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办法及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contents •总则•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程序•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申请材料•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附则目录CHAPTER总则目的依据目的和依据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企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金融、文化等领域的企业,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范围定义和术语企业国有产权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对取得、变动和注销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的登记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机关CHAPTER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程序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登记机关要求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组织结构等。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申请,领取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
提交时间申请人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03不予受理情形登记受理01受理条件02受理时间审查内容审查时间特殊情况处理登记审查准予登记情形不予登记情形登记决定登记公示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信息通过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信息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公示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信息。
CHAPTER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基本材料股权类材料01有关“出资人”的批复(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02有关“出资人”的授权委托书;03有关“出资人”的身份证明;04公司章程(非公司制企业);05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06产权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类材料产权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CHAPTER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03档案使用档案管理01档案建立02档案保管信息化管理030201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建立或保管档案,可能被责令改正或罚款。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9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流程说明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图事项编码:004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公地点:国资办产权管理科服务电话:5190368 监督电话:5191937申报材料:1、新设企业登记(1)产权占有登记表(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3)企业的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度财务报告书、产权登记证、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提交《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核准或备案文件(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变动登记(1)产权登记证(2)产权变动登记表(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提交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行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提交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注销登记(1)产权登记证(2)注销产权登记表(3)批准注销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图事项编码:006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服务电话:5231537 监督电话:5191937申请条件:1、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2、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申报;3、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引起国有资产调整变化的应在机构变化后三十日内申报;4、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申报材料:1、新设登记:⑴登记表;⑵批准设立的文件;⑶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⑷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⑸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机构设置的批复文件;⑹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资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其产权登记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指的是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在相应的机构,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重大。
首先,登记可以保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其所有权应该由国家拥有并加以保护。
通过产权登记,可以确保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得到合法的认可和保护,防止非法侵占和挪用。
其次,登记可以明确国有资产的使用权。
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国家,其合法使用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通过产权登记,可以明确国家和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避免滥用和误用。
再次,登记可以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国有资产的交易日益频繁。
产权登记可以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相应的凭证和证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优化配置。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流程一般包括四个环节。
首先,资产审查和调查。
在这一环节,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审查和调查,梳理资产的基本情况、归属关系以及使用权状况。
这一步骤是确保产权登记的基础,也是保障国有资产产权的前提。
其次,登记申请和材料准备。
在这一环节,需要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准备相应的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相关的证明文件、合同和协议等,以证明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再次,登记审批和公告。
在登记申请提交后,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获得产权登记的批准。
同时,还需要将登记信息进行公告,以确保登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登记证明和档案管理。
在产权登记批准后,登记机构会颁发相应的登记证明,并进行档案的管理。
这些证明和档案是产权登记的重要凭证,也是保护国有资产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登记信息不完善和不准确。
由于国有资产的规模庞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一个难题。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业务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业务工作流程
一、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1. 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 企业章程;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6. 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7.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业务(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
3.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
四、受理范围:
1. 国有企业;
2. 国有独资公司;
3.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4. 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6.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五、申请条件:
1.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企业;
2. 除未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六、办结通知形式:
提交的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1)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1)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是指在国有产权监管中,企业享有的权益申报、认定、登记、评估等业务办理的规则。
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企业国有产权的登记及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建立合理、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规则条款1.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及认定的业务办理,包含所有类型的企业和协会等。
2.登记和认定主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过备案并授权后可以开展登记和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国有产权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等为认定主体。
3.登记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成立证明、相关管理规则等。
4.登记流程①申请: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②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登记;③备案:登记完成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资料备案。
5.认定的内容和方式国家在确认企业的国有资产时,应该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数量、类型、价值和转让的主体进行认定,确认方式包括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方式。
6.登记责任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监督管理有关部门除了要加强对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进行监督外,还应该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企业国有财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总结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实行,将有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同时,该规则的实行还将推动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制造业的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因此,对于全部的国有企业来说,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指南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
办理对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申办材料:1.占有产权登记:分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情况办理。
办理流程: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由其申办主体出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4)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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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办法及流程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相关规定,现制定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公司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控股及参股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当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上上级管理机关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所属公司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一部分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相关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参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即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部分变动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参控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即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公司名称改变的;
(二)公司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公司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公司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参控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参控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部分注销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参控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所出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四)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可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四部分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资本运营部产权管理人员应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系统登记后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公司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资本运营部产权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