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的主要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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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13•【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种子文稿

种子文稿
《种子法》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 简称《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 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 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 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必将进一步推动我 市种子产业化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三)商品种子的要求 销售的种子必须进行“加工、分级、 包装”。不加工、分级、包装就不能 称为商品种子,不能在市面上流通, 也不能销售。
(四)种子标签 1、种子企业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 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标签。种子 标签做到真实、合法、规范。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 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 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 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 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注:生产许可证3年、经营许可证5年。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 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 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四种情况可不办经营许可证。 一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只要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而是原封不动地拿来经销, 不必办理许可证; 二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 托代销其种子的”。这种情况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要 有取得合法资格的种业公司的书面委托,第二是委托就有 连带责任,如果被委托方出现纰漏,主管部门必须严厉追 索委托方; 三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 立分支机构的”,这种情况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 分支机构是在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之内设立的,第二是种子 经营者要承担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四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 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和农作物的原料,起着重要的作用。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本的目的本旨在全面介绍种子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细化解读,为相关从业人员、农民以及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1.3 种子的定义根据《种子法》,种子是指经过加工、选育或者其他方法哺育、取得的具有繁殖、繁育农作物的功能的种植材料。

1.4 种子的分类种子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包括植物分类、用途分类等。

根据《种子法》,种子可分为普通种子和优质种子。

第二章种子的生产和销售2.1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相关法规明确了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机制。

2.2 种子质量监督对于种子的质量,国家设立了监督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种子的质量监督涉及到种子的纯度、杂质、萌发力等方面。

2.3 种子标识与包装种子包装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种子品种、产地、纯度等。

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4 种子销售种子销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家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过程中不能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章种子产权保护3.1 种子权益保护国家对种子的产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种子生产、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3.2 品种保护权对于新品种的哺育者,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权。

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和审批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3.3 种子交易合同种子交易双方应该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交易方的资质、交货时间、品种等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种子生产许可证样本2. 种子质量检测方法手册3. 种子销售许可证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种子法:种子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2. 品种保护权:对新品种的哺育者所享有的权益。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种质资源的定义: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品种认定:自治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需要实行认定制度。

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1、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2、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3、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规定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种子法法律责任与对应条款

种子法法律责任与对应条款

种子法法律责任与对应条款种子法法律责任与对应条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第三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第五十二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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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的调整范围 ▪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
种子法的调整范围
▪ 种子的定义: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 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
▪ 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能萌发出新的植物体,指 籽粒和果实。
▪ 法律上:种子除了“籽粒”和“果实”外,还包括 其他所有的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比如“根、茎、苗、芽、叶、花”等器官。
种苗管理
▪ 5、种业发展规划。种子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 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2010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 布了《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 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 许可之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 2、加强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建
设。“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 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 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质资源
▪ 种质资源的利用
▪ 1、新增:明确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 公共资源。种子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种质资源库、种质 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 开放利用”。
▪ 一是纳入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目录中的种质资源。二是依照国 务院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比如农业分别规定长期库中期 库等如何开放利用。)
种苗管理
▪ 3.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种 子管理工作,不仅需要作为主管部门的农业、林业 部门积极履职,也需要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金 融、工商、商务等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给予的支持、 协调和配合。
▪ 种子管理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各 个部门互相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形成合力,整合 资源,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共同促进我国种 业的发展。
参照执行
▪ 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草种、烟草种、中药材 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与原法相比,此 次种子法修改增加了“烟草种”和“中药材种”参 照本法执行的内容。
▪ 目前中药材种尚无专门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 件进行规范,主要参照种子法进行调整。
种苗管理
▪ 2.明确了种子管理工作的层级。即国务院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 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除此之外,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管 理事项上对不同层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也 作出了特别规定,如广告法、许可法。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对种质资源的 具体形态作出了规定,种质资源包括植物的 植株、果实、籽粒、苗、根、茎、花、花粉 、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种质资源
▪ 种质资源保护:
▪ 1、加强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力度。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 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种苗管理
▪ 6、种子储备。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 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 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 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种质资源
▪ 概念:种子法第九十二条 “种质资源是指选 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 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 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 苗木:指种植材料。苗圃中用繁殖材料培育的植株
种子法的调整范围
▪ 种子法调整的行为范围: ▪ 1.品种。品种,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是
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 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 2.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子生产经营者种植 、采收、晾晒、清选、分级、干燥、包衣、包装、标识、销 售种子的活动。 ▪ 3.种子管理。种子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 关机构以及有关组织对种子行业进行的指导、规范、扶持、 服务、审批、执法等活动。
种苗管理
▪ 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 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 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种苗管理
▪ 1.明确了种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方面的职 责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种质资源保护、品种 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许可证核 发和管理、种子进出口管理、种子质量监管 、种子市场监管、种子信息发布、种子执法 等各个方面。
种苗管理
▪ 4、国家对种子工作的扶持和奖励。种子法第 四条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 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 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 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表明了国家扶持种 业发展和奖励在种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的基本态度。
种质资源
▪ 新增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种质 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 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是对公权力 的一种约束,指向的是土地征收、征用中政 府相关管理部门,不涉及其他公民和法人。
种质资源
▪ 3. 种质资源普查。种子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有 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 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 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7)》国家林业 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资源普查 结果及鉴定和保存情况,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 资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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