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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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桂建政务〔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23〕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为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4月20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非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增项、延续、地址变更、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等业务,其他资质变更、注销等事项正常受理。

对于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2023年7月1日前,仍受理其资质首次申请,并按原标准进行审批。

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标准实施细则及我厅制定的实施办法出台后,重新启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业务。

二、对于2023年4月2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延续),仍按原标准进行审批,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7月31日。

4月20日前我厅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通过“桂建云”平台自动统一调整为2024年7月31日。

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质[2015]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质〔2015〕2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建发〔2017•【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17〕5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9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全区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需要统一代码标识,并以检测机构的资质代码(住建厅)后三位+一位英文字母(检测机构自定义,本部设为A)为检测报告编号前四位,接着是检测类别号(全区统一规定)、年号、流水号,即:
机构代码(三位)+英文字母(一位)+检测类别(四位)+年号(两位)+流水号(五位)。

例如:001AMA01-1500011 代表区检测中心本部2015年水泥检测(房建)报告第11号;001BMA01-1500001 代表区检测中心柳州分站2015年水泥检测(房建)报告第1号;001AEN03-1500011 代表区检测中心本部2015年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第11号。

263AMB01-1500001 代表南宁祥明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水泥检测(市政)报告第1号;263AMN04-1500011 代表南宁祥明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车辙检测报告第11号。

附件1 检测机构资质代码(住建厅)表
附件2 检测类别代码
附件1 广西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序号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
(住建厅)
附件2
建筑材料检测类别代码(房建)
建筑材料检测类别代码(市政)
.
现场(专项)检测类别代码(房建)
现场(专项)检测类别代码(市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2 月 4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 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
(五)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计量 认证标识,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六)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
告应包含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 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需要包含 的内容;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建管[2013]11 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刻写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 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委托区 检测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 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 接收检测试样。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许可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 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 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 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 内容见附件 1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 2,质量检测主要仪器 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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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及资质条件标准(试行)按照业务范围、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仪器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普通和专项两大类,普通类又分为三个级别。

一、普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普通甲级(二)普通乙级(三)普通丙级二、专项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二)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各类各级别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标准如下。

普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标准一、普通甲级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0年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中高级称职人员总数不少于35人;人员专业要求为:工民建专业不少于10人,建材专业、路桥专业、岩土专业、电子技术专业、机械专业、化学化工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5、具有满足相应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可承接建设工程所有质量检测项目的检测及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具体检测项目应包括:1、工程材料(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5)墙体材料力学性能检验;(6)土工试验;(7)防水材料、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涂料检验;(8)砼外加剂和掺合料检验;(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10)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

2、地基基础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

3、主体结构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结构构件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建筑物、构筑物沉降观测。

4、幕墙及门窗检测(1)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平面变形性能检测、型材质量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3)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及型材质量检测;5、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6、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空气的氡浓度、甲醛浓度、苯浓度、氨浓度、TVOC 浓度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2)土壤氡含量指标检测。

7、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1)综合性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含智能化住宅小区)的通信网络系统(CNS)、信息网络系统(IN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FAS)、安全防范系统(SAS)、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ISI)、电源与接地、智能环境、家庭控制器、室外设备及管线网的工程效果与质量检测;(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产品的性能与质量检测。

8、市政(路桥)工程检测(1)道路弯沉测试及路面平整度检测;(2)道路桥梁功能性能检测。

9、建筑节能检测(1)墙体材料节能检测;(2)门窗隔热保温性能和安装性能检测;(3)通风与空调设备及风管系统安装检测。

10、水、电检测(1)给水管道水压力检测;(2)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测(1)施工用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钢管及扣件检测;(2)施工用的卷扬机、井架、塔式起重机等安全设备设施检测。

12、建筑工程可靠性检测鉴定及评价13、其它有能力检测的项目二、普通乙级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0年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专业要求为:工民建专业不少于3人,建材专业、岩土专业、化学化工专业各不少于1人;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5、具有满足相应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1、工程材料(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5)墙体材料力学性能检验;(6)土工试验;(7)防水材料、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涂料检验;(8)砼外加剂和掺合料检验;(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10)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

2、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

3、主体结构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结构构件性能检测;(4)建筑物、构筑物沉降观测。

4、门窗检测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及型材质量检测。

5、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空气的氡浓度、甲醛浓度、苯浓度、氨浓度、TVOC 浓度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2)土壤氡含量指标检测。

6、水、电检测(1)给水管道水压力检测;(2)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三、普通丙级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年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5、具有满足相应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检测项目范围1、工程材料(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件)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5)墙体材料力学性能检验;(6)土工试验。

2、主体结构现场检测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3、水、电检测(1)给水管道水压力检测;(2)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专项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标准一、地基基础专项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基础检测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技术职称并从事基桩检测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余为中级职称人员;人员专业要求为:岩土专业、工民建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固定办公场所。

5、具有满足地基基础等检测项目相应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室内环境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年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化学化工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各单项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具有满足室内空气和土壤氡浓度等检测项目相应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1、室内空气的氡浓度、甲醛浓度、苯浓度、氨浓度、TVOC浓度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2、土壤氡含量指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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