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内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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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2021年对比

专利法修改2021年对比

专利法修改2021年对比引言专利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在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技术和全球知识产权的变化趋势,专利法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2021年对专利法的修改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这些修改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修改背景专利法的修改通常是基于对法律实施和创新环境的评估,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2021年的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科技的快速进步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难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利法来适应新技术的保护需求。

2.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全球范围内的技术竞争日益激烈,国家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提高: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专利法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修改内容对比1. 开放式创新支持2021年的修改中,专利法对开放式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通过修改封闭式创新的相关条款,鼓励企业和个人更加开放地共享技术和创新成果。

这有助于加速技术的传播和商业化应用,推动更广泛的创新合作。

2. 罚则加重为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2021年的修改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加大。

增加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并加强了对专利权利人的保护。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提高专利法的震慑力,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3.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延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2021年的修改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

对一些特殊领域的专利,如药物研发等,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以鼓励更多创新投入。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增加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和研发活动。

4. 制度优化2021年的修改还对专利制度进行了一些优化。

例如,优化了专利申请的流程,简化了申请人的手续和条件。

此外,修改还规定了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和差异化收费机制,以更好地激励创新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2号发布)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版
对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这涉及到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和更新。

专利审查指南是专门用于指导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修改对照版,一般是指对已有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或者更新,并将修订后的内容与原有的内容进行对照,以便于用户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的部分。

在修改对照版中,一般会列出原有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然后在旁边或者下方标注上修订后的内容,以便于用户对比查看。

这种对照版的修改方式可以帮助用户快速了解到专利审查指南的更新内容,以及对之前的标准进行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通过对照版清晰地了解到专利审查标准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准备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最新的审查要求和标准。

同时,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修改对照版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他们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最新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相关利益相关者都具有
重要意义,它可以促进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08年8月29日)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

”二、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新旧专利法对照范文

新旧专利法对照范文

新旧专利法对照范文《中华人民 __专利法》新旧对照表旧专利法(2000 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新专利法(xx 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法。

删除: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增加三款: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个定义第三条 __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未作修改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 __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作修改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删除“国家:增加第2款:对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第三条 __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 __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改后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

概括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过“四部专利法”,当然是同一部专利法的修订。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应于专利法的修改多了一次,即2003年2月1日单独对细则进行了一次修改,原因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进行了修改,进入指定国的时间由原来的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基于我国涉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规定在实施细则,故只将细则中相应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而未修改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概括起来,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了专利保护。

(2)增加了进口权。

即规定进口行为也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意味着专利权人如果不在中国制造,而仅仅是进口专利产品,也属于在中国进行了专利技术的实施。

(3)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基于我国也实行了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故从进口角度讲,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需要经中国方法专利权人的同意。

(4)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修改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修改后改为20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修改前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以续展3年,即最多保护8年。

修改后改为一律从申请日起10年。

(5)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即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先申请要被视为撤回,但该制度不适用外观设计。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笔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无效理由对比

[笔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无效理由对比

[笔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无效理由对比原细则64.2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A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A2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A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R2: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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