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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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及其常见欺诈手法

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及其常见欺诈手法

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及其常见欺诈手法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依据市场规则、士约管理和资金清算等方式进行的货物和服务交易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被广泛应用于通过银行作为中介来实现商业信用风险的转移。

跟单信用证是指买方委托银行发出信用证,银行根据信用证开立赊销单据后,从出口商处获得货物单据,并向进口商支付货款。

在跟单信用证的交易中,常常出现欺诈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欺诈手法有以下几种:一、无法追溯来源的信用证这种欺诈手法通常是由出口商和银行勾结起来,他们在跟单信用证上使用的是伪造的银行标志、银行名字、银行地址、银行执照等信息,以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可能是进口商和其他国际交易参与者,因为他们无法确定银行是否存在或达成的信用证是否有效。

二、以虚构交易进行的信用证这种欺诈手法通常是由出口商和进口商勾结起来,他们将虚构的商品和服务装在文件中,然后模仿真正的跟单信用证交易流程来骗取银行的款项。

这种欺诈的最明显迹象是交易单据中出现频繁的重叠和错位项或与实体店铺不相符的信息。

三、利用高价让银行误判单据的信用证这种欺诈手法是指利用虚高的价格来误导银行判断跟单信用证是否真实有效。

出口商和进口商在签订协议后,出口商会按照虚假价格收集假的货物文件。

接着,出口商会把这些文件提交给银行,银行会按照价格相信文件的真实性。

一旦银行支付了高价,欺诈者将轻易地获得资金,而追究责任将显得困难。

四、设计复杂的跟单信用证这种欺诈手法通常是针对那些缺乏经验的进口商和银行。

欺诈者会设计各种复杂的跟单信用证来干扰银行工作和进口商执行,例外许可、行业管制,技术规范,汽车配件的规格和配置等。

这种欺诈手法要求进口商进行详细的审核,以确保交货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是国际交易的重要环节。

由于涉及到金钱和商品,欺诈现象时有发生。

在以后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我们必须加强对跟单信用证的审核,加强风险防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际结算欺诈与防范

国际结算欺诈与防范
• 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应努力提高防诈风险意识,
掌握真假汇款鉴别方法;
• 注意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在签合同前,委托专
职、权威的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调查,降低上当 受骗的几率;
• 出口商应加强与银行、海关和运输部门的密切配
合,发现案情,迅速通报有关方面,对诈骗者严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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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欺诈案例(上)
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 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 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但在交易会 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 我方已安排生产。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 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 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 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 90付款。我方公司考虑 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 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 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 90天付款。
根据乙银行4月6日的电报,甲银行推算出该单据 的付款到期日应为5月25日,但到期后款项未达。经 甲银行多次与A公司联系,得知A公司与B公司之间 正就付款一事商洽。5月30日,甲银行发电催收,乙 银行回电称尚未收到B公司的付款指示。
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案例(中)
6月3日,乙银行来电告知B公司做出承兑,到期日 为7月22日。而乙银行于到期日再次通知甲银行B公 司未付款,等待甲方指示。甲银行通知A公司,并 请其处理。7月28日,乙银行来电称B公司准备赎单, 要求提供正确单据(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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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二
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 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 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 后便逃之夭夭。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 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 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 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 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终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 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 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国际贸易陷阱诈骗与对策培训

国际贸易陷阱诈骗与对策培训
侧重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 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 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 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 联系修改,&127;或采取相应 的防 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 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 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公司利益
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企业的不 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 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 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耻笑于人。
二.国际贸易常见诈 骗与陷阱
陷阱一:国外买家要求 赊货
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 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 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例 如,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 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 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
防范措施:付款方式最好采用L/C信 用证,而且要有声誉的银行开出的 信用证,因为在南美、中美洲等国 家,甚至3元、10元就可以开银行。 更次之为D/P(付款交单),D/A (承兑交单),即使是关系比较密 切的客户,也尽量不要采用赊货的 方式。
(一) 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当货物由于实际装船 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 承运人经托运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 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 串通),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 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行为称作 “倒签”,经倒签的提单称为“倒 签提单”。其案例如下:
案例:外贸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定了一 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买方的信用 证规定,装船日期为9月20日。因A公司 备货不及时,以至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运。一直 到9月30日才装上船。A公司为了使提单 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保证安全收汇,请 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 船日期。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可疑,经 查实A公司提交的提单是倒签提单。B公 司即以A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救济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救济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救济【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是绝大多数。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一)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违约救济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3]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一)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249条第1句,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

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1)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

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assert ardently chart),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欺诈问题之初探

国际贸易欺诈问题之初探
关键词 :国际贸易; 欺诈 ; 信用证 ; 提单 中图分类号 :F 4 . 7 0 文献标识码 iA 4 文章编号 :1H — 1 620 )9 0 4 — 2 00 83 (o 8 — 14 0 D 2 社会组织开始涉足 。 () 3 损失 巨大 , 害严 重。18 年仅伪造票据就 给美 国银行 危 99 造成 3亿美元损失 。 国际 贸易欺诈使发 达国家每年有为数 可观的 资产在 国际贸易 中流失 , 更是给发展中国家本来脆弱的国民经济

2 国际贸易 欺诈 的形 式
由于国际贸易本身的程序复杂 , 环节较多 , 其欺诈形式也表 现为多种多样 , 实践 中常有如下形式 :
() 1利用担保条 款进行欺诈。 由于国际贸易合同双方 当事人 分属不 同国家 , 彼此不 了解对方的资金信用度 , 为了减少风险 , 常 通过签订担保条款来保证合 同的全面履行。 但也有人 就利用此担 保条款来进行欺诈 , 如担保人不合格, 致使担保成为无效担保 , 或 者用非 自己所有 的他人财产作抵押骗签担保合 同。
1 国 际贸易 欺诈 的含义及 特点
欺诈 , 国外最早 出现在罗马法 中。我 国亦 被称 为“ 诈欺 ”古 , 代社会即有之 。至现 代 , 欺诈更是学者们 探讨 的热门话题 , 在 这 许多法学论 著中都有提及 。最 高人民法院《 于贯 彻执行( 关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规定 , 》 一方当事 人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 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 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所 以国内法律 中关 于欺诈的责任性 质 , 一般认为属 于民事 责任 , 欺诈 的后果导致合 同无效和赔偿损 失 , 而诈骗则属 于犯罪 , 应追究刑事责任 。至 于 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 , 学术界 有不 同的观点 , 有人认为是 违约责任 , 有人认为是不 当得利 民事责任 , 有人认为是缔约过失 责任 , 也有人认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的民事责任 。 国际贸易欺诈则是指在 国际贸易合 同中的买卖 、 运输 、 险及支 保 付过程中 , 一方( 欺诈人 ) 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 曲 、 掩盖真实情 况, 诱使另一方 ( 被欺诈人 ) 自己订立 国际贸易合 同 , 与 从而使另 方受损而 自己获利 的行为 。据此我们可 以看出它有如下特点 :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骗局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骗局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骗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家之间的贸易交流与合作也日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

在国际贸易中,不论是作为买家还是卖家,都要面临着诸多风险与骗局。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风险与骗局,并提出预防措施。

一、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家与卖家之间的距离较远,往往会出现信任度不高的情况。

买家或卖家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如财务问题或生产线问题等而无法履行交易协议。

这种情况被称为信用风险,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为了减轻信用风险,卖家可以要求买家提供担保或预付定金。

此外,通过了解买家的历史纪录和信誉度,卖家也可以降低信用风险。

二、货物运输风险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是,由于运输中的各种因素,如天气、油价、战争等,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遇到各种危机,如失窃、损坏或被扣留等。

运输风险可能会导致商业上的损失,造成贸易合作的破裂。

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风险,商家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运达目的地。

此外,选择有信誉的船运公司或运输商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三、文化差异国际贸易通常涉及跨越国界的交流与合作。

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法律、商业风俗和交易方式有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文化差异也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十分常见的风险。

商家应该在交易之前仔细研究目标国家的商业法律和风俗习惯,以了解商业的规则和做法。

此外,通过积极与当地商人交流和沟通,建立起信任和良好的业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欺诈骗局在国际贸易中,欺诈骗局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骗局多种多样,如虚假买卖合同、虚假信用证、假货、永久性订单、利用虚假公司等。

这些骗局都是以诱骗人们支付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欺诈手段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想要预防欺诈骗局,商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购买信誉良好的追溯系统和软件,以确保交易过程的真实性。

其次,仔细阅读交易合同,特别是小字条款的内容。

最后,尽可能选择与自己熟悉的商家或还手机号的商家进行交易。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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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作者:王一如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陈建民合同欺诈及其法律对策 19982.陈传法.黄凤兰.谢鸿飞合同欺诈及其防治 19963.狭里.常小强合同欺诈案例与点评 20034.印辉电子商务合同案例评析 20025.俞里江合同法典型案例 20036.徐兰英.李向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期刊论文]-商业研究 2003(15)7.陈训敬论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策及法律责任 20038.卫琳合同欺诈的经济分析与防范[期刊论文]-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2(7)9.朱宁先.朱成化.朱顺先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思考[期刊论文]-管理科学 2003(5)10.董迎涛谨防合同欺诈 2004(02)11.何静企业经营中的合同风险及防范 2004(06)12.竺琳民事欺诈制度研究 19981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199114.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199915.胡占国新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 200216.陈伯诚合同法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 200017.刘守芬刑法学概论 200018.齐章安.周少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1999(05)19.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200020.查看详情21.覃征.岳平.田文英电子商务法律 200122.胡小娟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案例评析 200223.陈琳国际贸易中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及其防范[期刊论文]-对外经贸实务 2001(9)24.文博.冯沪斌利用第三方保管账户解决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期刊论文]-特区经济 2004(12)25.Dees C Stanley The 'New Morality' Environment in Government Contracts 198726.Gallagher James J.Davis Janice Government Acc ess to Records and Personnel 198527.Failing Michael E A Layman's Guide to the Federal Fraud Laws 198928.Joseph T Wells Foreign Advance-Fee Seams 2004(04)29.I K Huntington Fraud: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19921.期刊论文陈训敬论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策及法律责任-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z1)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它给人们极大的自主自由地进行各种市场交易活动的权利,使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地广泛进行.但这种自由性的特征很可能被少数不法者、投机者所利用,借以进行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和欺诈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以及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巨大危害和损失,也影响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2.学位论文李军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2008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而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从表面上看,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在主客观上均具有许多的相似之处,极易混淆。

同时,违法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作为二者的共同之处,构成了合同诈骗行为向合同诈骗罪转化的基础和媒介。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势必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严重的恶果。

因此,正确区分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合同欺诈与和合同诈骗主观上虽然都是故意,但是两者“故意”并非完全相同,在故意的内容、形式、产生的时间上均存在不同之处。

而在客观方面,二者在欺诈的内容上、欺诈程度上、方式上、完成形态上、侵犯的客体、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产生法律责任和后果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首先应当从主观方面入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者的主要依据。

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应当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用”区分开来。

正确认定“非法占有”,不仅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还应结合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行为的实践与效果等客观因素来综合分析。

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是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不仅是量刑情节,而且对合同诈骗罪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决不能忽视行为入主观方面的特征,单纯地以数额的大小来认定行为的性质。

必须首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有在行为人确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欺骗行为,其非法所得数额大小才能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依据。

3.学位论文焦文重合同民事欺诈若干问题的研究2004该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欺诈、合同欺诈的含义及特征.合同欺诈包括民事与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通过履行合同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民事欺诈行为.第二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原因、特点及分类.产生合同民事欺诈现象的原因,从社会方面来说,是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急功近利的社会心理因素、经济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备、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从当事人方面来说,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市场交易经验、疏忽大意、轻信别人、企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混乱等.第三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合同民事欺诈的要件包括四点:一是欺诈人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包括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以及使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两层意义.第四部分,规制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一)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缔约中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相互负有协力、保护、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意志自由,一旦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则是对"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违反,因而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三)缔约过失制度.《合同法》规定了4种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由于合同欺诈的主要活动阶段集中于合同的缔约期间,因此,对规制合同欺诈更具有针对性.(四)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赋予受欺诈人以不安抗辩权,及时地中止履行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能有效地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第五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效力.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者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对民事欺诈行为都规定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第六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研究.合同欺诈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中国民事反欺诈法律制度可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民法通则》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民事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第二是《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如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应作出撤销的裁决,发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第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该部分对惩罚性赔偿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消法》第49条规定了针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双赔制度".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手段,可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合同欺诈实施有效的规制.关于"买假索赔"案件是否适用《消法》49条的争论问题,作者同意"不适用"说.关于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49条的争论问题,作者赞成"适用"说,但商品房欺诈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4.期刊论文文博.冯沪斌利用第三方保管账户解决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特区经济2004,""(12)一、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在中国的表现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或中介公司利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处不同国家,相互间缺乏了解,以"影子公司"的名义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造成合同的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不符而逃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最终达到欺诈对方当事人的目的.5.学位论文吴征光论合同民事欺诈几个方面的问题2002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而合同正是人们开展经济交往的中介。

加入WTO又使我国面临更大的市场空间,各类合同交易日趋活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利用合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和谐的一面。

本文以新《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围绕合同民事欺诈,参照国外相关观点及国内当前有关民事欺诈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有关合同法案例,就合同民事欺诈的存在原因、特点及分类,构成要件,效力和法律责任及性质等四个专题进行了深入阐述和分析,对利用合同进行民事欺诈的研究、预防、适用法律等以及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均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也期望以此文引起学者及法律专家对民事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6.学位论文梁妍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2008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信用危机日渐突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和谐的一面。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参照国外相关观点及国内有关民事欺诈研究的最新成果,就合同民事欺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法律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对合同民事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概述。

欺诈制度的发展源远流长,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同轨迹,各国关于欺诈有着不同的涵义。

在我国,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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