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13•【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关于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具体内容呢?下文是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欢迎阅读!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1.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权力;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制定有关烟草专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3.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工作。
(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包括省辖市、县(市)、自治县和旗,下同)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1.在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为主),在本地区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力;2.贯彻执行《专卖条例》和《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政策、规章制度,省级烟草专卖局可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报经上级批准,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总公司) 是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负责统一管理、全面经营烟草行业和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烟草总公司通过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领导和管理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烟草总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烟草科研、教育机构。
第四条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两大类。
(一)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品,其产供销、内外贸以及价格、储运等业务均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
1.卷烟;2.雪茄烟;3.烟丝:指以烟叶为原料制成供销售的烟丝、烟片;4.烤烟:指经烘烤的烟叶,包括烟叶生产者的初烤烟和经过复烤的复烤烟;5.名晾(晒)烟:指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和出口的著名优质晾(晒)烟(品种目录附后)。
(二)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管理品,由烟草总公司会同主管部门择优定点生产,烟草总公司负责分配。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发布时间:2010-11-26 信息来源: [查看评论] [专家答疑] [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朋友] [发布类似信息]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内蒙古、河北、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为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烟叶种植收购过程控制能力,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做到以合同为主线组织烟叶种植收购工作,确保烟叶国家计划落实和烟叶生产规模稳定,现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一月十二日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
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合同签订的依据、原则与程序第四条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签订原则。
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科〔2006〕8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此件可上网)主题词:烟草产品检验管理通知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1日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种植烟草的方法

种植烟草的方法烟草夏秋季开花结果。
主要分布于南美洲、南亚、中国。
那么烟草怎么种植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种植烟草的方法,希望对您有用。
种植烟草的方法一、烟草生长的环境条件1、温度:烟草是一种喜温作物,地上部在8—38℃范围内,均能生长,生长发育的适温是25—28℃,在零下2—3C时,烟株就会死亡。
地下部在7—43℃之间都能生长,但最适宜的温度是31℃。
种子发芽的最适温度是24—29℃,最低温度为7.5—10C,最高温度为35C。
温度低于7.5℃,种子发芽过程停止;高于30℃,发芽过程缓慢;超过35℃,则会使已经萌动的种子逐渐丧失生命力。
烟草移栽期一般应在晚霜过后,气温不低于10℃,叶片成熟期较理想的日均温是24C 左右,持续30天,可生产优质烟叶。
2、水分:一般是生长前期需水,中期最多,后期又少。
苗床期土壤水分保持在田间持水量的70%左右为宜,移栽前10—15天停止供水,进行炼苗。
移栽到还苗期,叶面蒸腾量小,平均每天耗水量3.5—6.4毫米。
还苗到团棵期,平均每天耗水量6.6—7.9毫米,土壤水分保持在田间持水量的60%为宜;低于40%则生长受阻,高于80%,根系生长较差,对后期生育不利。
团棵至现蕾期,平均每天耗水量7.1—8.5毫米,土壤水分保持在田间持水量的80%为宜,此期如缺水,生长受阻,若长期干旱,会出现早花或早烘。
现蕾至成熟期,平均每天耗水量5.5—6.1毫米,土壤水分保持在田间持水量的60%为宜,此期水分应稍少些,可提高烟叶品质;如土壤水分过多,易造成延迟成熟和品质下降。
3、日照:烟草一直需要足够的光照,但大多数品种对日照长短要求不严格。
烤烟在生育期要求日光充足而不十分强烈,每天光照时间以8—10小时为宜,尤其在成熟期,日光充足是产生优质烟叶的必要条件。
富于短波分量光照和煦的昙天,有利于提高烟叶品质。
4、土壤:烟草虽然可以在多种类型土壤上生长,但对生长优质烟来说,对土壤要求比较严格。
烟草如何种植

烟草如何种植烟草是一种重要的农作物,也是广泛使用的商品。
它是全世界最重要的种植作物之一,许多国家都有烟草种植业。
下面我将介绍烟草的种植过程,包括选址、育苗、定植、管理和收割等方面。
首先是选址。
烟草是喜温喜阳作物,需要充足的阳光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因此,在选择种植烟草的地块时,我们应该选择光照充足、气候适宜、土壤疏松、排水良好的地方。
烟草对土壤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要求土壤肥沃,pH值在6-7之间,土壤中应含有适量的有机质和养分。
此外,由于烟草的需水量较大,选址时还要考虑到供水条件。
接下来是育苗。
在种植烟草之前,我们需要进行育苗工作。
烟草的育苗一般采用苗床和转播两种方法。
苗床是将烟草种子直接撒在育苗床中,经过适当的浇水和管理,待烟草幼苗长出后再移栽到田间。
转播是将烟草种子先在育苗盘中育苗,待烟草幼苗长出后再移栽到田间。
不同的地区和种植规模可能会选择不同的方法。
定植是烟草种植的关键步骤。
一般在烟草幼苗长到一定高度时,将其移栽到田间。
移栽时间一般要根据气象条件和苗木生长状况来确定。
移栽时要注意保持苗木的根系完整,避免损伤。
通常将烟草幼苗按一定的行距和株距移植到早先施肥的地块上,然后进行浇水和土壤覆盖。
烟草的管理包括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
除草是非常重要的管理措施,可以减少杂草对烟草的竞争。
除草方法有物理除草和化学除草两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施肥是保证烟草生长的重要环节,一般通过施用化肥和有机肥来补充土壤养分。
烟草对钾元素的需求较高,所以多施用含钾肥料。
病虫害防治是保证烟草产量和质量的关键。
在烟草生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病虫害,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最后是收割。
一般烟草收割时间为成熟期,根据烟草的品种和种植环境的不同,其成熟期会有所差异。
当烟草的上部叶子开始发黄时,即可进行收割。
收割时要选择晴天进行,将烟草整株连根拔起,并进行打结和晾晒等处理,使其干燥。
收割后的烟草可以进行初步的选级和分类,然后根据需要进行再加工和储存。
烟草种植技术管理

烟草种植技术管理烟草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作物,其种植技术管理对于烟草的产量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烟草种植技术管理展开讨论,介绍烟草种植的关键技术和管理要点,帮助农民提高烟草的产量和质量。
一、土壤管理土壤是烟草生长的基础,良好的土壤管理对于保证烟草的生长和发育至关重要。
首先,要选用合适的土壤进行烟草种植,土壤pH值应在 6.5-7.5之间。
其次,要做好土壤的改良工作,保持土壤的肥力和透气性。
可以通过施加有机肥料和矿质肥料,改善土壤结构和养分含量。
此外,还要进行合理的灌溉和排水,保持土壤的湿润度和排水性能。
二、品种选择烟草的品种选择是种植成功的关键之一。
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应性强、抗病虫害能力较强的烟草品种进行种植。
同时,要结合自身的种植条件和技术水平,选择适合自己种植的烟草品种。
在品种选择上,要考虑到烟草的产量、质量和抗逆性等因素。
三、育苗管理育苗是烟草种植的重要环节。
要保证育苗质量,首先要选用优质的烟草种子,并进行适当的处理。
接着,要准备好育苗土壤,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在育苗过程中,要及时浇水、通风和施肥,保证育苗的健康生长。
此外,还要做好病虫害的防控工作,确保育苗的安全和健康。
四、田间管理田间管理是烟草种植的重要环节。
要根据不同的生长阶段,合理施肥、除草和病虫害防控。
在烟草生长初期,要进行追肥和追蔗糖,促进烟草的生长和发育。
在生长中后期,要进行适时的除草,保持田间的清洁和通风。
同时,要加强病虫害的防控,定期巡查烟田,及时发现并处理病虫害。
五、收获和后期管理在烟草成熟后,要进行及时的收获和后期管理。
首先要选择适宜的收获时机,采用科学的收获方法,保证烟叶的完整和质量。
接着,在后期管理中,要进行烟叶的烘干、分类和包装工作,确保烟叶的保鲜和质量。
此外,还要做好烟田的清理和整理工作,为下一季的种植做好准备。
烟草种植技术管理是提高烟草产量和质量的关键。
农民在种植烟草时,要注重土壤管理、品种选择、育苗管理、田间管理和收获后期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运用科学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烟草的产量和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管理细则

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管理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烟草种质资源库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烟草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烟草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烟草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是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的依托单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
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由依托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对国内外收集烟草种质资源进行整理、登记、编目、鉴定、保存、交流和利用;保证国家烟草种质资源的安全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为全国及烟草行业的科研、教学、烟草育种和生产提供烟草种质利用和信息服务。
第二章烟草种子入库与更新管理第五条繁种单位送交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种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当年新收获的烟草种子;2.未受损伤和药物、辐射等处理;3.种子的质量和数量不得低于《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种子入库质量及数量标准》(见附件1);4.经检验无明显病虫害。
第六条入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保存的种子,必须填写《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种子入库清单》(附件2)。
种子袋内必须有原始标签(标明统一编号、品种名称、保存单位编号),种子袋上也应有与袋内标签一致的标识。
第七条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接纳人员,依据本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入库种子进行初查,开具种子接纳收据。
第八条入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的种子,必须按《烟草种子检验规程》YC/T检测种子的发芽率、净度和含水量。
第九条经检测对符合入库标准的种质,开具《中国烟草种质资源库种质保存证明》(附件3)。
第十条种子入库前须进行种子的干燥处理,使种子含水量达到入库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入库种子采用铝箔袋密封包装冰柜贮藏。
种子袋规格12.5cm×8.5cm,密封边距1.0cm。
袋面标识须包括“统一编号”、“种质代码”、“品种名称”、“保存单位”和“单位编号”,袋内须包含原始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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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品种选育、繁殖、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广优良品种,保证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草新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管理全国烟草种子工作,省级局(公司)的烟叶公司(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种子工作。
第六条在烟草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局(总公司)或省级局(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章烟草种质资源管理
第七条烟草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其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的工作由国家局(总公司)授权的单位具体负责。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从国外引进烟草种质资源,必须引进的应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供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与国外交流烟草种质资源,必须经种质资源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章烟草新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条烟草新品种选育工作,由国家局(总公司)与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烟草新品种(系);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评及推荐本省(区)烟草新品种(系);未成立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省(区),选出的新品种(系)委托该省(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评并推荐。
第十二条经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的烟草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烟草种子技术的专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技术转让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烟草种子繁殖和贮藏
第十四条烟草种子实行"原种"、"良种"二级繁殖制度。
第十五条烟草原种繁殖工作,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负责制定全国烟草原种繁殖计划,委托指定单位承担。
采取一次繁殖,分年使用。
第十六条烟草良种繁殖由省级公司,根据种子需求数量,安排本省繁殖计划,实行省内集中繁殖,统一供种。
承担烟草良种繁殖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
省际间种子调配,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统一安排。
烟草原种和良种繁殖必须遵守《烟草种子繁殖技术操作规程》。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种子繁殖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十七条烟草原种和良种繁殖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第十八条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组织建立原种贮备制度;省级局(公司)根据情况,按照1∶12-15比例,贮备足够数量的烟草良种。
烟草种子贮备应当分品种入库,建立档案,定期检查。
第五章烟草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十九条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负责烟草原种的质量检验工作;省级局(公司)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负责烟草良种的质量检验工作;烟草种子应送交省级植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
第二十条烟草种子标准(原种及一、二级良种)及其检验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烟草种子》和《烟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凡经检验合格的烟草种子,由检验单位签发烟草原种或良种检验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凡从国外引进的烟草种质资源,必须向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经隔离种植,对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品种,需报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可,参加全国品种区试后,经审定后方可推广种植。
第二十三条调运或邮寄烟草种子出省的,必须持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
第六章烟草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烟草原种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选定的单位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烟草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烟草良种由省级局(公司)指定的单位生产经营,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颁发烟草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局(公司)要合理地安排在本地区的相对稳定的烟草种子生产基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的烟草种子必须达到烟草种子质量行业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不合格的烟草种子不准保留,就地销毁。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繁殖烟草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其停止繁殖。
第二十八条在烟草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烟草种子管理部门有权制止。
造成危害的,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烟草品种的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局没收种子和非法所得,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对直接责任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草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由烟草专卖局制止其经营活动,并责令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种子,包括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和名晒烟种子;所称的烟草种质资源指烟草生产应用品种及供育种和遗传研究的基础材料。
第三十三条省级局(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