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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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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编者按:营改增后,企业炒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现对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均需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位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应按照规定确定买入价。
现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为例探讨金融商品转让的财税处理。
案例:吉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购入某股票1000万元,9月连续数个涨停,市值涨为1600万元,10月跌为1500万元,并以1500万元全部出售。
请分析吉祥公司2017年8月到10月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税务稽查补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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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补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税务局检查我公司账务后,认定少缴增值税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上写明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其中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
上述业务的账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及城建税等是否也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营改增之后,大家翘首以盼的会计处理规定终于出台了。
大部分与征求意见稿一致,也有一部分发生了改变,虽然年关将近,我们也不得不告诉你,2016年的年报就要执行了,所以要快快行动起来。
大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有些会计处理方法可能需要改变了。
规定的内容非常详细,包括增值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列报;修改了利润表的报表项目名称;并明确了某些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真的是手把手教会计,既有原则有高度又有规则可执行,赞一个。
长话短说,我们现在就把规定中对财务报表有影响的主要内容分享给大家。
货到票未到,无需暂估进项税购进货物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企业是否应当对于未来将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估入账?在此之前,实务中的操作并不统一。
此次规定明确这种情况下,在确认资产和应付账款时,不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时点不一致如果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则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则将应纳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普华永道观察:总结上述两类规定,我们发现,在考虑是否暂估进项税的时候,由于进项税实质上属于资产,在未取得可抵扣凭证(发票)之前不能确认这项资产;而在考虑销项税的时候,因为是确认一项负债,所以是基于纳税义务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孰早来判断的。
差额征税特定情况下,企业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某些成本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等)后计算销项税,该规定明确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实际应付金额借记资产或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应交税费,贷记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类科目。
价外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怎么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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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怎么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价外费用进项税额】价外费用范围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除外)。
其中: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开票编码选择(1)原则:价外费用按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的商品编码进行选择。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致,;(3)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要求一致,比如:房屋租赁备注栏要求(3)仅是建议:为了核算等方便,建议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价外费用相关信息;(4)取得价外费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其取得“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原则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例】甲企业租赁办公场所,租赁期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由于经营需要于2017年12月1日提前解约,房屋出租方乙企业将房屋押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则:(1)乙企业将房屋押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2)乙企业房屋押金5万元开票选择:—按所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商品编码进行选择;—开票发票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如其出租该办公场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票时选择适用税率11%;—如其出租该办公场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时选择适用征收率5%;—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建议开具发票是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违约金5万元”(3)甲企业涉税处理—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按规定正常税前扣除—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如取得“违约金5万元”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4)如果是出租方乙企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甲企业收取出租方乙企业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会计干货之《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会计实务-《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对于财政部会计司2016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27号), 我们结合相应的会计处理实务进行了认真地研读, 认为《规定》中部分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有如下反馈意见:一、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设置的建议原文规定: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并于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七条, 规定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中如下: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反馈意见:我们认为, 该科目的设置并未考虑到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而企业在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需扣除分次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具体案例分析如下:M公司为房地产企业, 2016年6月应交税费-预缴税费的借方余额为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科目明细如下:按照征求意见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贷:银行存款 100但是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当扣除预缴的增值税20万, 所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 并不是仅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计算的。
修改建议:建议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通过该科目来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税额。
具体其会计处理如下:第一步: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当期情况: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第二步:将所有当期预缴增值税科目金额转入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第三步:实际缴纳环节: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贷:银行存款 80二、对于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的建议原文规定:对于第二部分第(一)条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中的第7点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规定如下: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规范详解

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规范详解—、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户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因此,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和差额确认销售额”的会计核算,集中于三个科目的确认:(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因此,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会计核算,集中于四个科目的确认:(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
“应交税费”还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印花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1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
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10个专栏加以反映。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常见业务会计实务举例(一)进项税抵扣1、抵扣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4)完税凭证(5)机动车销售统——发票(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桥、闸通行费发票(8)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客票2、不可抵扣的情形(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6)购进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2016〕36号文3、抵扣进项税额应同时符合(1)取得规定的扣税凭证;(2)用于能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3)进行用途确认等条件。
会计干货之一张图了解新规定的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一张图了解新规定的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顺便说一下
需要把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适用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不管是营改增纳税人还是老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2017年科目设置和核算都要发生重大的变化。
小陈税务特别建议:
1.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是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没有看明白和看透,增值税会计处理就不要谈了;
2.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一定要看三遍以上,关键词,还有专业名词等,看完相关内容后,再回头还看科目设置,这样就不需要记会计分录,就在脑子里有自己的逻辑性万变应对性。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
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
会计实务增值税"直接免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增值税"直接免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直接免征是指一些纳税人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这些情况包括免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农民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科研机构自行研制的产品销售等。
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进行增值税直接免征的会计处理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值税直接免征是指增值税的实际应缴部分不再计入税负,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不会存在增值税的借贷科目。
对于增值税直接免征的纳税人来说,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不再计入增值税负债,也不会影响到增值税的税金减免。
其次,在会计报表中,需要作以下调整:1.营业收入调整:增值税直接免征的纳税人不会计入增值税税收收入,而直接将销售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应将增值税免征部分的销售收入调整到其他应付款或者非流动负债类科目中。
2.应付税金调整:增值税直接免征的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再计入增值税税负,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应将免征部分的应付税金调整到其他应付款或者非流动负债类科目中。
3.营业成本调整:对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其采购的原材料和服务不会计入增值税税费,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应将免征部分的采购成本调整到其他应付款或者非流动负债类科目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处理中,需要详细记录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并将其分别调整到其他应付款或非流动负债类科目中。
同时,财务报表中的其他科目不受影响,仍按照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最后,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免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采购成本的明细,以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增值税免税情况。
总而言之,增值税直接免征是一种特殊的税收政策,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免征部分的销售收入、采购成本和应付税金等调整到其他应付款或非流动负债类科目中,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免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采购成本的明细。
这样可以保证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满足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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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附件: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
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
易税易行注:以下规范的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核算。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易税易行注:名称变化,核算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差额计税的项目,包括旅游服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转售自来水等。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易税易行注:提前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使用,企业不一定涉及。
目前有些企业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代替下面的“未交增值税”使用,即月底按照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直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该做法不会影响纳税的准确性,但不符合规范,建议2017年度起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易税易行注:同上,部分企业月末没有通过未交增值税核算税金,当然也未启用该专栏,建议2017年度开始按本规定启用。
具体的账务处理,本规定后面账务处理部分有详细介绍。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
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易税易行注:同上。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易税易行注:
此处“预交增值税”,指的是按规定应预缴(就地预缴),不是前面“已交税金”提前缴纳。
营改增之后,除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经常使用该科目外,其他异地出租房产也应该启用该明细科目。
目前多数企业异地出租房产选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核算时直接通过销项税额核算,该做法不影响纳税,但不符合规范,无法反映预缴税款相关信息,建议2017
年开始改按本规定操作。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易税易行注:
该政策主要是有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到。
企业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当前企业不论是尚未取得发票、取得但尚未认证、已认证但需要下期抵扣等情形,均通过该科目核算(或者是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建议2017年开始,只就上面列举范围,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有2016年5月1日之后不动产抵扣的企业,会存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余额(40%结转下年抵扣的部分),依据后续报表列示的规定,该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项目列示,而当前很多企业,是直接以“应交税费”总的余额(贷方-借方)在“应交税费”列示,2016年12月的报表,需要依据本规定调整。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
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易税易行注:
正式文件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没有变化,通过该明细贷方核算税会差异。
例如某建筑业工程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先预收10%-30%工程款,后续进度款结算按照工程结算金额的80%支付款项,剩余20%部分,15%待主体完工之后支付,剩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
此处就会涉及差异。
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处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早于收入确认,之前一些人建议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的借方核算该差异,与正式文件不符,建议规范按后面的规定处理;后续验工计价时,“工程结算”确认的金额按实际的完工进度核算(不含增值税),当前应缴纳增值税的部分(8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剩余20%部分,属于本条款所述情形,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易税易行注:该科目很快将退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文,之前的留抵税额可以转入抵扣,企业需注意在本次申报时,按75号
公告操作。
之前已通过该科目核算的,本次转入抵扣时,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易税易行注:
注意是一般纳税人适用。
另外,“简易计税”下面是否要再设“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专栏,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建筑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可以扣减分包款后计算,也通过该科目核算。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易税易行注: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说法,只有“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