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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一、搭售违约在合同中,如果卖方将某种商品或服务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出售,并迫使买方同时购买,称为搭售。

搭售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为,如果买卖合同中存在搭售,该合同将被认为无效。

二、价格过高或过低买卖合同中的价格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如果价格显著超出市场正常水平,可能会涉及价格垄断、欺诈或不公平交易等问题,从而使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

三、重大错误如果买卖合同中存在重大错误,例如对交易物品的描述错误或者关键条款的错误引用,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

重大错误可以改变合同当事人本来的意愿,从而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四、主体无效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一方的无效可能是由于年龄、精神状况或法律规定等原因引起的。

五、违法违规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了行业规范、政府规定等,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违法违规的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可能引起法律责任。

六、欺诈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以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交易,该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应当被宣布为无效。

七、恶意串通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真实意愿进行交易,而是通过恶意串通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恶意串通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权益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道德伦理,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交易,如非法赌博、淫秽物品交易等,都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

九、超出权力范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范围不包括签订该买卖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超出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范围,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以内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正文】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候卖方可能会隐瞒房屋的瑕疵情况或者采取欺诈手段来误导买方,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讨论。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对房屋的瑕疵情况进行如实告知,而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瑕疵是指房屋存在的功能缺陷或者损害使用价值的状况。

例如,房屋的结构问题、屋顶漏水、墙体开裂等都属于瑕疵。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瑕疵情况,将导致买方在购买后难以正常使用房屋,乃至于产生诸多经济损失。

对于卖方故意隐瞒瑕疵问题的情况,买方可以依法主张以下权益:1.权利解除: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买房款及支付相关损失赔偿。

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瑕疵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买方带来了损失,买方有权要求退款。

2.要求赔偿:如果买方在购房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卖方进行损失赔偿。

这些经济损失包括除了购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如维修费用、装修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

3.要求恢复原状和质量保修:如果房屋质量存在瑕疵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并对房屋进行维修和恢复原状。

除了隐瞒瑕疵问题外,卖方还可能采取欺诈手段来误导买方,以获取更高的售价或者其他利益。

欺诈是指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使买方误判房屋的价值或者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欺诈行为:1.虚构房屋优点:卖方可能夸大房屋的优点,如虚构房屋的面积、交通便利程度、城市规划等,从而吸引买方购买。

2.故意隐瞒问题: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产权纠纷等重要信息,以蒙骗买方达成交易。

3.假冒权利人:卖方可能冒充他人的身份,来进行卖房交易,从而使买方误以为其有合法交易权。

对卖方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1.解除合同和返还款项: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项以及支付相应的赔偿。

七类合同陷阱五个真实案例四个要点教你如何防范合同欺诈

七类合同陷阱五个真实案例四个要点教你如何防范合同欺诈

七类合同陷阱五个真实案例四个要点教你如何防范合同欺诈当前,合同违法行为几乎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大公害,合同欺诈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其行骗手段更加隐藏、智能,作案手法也不断翻新。

每日商报18创富收集了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常见合同陷阱,让宽敞读者看看骗子们是如何利用合同招摇撞骗的,并选择部分来电读者的案例请律师点评、出招。

常见的七类合同陷阱(一)钓鱼合同。

行骗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对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物资,或者先给付少量物资,蓄意骗取全部货款。

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往那种“空手套白狼”的骗术,即利用合同骗取全部物资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

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物资为诱饵,来达到行骗目的。

(二)以假乱真。

行骗人要紧用假公章、执照、证明、汇票,账号、甚至假身份证等为幌子,虚构背景编造谎言,瞒天过海。

一样说来,这些人往往通过装得专门阔专门有来头,或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一旦与之签约履约,便逃不脱上当受骗的厄运。

(三)合演双簧。

行骗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如“诚寻加工面袋、木包箱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儿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做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由于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全然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因此,签约时受害人不明白也不留意这一点,如此,骗子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四)偷梁换柱。

又可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

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有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

房屋买卖中的常见欺诈行为及其预防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中的常见欺诈行为及其预防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中的常见欺诈行为及其预防注意事项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房屋买卖因涉及的金额大、手续繁,不同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且对于一般人来说,都是初次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在房屋买卖中受到欺诈的现象较为多发,那么,如何防止房屋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呢?房屋买卖主要包括商品房的买卖和“二手房”的买卖,下面就防范在这两种房屋买卖中欺诈行为作如下分析提示:(一)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的防范:在商品房买卖中,必须具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该许可证,那么这样的房屋再好也不能购买。

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一般是建在城郊交界处的集体土地上,这一类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的,不能办理有关证件,如果购买这样的房屋只能拥有使用权,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千万要查看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在签订合同前,不要交钱,现在的房产市场仍不很规范,有些开发商不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范版本,仍不依照其规定的程序办事,购房人此时应该注意,买房时是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定金或预付款,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按合同中所规定的金额交纳,而且制定合同时也应分清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因为按有关规定,购房者按规定交付定金,如果另一方(卖房者)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没有此项约定。

(3)在购房前,不要轻信广告。

有的开发商为了尽快将房子卖掉,可能会在广告上下功夫,承诺一些根本不能兑现的条件。

但是,开发商的承诺并没有写进合同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4)在购房中,要提防代理商(中介)的欺诈。

许多开发商在楼房竣工后将其交付给中介代理商进行销售。

这样购买的房屋如果出现了质量或其它的问题,购房者要求其与开发商进行交涉时,一般都比较困难。

中介公司更是不知去向。

(二)“二手房”买卖中欺诈行为的防范:(1)应了解有些特定的“二手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例如:产权不明确或有产权纠纷的,国家征用或拆迁的房屋,限制转移的房屋等,这些房屋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购买时应该调查清楚所购房屋能否买卖。

购销的欺诈行为

购销的欺诈行为

购销的欺诈行为购销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它规范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购销合同可能会被某一方利用,进行欺诈行为。

本文将探讨购销中的欺诈行为,并就如何防范欺诈提出建议。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欺诈行为指的是在购销合同中,一方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信息或其他欺骗手段,误导对方做出决策,从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环境,损害商业信誉,需要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

二、常见的欺诈手段1. 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指的是在购销合同中,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其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以诱使对方做出购买决策。

例如,销售人员通过夸大产品的性能或作出不实承诺来推销产品,而实际产品并不具备其所声称的功能。

2. 隐瞒信息隐瞒信息是指在购销合同中,一方故意隐瞒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卖方在销售产品时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以此骗取买方的信任并完成交易。

3. 伪造文件伪造文件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指的是在购销合同中,一方篡改或伪造合同文件、财务报表等证据材料,以获得非法利益。

例如,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伪造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以掩盖产品的实际质量问题。

三、如何防范欺诈行为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销售、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内部欺诈的发生。

2. 定期进行供应商和客户的审查企业应定期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审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经营情况。

通过查询信用信息、了解市场口碑等方式,筛选合作伙伴,减少与欺诈行为相关的交易风险。

3. 加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保护措施加强购销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保护措施,对违约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降低欺诈行为的发生频率。

4.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购销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陷阱与风险防范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陷阱与风险防范

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者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开辟商也常通过各种手段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不少购房者在购房时常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所购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价格等方面,往往忽视了审查房地产开辟商的经营资质,结果上当受骗。

事实上,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容易避免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辟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实践中常浮现房地产开辟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还有相当一部份房地产开辟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欺骗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订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条件,选择当地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与其签订合同,在与开辟商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开辟商的手续进行认真审查并应查看所有的原件,将证件的编号记载于房屋预售合同。

固然,由于房地产所涉法律甚多,有条件的话最好请法律人士为自己把关。

在实践中,许多房地产开辟商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人,把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打出“如购买房屋则送 (免) 半年物业服务费用”这样的促销广告,这实际上超出了其售房合同的范围。

虽然业主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开辟商代替业主交纳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但实际履行时,常因得不到开辟商的实际承诺而引起争议,导致业主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房地产买卖的防骗指南如何识别骗局

房地产买卖的防骗指南如何识别骗局

房地产买卖的防骗指南如何识别骗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地产买卖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骗局与欺诈行为。

购房者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需要保持警惕,学会识别骗局,以免受到经济损失。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地产骗局,并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帮助广大购房者识别骗局,保障自身权益。

一、假冒中介骗局假冒中介骗局是房地产交易中较为常见的骗局之一。

骗子会冒充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引导购房者去看一些虚假的房源,以实施欺诈行为。

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来识别假冒中介骗局:1. 查询中介资质: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前,应当主动查询该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信息,并核实其是否合法注册。

这可以避免与非法中介携手合作,进一步防范骗局。

2. 去中介处签约:购房者要坚持到中介机构签署购房合同,不要轻信电话中和自称中介人员安排的见面地点。

正规中介会有自己的办公场所,购房者要选择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3. 谨防中介费用过高:一些骗子会通过收取高额中介费用来欺骗购房者。

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可以了解市场行情,对比不同中介的收费标准,避免被骗。

二、虚假房源骗局虚假房源骗局是指骗子故意发布虚假的房屋出售信息,吸引购房者付款后却无法真实购买到房屋的行为。

为了避免落入虚假房源骗局,购房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实地考察:购房者应尽量亲自实地考察所购房源,确保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宣传信息一致。

若购房者所在地远离购房城市,可以请亲友或朋友进行实地考察,避免购买前未亲自验证房屋真实性。

2. 防止预付款: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之前,切勿先行交付大额预付款或者定金,以防止虚假房源骗局发生。

购房者要保留好交款凭证,并约定好交款方式与时间。

3. 查询房产证: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当查验房产证真伪,并与出售方进行核对。

购房者要注意查看房屋的权属信息和批准用途,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并且符合自身需求。

三、借贷诈骗骗局借贷诈骗骗局是指利用购房者急需贷款资金,以及对购房者贷款知识的欠缺,进行欺骗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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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常见欺诈手段
买卖合同常见欺诈手段【1】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

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

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
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

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

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
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体必须合法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 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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