比下原条款和示范条款责任免除中对“逃离事故现场”的表述。
原条款(A条款为例):“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示范条款(一分为二):“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除了“逃离”改成“离开”,把原有条款一分为二,将“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仅仅作为对驾驶人行为的责任免除。
不难想象,条款修订者的本意可能觉得开车或弃车离开现场只是驾驶员的事情,这么修订很科学。
其实不然,条款修订者又犯了缺乏客观实践的主观臆想症,理由很简单: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肇事车驶离现场的不一定是事故驾驶人。
在保险理赔实践及交通事故处理中,此类现象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比如车主被保险人是A,事故时驾驶人为B,事故后A或A指使修理厂C违法驾驶肇事车驶离现场。
按照示范条款的规定,这类逃逸事故反而不属于条款免责,岂不可笑?!笔者借这个机会给大家提供个经整理的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8是6不是”参考标准,一起“涨涨姿势”:“8是”——(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示范条款介绍2014版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 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 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 设备的损失; ----将原条款中“电气机械故障”修改为“故障”,扩大了范围。增加“本身质 量缺陷”、“下落不明”以及 “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明确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 划痕属于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款
条款结构(二)
综合商业示 范条款
总则
主险
通用条款
附加险
释义
机动车损失 保险
第三者责任 保险
车上人员责 任保险
全车盗抢险
附加险条款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免赔率(免 保险金额
赔额)
(责任限额)
赔偿处理
3.1
1
示范条款重点变化
22
示范条款结构
33
总则(一)
第一条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
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 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将原条款第九条义务部分的内容,直接纳入是责任免除范围。明确因转让、 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造成被保险 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A09H2014102JZ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数一数车险示范条款的问题(一)——《2014年中保协车险示范条款》观点5

数一数车险条款的问题(一)——《2014年中保协车险示范条款》观点5郑明拐哥工作室微信号:guaige-studio[前言]笔者对此次示范条款已推出4个观点,分别从概述、不定值合同违背保险原则、“无责不赔”与“高保低赔”解决方式成疑、条款总则出现的5大问题阐述了个人的观点。
在笔者看来,拟定保险条款是极具专业的事情。
要懂保险、懂法律、讲专业、讲严谨,明白原有条款制订的原由、目的和问题,弄清修订的目的、方向,更要具备一定的保险理赔实务经验。
只有这样,我们的条款会越来越像保险格式条款。
记得在90年代末,社会上就开始了“保险条款像天书”的呼声,尤其是车险条款改来改去,问题越来越多,不要说是消费者,保险从业者看明白的能有几何?接下来,笔者就对条款的其他问题(包括历史问题)予以逐一评述,看到多少评多少……且看正文![数问题一、“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先赞后贬]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为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同样如此,请自行比对):原条款(A条款为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示范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删除“合法”放宽了对驾驶人的限制,而增加了“直接”更为准确严谨。
增加了“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是原条款基础上的改变,目的为条文更严谨,明确属于基本责任的还应不属于责任免除的事故方能赔偿。
追求严谨,笔者必须点赞。
但是不够严谨笔者还是要说说,方式不对未解决原有问题反而造成新问题了。
格式合同因订立合同的不对等,必须要求对格式合同条款更为准确、严谨。
我们知道,示范条款“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的指向是条款中的“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就是“责任免除”,格式条款指向明确就行,没必要以“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去说明中国的文字多样化吧?方向是对的,玩花样属于画蛇添足。
车险条款修订的四个固习和四种错误“姿势”

车险条款修订的四个固习和四种错误“姿势”——《2014年中保协车险示范条款》观点3郑明拐哥工作室微信号:guaige-studio[前言]在笔者观点2中,对《2014版示范条款》提出了是否属于定值保险合同的质疑、条款有违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以及漏洞较大的条款理赔公式等问题。
本次,笔者将以个人观点阐述导致示范条款诸多问题的致因。
欢迎专业人士来喷喷,权作抛砖吧![传统车险条款修订的四大固习]此次示范条款是在2012年示范条款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据报道,仅在2012年版示范条款制订时,就先后6易其稿,采纳了社会各界近800多条意见。
面对3年后的14版示范条款,笔者看到了更多不解之处。
原因自然说法很多,在此,笔者仅谈谈个人对拟定条款应遵守的基本准则,难免片面:一、车险条款是笔者从业20余年修订次数最多的保险条款,搬、抄现象较为严重,其中不少历史痕迹依然存在。
拿来主义固然好,与时俱进,用心拟定格式条款才是王道。
(笔者也将专题介绍)二、保险条款的制订和修订,必须紧守保险底线。
世界保险业发展了几百年,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律是保险从业的底线,一旦突破,保险也将不是保险了。
三、保险条款的制订和修订,必须遵循保险行业的基本法。
在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条款内容与基本法相违背、冲突,是需要坚决杜绝的。
四、“事实为依据、条款为准绳”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补偿义务的准则。
格式条款的拟定,必须贯彻、遵循法律规定的合同规范,确保条款的严谨性。
总结下来,保险条款拟定的通病就是“机械搬抄、丧失原则、违背法条、缺乏严谨”四大固习问题。
[本次示范条款修订的四种错误“姿势”]此次示范条款的修订工作,除了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外,笔者认为行业在试图解决“无责不赔”、“高保低赔”问题时,采用的“姿势”不对:“错误姿势一”,行业的专业独立性缺失。
笔者曾经和行业的同仁闲聊提到了一个观点,每个行业均存在行业自身的标准、原则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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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nylaw-保险】毕欣、于忠阳: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的六大变化【编者按】2015年,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014版的保险条款发生了哪些变化?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本期特别邀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毕欣、于忠阳对新版示范条款作出解读。
套用一句名言,只了解法律的人,其实连法律本身也不了解。
如果不了解相关行业以及它的发展变化,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相关法律问题也会似是而非。
当然,欢迎读者对新版条款的理解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毕竟,合同文本的解释,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2015年2月3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启动了行业商业车险改革。
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对行业商业车险改革进行了整体部署;同日,中保协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新版条款),包括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2015年6月1日,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6个地区正式启动第一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同年12月,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地区启动了第二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启用之后,原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
与以前的条款相比,新版条款有以下变化:一、进一步明确了主险和附加险的关系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例,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等11个。
新版条款约定,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主险,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但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二、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边界如新版条款第六条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所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该约定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清晰的表述: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在责任免除范围的,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未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无论是否在列明保险责任之列,只要在责任免除范围,都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如车损险条款中将碰撞列为保险责任,但因碰撞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轮单独损坏列入了责任免除范围。
因此,由于碰撞事故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轮单独损坏时,因车轮损坏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当然,投保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扩大保险范围,对主险中未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通过附加险增加相应的保障。
这样,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使用车辆的情况及个人风险偏好,自主选购自己所需的保险保障;投保的险种多,保障就多,需支付的保费也就相对多,反之亦然。
又如车损险将玻璃单独破碎列入了责任免除范围,但如果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被保险人因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责任范围内得到赔偿。
条款中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了与车损险类似的约定方式。
三、解决了车损险“高保低赔”保险纠纷问题“高保低赔”问题源于原有条款中关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保费计算方式及赔偿约定方式。
如行业09版A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条款约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例如,被保险人按新车购置价20万元投保了车损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重大损失,维修费需18万元,但根据条款约定,在新车购置价基础上扣除折旧后车辆的实际价值只有15万,保险公司最多只赔付15万。
被保险人对此提出质疑,按20万投保并交缴纳了20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18万元的损失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为什么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对此,新版条款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费则引入了车型定价机制,即不再以保险金额作为保费计算的依据;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时,如果发生全部损失,以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偿,并且不再扣除从起保日到事故发生日期间的车辆折旧金额。
条款中第十九条约定了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的赔偿计算公式,即: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例如甲某为其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新版条款中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起保两个月后的某日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全损,经保险公司核实属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赔付给甲某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
四、确立了车损险的“代位求偿”制度及三种索赔方式的递进关系新版条款删除了关于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表述并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一是由被保险人即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二是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受害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按照“代位求偿”方式先行赔付,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人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
代位求偿不是车损险唯一的索赔方式,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最适合自己的一种方式进行索赔。
与此同时,代位求偿仅适用于车损险,不适用于商业车险其他险种。
条款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时,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一是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是事故责任明确,被保险人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主要提供以下索赔单证:(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及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3)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事故证明材料;(4)车辆修理费发票及维修工料明细单等损失情况证明材料;(5)被保险人亲自填写并签署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等。
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责任对方关键信息且无法确认责任对方,并坚持要求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其在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前补充提交并确认。
不能确认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车损险条款中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有关约定进行赔付。
五、明确了“车上人员”的定义和范围09版A条款约定,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而新版条款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同时,删除了09版A条款责任免除中“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约定。
这种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同时,根据条款约定,受害人是否属车上人员的认定时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而不是损害发生时。
另外,条款约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认定标准。
六、删减了部分免责事由,扩大了责任范围1.扩大了车损险列明责任范围。
如新版条款将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纳入了车损险责任范围。
而09版A条款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列为车损险的责任免除。
另外,新版条款在车损险的列明责任中增加了台风、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
2.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或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时的保险责任。
09版A条款将驾驶人以下情形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纳入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而新版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纳入了三个主险的责任免除,即将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情形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从原有条款的责任免除中删除,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