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引言工伤赔偿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的伤残评定和经济补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职工及相关人员了解并正确应用。
二、工伤认定1. 工伤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工作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等。
2.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由企业、工伤认定委员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成的认定机构进行。
职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进行鉴定。
三、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费用标准参照《江西省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2. 伤残赔偿金:伤残程度评定结果将决定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江西省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伤残分级标准及相应的赔偿金金额。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3.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若工伤导致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工资总额计算赔偿金。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二。
4. 死亡赔偿金: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家属将获得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三。
四、工伤赔偿计算方法1. 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基数,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金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一。
2.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法:根据职工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职工工资总额,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金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二。
3.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根据被抚养人数、被抚养人关系和职工工资总额,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金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三。
五、附件1. 附件一: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表2. 附件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法表3. 附件三: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江西省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区域。
在江西省,工伤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受伤的员工和雇主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江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江西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江西省规定,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由雇主承担。
具体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根据工伤程度的不同,江西省规定了不同的费用上限。
2. 工伤津贴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工伤津贴是指受伤员工因伤势轻重而不能工作时,由雇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月平均工资确定。
3. 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伤事故导致员工伤残的情况下,由雇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
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是根据伤残程度和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事故导致员工伤残后,在复工或就业过程中由雇主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该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工伤赔偿计算方法江西省的工伤赔偿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的计算医疗费用的计算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来确定的。
雇主需要支付员工因工伤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费用上限根据工伤程度来确定。
2. 工伤津贴的计算工伤津贴的计算是根据伤残程度和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工伤津贴 = 伤残程度系数 × 月平均工资。
3. 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也是根据伤残程度和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伤残补助金 = 伤残程度系数 × 月平均工资。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也是根据伤残程度和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伤残程度系数 × 月平均工资。
结论江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涵盖了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方面。
2023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江西最新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江西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于2023年更新了工伤赔偿标准。
下面是2023年江西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一、工伤保险金赔偿标准1. 工伤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江西省工伤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如下:伤残等级为1级的,赔偿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赔偿最高不超过18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赔偿最高不超过16万元;伤残等级为4级的,赔偿最高不超过14万元;伤残等级为5级的,赔偿最高不超过12万元;伤残等级为6级的,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伤残等级达到10级以上,赔偿最高不超过8万元。
2.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若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丧失工作能力的,江西省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标准为:丧失一级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丧失二级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不超过27万元;丧失三级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不超过24万元;丧失四级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不超过21万元;丧失五级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不超过18万元;丧失六级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不超过15万元;若丧失劳动能力等级达到十级以上,赔偿最高不超过12万元。
3. 死亡赔偿标准若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为:非经济补偿金为死者生活费用的年平均值;经济补偿金为死者生活费用的年平均值乘以丧葬补助标准的三十倍。
二、伤残等级评定江西省采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来评定伤残等级。
评定伤残等级时,考虑以下因素:身体残疾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视觉、听力、言语、智力等功能差异。
三、赔偿支付期限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给予的赔偿金应在工伤发生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个月。
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工伤赔偿申请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江西省 工伤赔偿标准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的实际情况,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
下面将对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赔偿的适用范围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从事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
二、工伤赔偿金计算方法1. 工亡职工的赔偿工亡职工的家属可按下列一种方式选择计算工伤赔偿金:(1)按照工亡职工因工死亡时相应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的24倍计算;(2)按照工亡职工因工死亡时相应工龄月平均工资与生活补助金、护理费的24倍计算,其中护理费按照工亡职工因工死亡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计算。
2. 被工伤致残的职工的赔偿(1)被列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按照下列比例计算工伤赔偿金:一级伤残:赔偿金为职工因工伤致残当年月平均工资的60倍;二级伤残:赔偿金为职工因工伤致残当年月平均工资的54倍;三级伤残:赔偿金为职工因工伤致残当年月平均工资的48倍;四级伤残:赔偿金为职工因工伤致残当年月平均工资的42倍。
(2)被列为五级伤残的职工,赔偿金为职工因工伤致残当年月平均工资的36倍;(3)被列为六至十级伤残的职工,赔偿金为职工因工伤致残当年月平均工资的30倍。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标准(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为职工因工伤致残当年月平均工资的40倍;(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超过三分之二的,但尚不构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按照被列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赔偿标准计算。
四、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门诊治疗费、康复费、医用耗材费、检查费、化验费等。
五、其他赔偿费用除了工伤赔偿金和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还可支付丧葬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营养费、康复费等。
六、工伤赔偿的申请和认定被保险人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立即请求用人单位就医,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报告材料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一)1-4级(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与工伤前待遇保持一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护理费标准:(a)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b)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基金支付)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 90%的本人工资二级= 85%的本人工资三级= 80%的本人工资四级= 75%的本人工资(6)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医疗费用缴纳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5-6级(1)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与工伤前待遇保持一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江西省工伤待遇

江西省工伤待遇
江西省工伤待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发生工伤的职工提供的一系列保险待遇。
江西省对工伤待遇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死亡补助金以及职业康复费等。
首先是医疗费待遇。
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报销,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待遇比例一般为100%。
其次是工伤津贴待遇。
江西省对于暂时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月支付工伤津贴作为经济补偿,待遇标准根据工伤等级划分,从轻微伤到重大伤残不等,津贴比例为伤残工人人月工资的50%至90%不等。
再次是伤残津贴待遇。
对于被认定为伤残的工伤职工,江西省根据工伤等级划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标准根据受伤程度划分,从轻度、中度到重度不等,津贴比例为伤残工人人月工资的30%至90%不等。
此外,江西省还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死亡补助金以及职业康复费等待遇给予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为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后一次性发放的费用,死亡补助金为工伤职工因工伤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费为工伤职工接受职业康复所需的费用。
总体来说,江西省的工伤待遇相对完善,在工伤发生后能够给予职工及其家属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工伤待遇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给予工伤职工的补偿金额有时过低,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工伤认定标准及程序1.1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a)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b) 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罹患职业病;c) 在与工作有关的路途中发生伤害事故;d) 在直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暴力、恐吓威胁等因素导致的伤害。
1.2 工伤认定程序若员工认为自己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尽快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a)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附上工伤发生的相关材料和证明;b) 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工伤鉴定;c)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会派遣医疗专家进行医学鉴定;d)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鉴定结果,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二:工伤赔偿核算方法2.1 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核算。
赔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治疗费用、药品费用等。
2.2 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程度进行核算。
伤残程度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评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并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2.3 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当工伤致使员工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时,根据员工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工资水平,计算赔偿金。
赔偿标准按月计算,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工龄等因素,参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2.4 工伤死亡赔偿金若员工因工伤致死,其家属有权获得工伤死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按照劳动者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丧失家庭劳动力的程度进行计算。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事务的部门。
2.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程度评定结果划分的等级,用于确定赔偿金额。
3. 丧失劳动能力:指由于工伤造成的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能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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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
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省政府令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一)工伤预防费;(十二)职业康复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
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第十六条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十八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