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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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4年9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三章急救服务第四章社会公众参与急救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由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将急危重症患者送达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活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21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21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城市化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卫星城市和中心镇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人口吸纳能力、资源集聚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提升城乡治理水平的决定》(甬党发〔2014〕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城市化规划(2014-2020)的通知》(甬政发〔2015〕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5〕106号),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发展的新内涵、新特征、新需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升级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坚持人文生态、绿色发展,坚持城乡一体、融合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进一步健全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破解发展瓶颈,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全面实现由“镇”到“城”的历史性跨越。

二、总体目标(二)到2020年,把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建成城市功能基本完善、地域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空间布局合理、治理体系健全、产业和人口吸纳能力强、疏解中心城区功能和以城带乡成效显著的新型现代化小城市和区域经济文化中心,成为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要平台,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基地,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节点和引领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示范高地。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中心)规定的标准,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七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提高我市院前急救能力,根据上级发改、卫生等部门有关文件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109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加快卫生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院前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建立反应快捷、保障有力、功能完善的院前急救体系是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也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健全的院前急救体系能有效地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要坚持公益性质。

二、目标任务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反应快捷、指挥统一、处置高效”的院前急救医疗工作体系和急救医疗网络。

实现院前医疗急救统一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达到“高效、快捷、及时、安全”的急救医疗服务。

要建成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各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为基础、急救点(急救分站)为网点的院前急救网络体系。

到2010年底,各县(市)要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2011年底,完成急救点(急救分站)的建设,并向山区海岛延伸,实现急救网络全覆盖。

市急救中心具体承担市区的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和大型会议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承担全市院前急救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管理工作。

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辖区内的院前急救调度指挥和日常院前急救业务。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行市、县联动,统一调度,最大限度发挥全市急救网络的作用。

三、工作要求(一)机构建设。

院前急救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要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交通状况、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因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引导合理有序就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三级综合性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诊疗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转诊流程、健康信息等医疗业务的整合管理为纽带而共同组成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

专科医院可根据业务协作需要,加入不同的医联体。

通过探索区域医疗协同、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和医保政策调整等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的协调性和连贯性,使居民能就近享受到便捷、优质、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

至2016年,实现辖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率达到70%以上,三级医院普通门诊人次下降10%以上,平均住院日控制在10天以内,区域外转诊率明显下降,初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以下除非特别指明,救护车专指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医疗急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省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院前急救是指对遭受各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等病人在到达医院之前进行的紧急救护,包括现场紧急处理和监护转运至医院的过程。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使用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和监督使用管理;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配置的初审和监督使用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对救护车喷涂式样进行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救护车过桥过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装备及配置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8),救护车分A、B、C和D型。

我省救护车装备标准按最低标准即A型(普通型)配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配B型(抢救型)、C型(防护型)和D型(特殊型)。

第五条救护车装备医疗设备及药品的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下发。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甬卫办医政[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13〕13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市级相关质控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院前急救机构建设,做好辖区内医疗紧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维持急救患者的基本生命体征、减轻患者痛苦,形成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科、院内综合技术一体化的医疗服务体系,我局组织编写了《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宁波市卫生局2013年11月12日目录1.120调度人员首接负责制2.院前急救应急联动工作制度3.院前急救工作流程4.院前急救危重患者抢救制度5.院前急救消毒隔离制度6.院前急救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7.院前急救死亡病例讨论制度8.院前急救知情告知制度9.院前急救药械使用管理规定10.院前急救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制度120调度人员首接负责制一、首接负责制是指120调度人员首次接听呼叫电话时,对其呼救患者的受理信息、调度指挥、急救出诊、病情变化、收治医院、信息追踪、信息收集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二、当调度人员在接到呼救电话后,必须按照“谁接听、谁负责”的原则处置急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派车,确需第二方出诊,应开通“三方”通话(患者家属、首接调度人员、第二方调度人员或急救人员),并跟踪落实。

三、调度人员应根据患者主诉将调度三要素(地址、病情、联系电话)进行分析处理,约定接车地点。

然后迅速调派就近急救站(点)车辆,向急救人员发出出诊指令,实行全程监控。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厦府办[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1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六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意见(市卫生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城市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急诊疾病谱的变化,对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急救体系和医疗急救能力建设,提高我市医疗急救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进一步确立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和闽西南医疗卫生中心的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149号、〔2007〕1号精神;切实落实2007年市委、市政府“加强我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市卫生局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国内、外急救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综合了国内(省内、市内)急救专家的建议,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十一五”规划及现有医疗急救资源的状况,对建设一流急救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医疗急救体系的基本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我市医疗急救体系已形成了以120、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海警三支队、交通部东海第二飞行救助队、厦门轮渡公司、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等为主组成的院前立体急救网;形成了以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14家定点医院为主组成的院内急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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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甬政办发[2010]187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1
【实施时间】2010-08-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关于加强宁波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
为全面加强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能力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坚持公益性质,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快速有序反应、就近就急抢救和网络覆盖健
全的院前急救体系,提高院前急救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合理规划、调整资源配置、完善机构设置、加强基础设施、提高人员素质等措施,建立健全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各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为基础,急救点为基点的全市院前急救网络体系。

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除老三区外)全部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分中心),将急救点延伸到山区海岛,实现急救网络全覆盖,促进院前急救服务均等化。

同时,建立起统一的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工作管理,完善急救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达到院前急救机构的设置科学合理,急救指挥规范有序、运转协调,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院前急救服务。

三、机构建设
院前急救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应根据我市院前急救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交通、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一)完善院前急救机构三级设置
1.市急救中心
加快迁建宁波市急救中心,在市区主要医疗机构内设立规范的急救点,在完善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公共卫生网,建立起上与省急救中心
,下与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联网的急救指挥网络。

2.急救站(分中心)
各县(市)区(除老三区外)都要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分中心),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配备用房、救护车、人员、药物、急救器械等。

各级政府应核定人员编制、安排预算经费。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过渡期间允许急救站(分中心)暂时挂靠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的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内,做到场地、车辆和医疗设备等资源共享,但应建立独立的120信息调度指挥机构。

急救站(分中心)人员可以由挂靠单位统筹安排,但应有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四区二岛”管委会也可以自行设置急救点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属地医疗机构或临近院前急救机构设置急救点,开展院前急救服务。

3.急救点
急救点应按院前急救服务半径要求进行设置:宁波市中心城区≤5公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8公里;其他城镇≤15公里(或反应时间20分钟);偏远山区、海岛≤25公里。

急救点规划建设要统一纳入区域卫生专项规划,在建设综合型医疗机构时,统筹急救点设置,提供方便救护车进出的场地和用房,以及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急救点由市急救中心或辖区的急救站(分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现有急救点应通过改建、扩建或迁建的方式,逐步完善急救基础设施,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二)规范院前急救机构运行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内涵建设,优化人员、车辆和设备配置,逐步整合医疗急救服务资源,提高医疗急救运行效率。

1.规范机构名称
规范院前急救机构名称,各县(市)区院前急救机构统一命名为×××急救站(分中心),×××代表辖区名称;各急救点统一命名为“院前急救机构名称+×××急救点”,×××代表驻地名称或按照流水号编号。

2.优化车辆、人员配置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应“按照每5万服务人口配备1辆救护车”的规定,合理配备急救救护车。

医生和护士按每辆救护车各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驾驶员、担架员等辅助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前,可以到各级院前急救机构服务,服务时间可作为医师晋升职称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

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急救培训证书,其中急救医生应当取得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

为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其中急救医生还应每二年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业务轮训。

3.推进信息化建设
由市急救中心牵头,建立统一开放、集成完整的全市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平台,规范和统一急救信息标准。

建立院前院内急救信息预告系统,密切院前院内急救病人衔接配合,快速高效完成医疗急救任务。

建立远程会诊系统或设置无线通讯设备,指导急救医生提高院前抢救能力。

建立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急救实时摄像与数据传输系统,实时掌控和调配救护车的行驶状况,协调指挥医疗急救资源,有效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

4.完善急救医疗运行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应统一呼救号码、统一服务标识,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受理本辖区公民“120”急救电话呼救,24小时调度指挥各急救点开展院前急救工
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严禁违反“就急、就近、就专科”的急救原则,保证急救医疗安全、高效、快捷。

四、工作职责
(一)市急救中心职责
承担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任务,接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增挂宁波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牌子,在紧急状态下,指挥、调度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编写院前急救人员培训教材,制订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疗服务考核;加强与公安、海事、东航部队的联系,逐步建立陆地快速转运、海上快艇和空中直升机救护等立体紧急救援机制,实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联合救援。

(二)急救站(分中心)职责
承担本辖区院前急救任务;接受市急救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做好本辖区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承担本辖区急救点的业务指导、考核和人员培训;完成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务。

(三)急救点职责
在市急救中心或辖区急救站(分中心)指导下,承担所属区域内急、危、重伤病员抢救和转运等日常院前急救任务;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五、保障措施
院前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
高认识,把院前急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院前急救医疗的需求。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工作,为急救医疗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院前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和执业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院前急救机构的监督,加强对急救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用救护车等医疗急救资源作为它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车辆和急救电话,确保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发改部门要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和布局急救网点,完善院前急救机构基础设施,逐步提高其软、硬件整体水平。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院前急救机构投入,院前急救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

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设置院前急救机构,核定好人员编制。

其他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电信等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急救车辆、公路收费、土地规划与征用、通讯信息等方面给与支持,共同推进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

对院前急救机构建设,要在土地规划、征用中给予优先考虑并提供便利;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放行,免收车辆通行费;要保障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免费提供并及时更新电子地理信息等技术服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其他车辆改装成救护车进行运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120”的正常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院前急救知识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和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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