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讲义(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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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主体准入与监管(讲义)

市场主体主体准入与监管(讲义)

《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讲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王磊(2010年8月26日总局行政学院)同志们:按照总局行政学院的教学安排,由我来为大家讲讲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问题。

接到这个任务后,我进行了认真学习,并与基层同志进行了交流,就基层同志在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在与基层同志交流中,我深切体会到,做好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工作,基层同志的任务重、压力大。

具体体现在:市场主体日益增多、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市场环境日益复杂、责任追究日益严格。

面对繁多的市场主体和复杂的市场环境,做好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工作,必须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必须坚持“规范准入、突出重点、分类监管、控制风险”的工作思路。

其中,规范准入是前提和基础,是做好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第一步;突出重点就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分类监管就是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控制风险既要控制市场主体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又要控制工商干部的职业风险。

通过与基层同志交流,我了解到,我们的基层同志已经掌握了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主要的法律、法规,我这里就不做系统讲解了。

下面,我就从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出发,引申分析几个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与同志们一道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为基层工商干部在完成监管执法任务的同时,有效防止市场主体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有效控制基层工商干部的职业风险,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

我要引申分析的几个突出问题是:如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如何查处登记违法案件?如何实施市场主体分类监管?由于时间关系,上述问题我分上下两个课时讲。

上半课时重点讲讲“市场主体准入”,也就是“如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这个问题;下半课时讲讲“市场主体监管”,也就是“如何查处登记违法案件”和“如何实施市场主体分类监管”这两个问题。

第一课时市场主体准入【案例介绍】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是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贸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范围用语表述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申请人不会填、部门共享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在认真总结山东自贸试验区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在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让市场主体共享改革红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发挥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全省一张网”优势,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化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规范、更便捷的登记服务。

落实涉企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晰禁限制进入的领域范围。

进一步做好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的衔接,更好地服务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业一证”等重要改革任务。

二、主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目录),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并对规范目录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以下简称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

规范目录建立了规范条目与中央、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许可经营事项的对应关系,建立了规范条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对应关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在日常登记注册、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经营范围等工作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一)规范经营范围分类标注。

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登记区别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1]516号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1]516号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1〕516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工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工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特别是各级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和指导上狠下功夫,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学习培训,扩大宣传范围各级工商局要在省工商局组织的对《条例》和《办法》进行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安排相关人员再培训,进一步扩大培训人员范围和力度,要让基层登记执法人员都参与培训,正确把握理解《条例》和《办法》的有关内容,不断提高服务个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公众广泛知晓和自觉遵守《条例》和《办法》。

三、做好实施准备,搞好操作衔接各级工商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搞好《条例》和《办法》的实施工作,注重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新版营业执照和登记业务软件的升级衔接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讲义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的概述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指能依法独立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它们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简单地说,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称为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

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市场主体——营利性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市场主体分类市场主体按照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照市场主体所有制划分,可分为:1、国有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2、集体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所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组建集资所办的合作制企业。

3、私营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及私营公司。

4、个体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依法经营核准登记,以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为主,雇工8人以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实体。

5、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

是指由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如国有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按照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划分:1、公司制企业。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合伙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和登记的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

4、非公司制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等。

5、个体工商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青工商企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商企发〔2009〕35号2009年03月19日)各分(市)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于2008年12月3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登记管辖。

我市自2000年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查询数据库以来,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实行统一查询,分级核准办法。

即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开发区、城阳等七区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统一冠青岛市名,市局统一核准;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冠青岛市名的,由市局核准,不冠青岛市名的,由五市核准。

按照国家总局38号令规定: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否能冠地(市)或省级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局制定具体规定。

因此,在省局未制定具体规定前,从4月1日起,全市个体工商户名称全部冠县(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再冠青岛市名称;各区(市)局实行统一查询,各自核准。

市局主要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库的数据维护。

涉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纠纷的处理,原则是4月1日前冠青岛市名称的,由市局统一协调分(市)局处理;4月1日以后冠各自行政区划的名称,由分(市)局处理。

二、选配核准人员。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辖的调整,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开发区、城阳区分局要及时调整人员配置,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工作。

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讲义

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讲义

经营所得(一)税目1.基本规定(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特殊规定(1)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个体工商户赵某出版《冬天的故事》取得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车运营①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②“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3)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①适用情形Ⅰ.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Ⅱ.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②所属税目Ⅰ.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Ⅱ.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Ⅲ.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二)应纳税额计算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4.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以下内容仅列示“经营所得”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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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宽了经营范围。 新《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 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 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处理好“法无禁止即可准入”与依法规范登记的关系。 4、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新《条例》第13条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明确规 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 费”。 第14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 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将登记程序写入《条例》,进行了一些修 改,要求更严,标准更高。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实质性审查 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 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办法》第18条到22条对此进行了细化。



1、《条例》第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 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 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条例》第2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 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 照”。 3、《条例》第2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 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将委托工商所登记写进了新《条例》。 《条例》第3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 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 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委托基层分局登记管理个体工商户工作要继续按照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 [2005]第26号)、《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 意见》(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有关规定执行。 要注意委托的规范性,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 基层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指导和规范力度。
(一)突破性的规定主要有以 下几方面内容:



1、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 新《条例》第2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 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取消了对个体工 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 2、调整或合并了登记事项。减少了两项,合 并了一项,从业人员、资金数额不再是登记事 项,只作为统计信息进行填写、录入;将经营 方式并入了经营范围一并表述。 3、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的有效期。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依据(11月1日以后)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公布,11月1日起施行)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发布,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 通知(工商个字[2011]20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



4、取消了“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 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的限制。 5、取消了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 月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 6、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明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规定。(《条例》第29条)



7、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关于主动依法 注销的规定。 8、增加了为“个升企” 提供便利的规定。 《条例》第28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 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 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体 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 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 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 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2、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 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户籍所在地的详细 住址。《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以其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于 登记经营者住所做了明确规定,即以经 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为准。

3、组成形式。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 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 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以备案方式对参 与经营家庭成员权益予以保障。


(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必须 重新申请登记。 《条例》第1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 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 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 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 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 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 行业类别。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登 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 范围。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细化 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 体经营项目核定。


5、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经营场所使用证 明作了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 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 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 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单位、 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 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 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二)将原先规章层面的内容 写入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1、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 新《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 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两个问题:一是有经营能力;二是专门法律法规对特 殊身份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从事个体经营。 2、取消了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登记的限制。 新《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 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7、将公示、公开的内容写进了新《条例》。 《条例》第15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32条、 33条、34条对公示公开做了全面规定。 哪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尚无明确规 定。 因此,公示公开包括对法律法规规定及使用文本的原 则性规定的公示公开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登记信息的公 示公开。对原则性规定的公示公开按照规定内容公示 公开即可,但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登记信息的公示公开 如何把握需要认真研究。对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事 项可以放心公开;对营业执照上载明事项之外的登记 信息,要区别情况审慎公开。对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 营者住所不得公开。


(二)登记机关及管辖范围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 的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审查、 核准、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实行监督管 理。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 其下属的基层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基层分局) 申请注册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 《条例》第8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 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 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1、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名 称不是必须的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可 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个体工商户名 称申请要求当场办理,予以核准的,发 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驳回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 书》。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按照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执行。

按照新规定,由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有5项:一是提 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二是伪造、涂 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三是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是不办理验照的。五是不亮照经营的。
二、新法新规延续原规定的内 容



(一)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个人经 营和家庭经营。 新《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 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 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 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相比: 一是取消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允许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规定,即要求必须当场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是对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 件等非传统方式提交申请的,要求更加人性化, 更加明确。



8、将港澳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写进了 《条例》。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台湾居民仅限于台湾农 民在特定区域内可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截 止目前,国家没有在河北设定特定区域。港澳 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总局专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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