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用水标准表
工业回用水标准-国标

450
450
450
450
12
总碱度(以CaCO3计mg/L)≤
350
350
0
350
350
13
硫酸盐(mg/L)≤
600
250
250
250
250
14
氨氮(以N计mg/L)≤
-
10①
-
10
10
15
总磷(以P计mg/L)≤
-
1
-
1
1
16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0
30
30
5
生化需氧量(BOD5)(mg/L)≤
30
10
30
10
10
6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60
-
60
60
7
铁(mg/L)≤
-
8
锰(mg/L)≤
-
9
氯离子(mg/L)≤
250
250
250
250
250
10
二氧化硅(SiO2)≤
50
50
-
30
30
11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序号
控制项目
冷却用水
洗涤用水
锅炉补给水
工艺与产品用水
直流冷却水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
1
pH值
-
-
-
-
回用水量自动计算表

最高日折 算
平均日给 水量
折减系数
α
0.67
给水量折 算
排水量 折减系数
β 0.9
附表1-16
用水分项 (厨房洗
涤)
中水
中水
给水百分 率
原水量
回用水量
%
(m3/d)
(m3/d)
b
QY=∑α* QH=∑ β
1213.01 1054.79
最高日
用水量
(m3/d) Q=∑ q0*N/1000 10587.5 10587.5
最高日折 算
平均日给 水量
折减系数
α
0.67
给水量折 算
排水量 折减系数
β 0.9
附表1-16
用水分项 (洗衣)
中水
中水
给水百分 率
原水量
回用水量
%
(m3/d)
(m3/d)
b
QY=∑α* QH=∑ β*Q*b QY/1.15
用水项目
用水 单位
分项
戶数 每戶人数
住宅
单元住宅 12100
3.5
人
合计2
单位数 用水定额 用水
N 42350
(L) q0 250.00
时间 (h) T 24
时变化 系数
Kh 2.5
洗衣回用水量计算表
用水
用水项目
单位
分项
戶数 每戶人数
住宅
单元住宅 12100
3.5
人
合计3
单位数 用水定额 用水
N 42350
22.0
1404.54 1221.34
1404.54 1221.34
(L) q0 250.00
再生水回用标准

—
6
溶解氧DO ≥
7
总磷以P计mg/L ≤
应该为
8
总氮以N计mg/L ≤
15
9
氨氮以N计mg/L ≤
5
10
粪大肠菌群个/L ≤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
11
余氯≥
12
色度度≤
30
13
石油类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①氯接触时间不应低于30min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项要求;
注:1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必须加氯消毒;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13
总大肠菌群个/L
≤
3
表3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控制GB/T 18921— 2002
序号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1
基本要求
无飘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PH
6~9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mg/L≤
10
6
6
4
悬浮物SSmg/L ≤
20
10
—
5
浊度NTU ≤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注:①当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换热器为铜质时,循环冷却系统中循环水的氨氮指标应小于1 mg/L;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1总则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9.06.5~9.0bod5,mg/l1010cod 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3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项目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PH 6.0~9.0色/度≤30嗅无不快感浊度/NTU≤ 5 10 10 5 20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 1500 1000 1000五日生化需氧量10 10 20 10 15(BOD5)/(mg/L)≤氨氮(mg/L)≤10 10 20 10 2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1.0 0.5 1.0铁(mg/L)≤0.3 - - 0.3 -锰(mg/L)≤0.1 - - 0.1 -溶解氧(mg/L)≤ 1.0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总大肠杆菌(个/L)≥ 3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GB/T18921-2002序号项目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1 基本要求无飘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2 PH值 6.0~9.0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6 64 悬浮物(SS)≤20 10 —(a)5 浊度(NTU)≤— 56 溶解氧≥ 1.5 2.07 总磷(以P计)≤ 1.0 0.5 1.0 0.58 总氮≤159 氨氮(以N计)≤ 510 粪大肠杆菌(个/L)≤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11 余氯(b)≥0.0512 色度(度)≤3013 石油类≤ 1.0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注1: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再生水回用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2020

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2020一、水质指标1. 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2. 水质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性酚、硫化物、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总大肠菌群、总菌落数等。
二、有机物指标1. 有机物指标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有机物的限值要求。
2. 有机物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CODcr(化学需氧量)、BOD5(生物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VOC)、多环芳烃(PAHs)、多氯联苯(PCBs)等。
三、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指标1. 氨氮指标应符合国家《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和《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的要求。
2. 亚硝酸盐指标应符合国家《水质亚硝酸盐的测定分光光度法》的要求。
3. 硝酸盐指标应符合国家《水质硝酸盐的测定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的要求。
四、重金属指标1. 重金属指标应符合国家《水质铜、锌、砷、镉、铬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水质铅、铋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的要求。
2. 重金属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铜、锌、砷、镉、铬、铅、铋等。
五、微生物指标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2. 微生物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
六、放射性指标1. 放射性指标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2. 放射性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七、其他指标除了上述列出的指标,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还包括其他一些指标,如悬浮物、色度、透明度、总悬浮颗粒物等,这些指标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
八、检测方法与频率1. 水质指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频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应至少每月检测一次。
2. 有机物指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频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应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
再生水 回用 标准

再生水回用标准
再生水回用的标准主要涉及水质要求和水量保证两个方面。
1. 水质要求:再生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水质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使用再生水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场合,选择合适的水质标准和处理工艺,确保再生水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例如,灌溉回用水的水质标准主要包括总悬浮物(T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和粪大肠菌群等指标,不同等级的再生水对这些指标的要求不同。
2. 水量保证:再生水的水量应能够满足使用需求,并具有一定的余量。
为了保证再生水的水量和水质,应建立完善的水量调度和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和调度水资源,确保再生水的稳定供应。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再生水可以用于灌溉,但在使用时应注意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对于灌溉回用水,应采取合适的管理和措施,防止再生水污染土壤和作物,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

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工业回用水是指经过处理后再次利用的工业废水。
在当前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工业回用水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工业回用水的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质标准,以确保回用水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本文将就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
这些指标的含量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确保回用水的质量达到可再利用的要求。
其中,悬浮物是指在水中悬浮的固体颗粒物质,其含量过高会影响水的透明度和清洁度,对工业生产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化学需氧量是指水中有机物氧化分解所需的化学氧量,其含量过高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影响水质;氨氮和总磷是水体中的营养盐,其含量过高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等问题;重金属是指镉、铬、铜、镍、铅、锌等元素,其含量过高会对水体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还需要考虑回用水的具体用途。
不同的用途对水质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比如,工业生产中的冷却水对水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作为原料水使用的回用水则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处理和控制。
因此,制定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需要考虑到不同用途的特点,以确保回用水的质量能够满足具体的需求。
此外,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回用水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回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环境的保护和人体健康。
因此,制定水质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水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以确保回用水的质量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是保障回用水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制定水质标准需要考虑到不同的水质指标、回用水的具体用途以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只有通过严格的水质标准,才能确保工业回用水的质量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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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日常用水回用标准〔5〕
其水质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卫生上安全可靠,无有害物质,其主要衡量指标有大肠菌群数、细菌总数、悬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等;
(2)外观上无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浊度、色度、臭气、表面活性剂和油脂等;
(3)不引起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结垢和不造成维护管理的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 值、硬度、溶解性固体等。
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的中水水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见表1。
表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4.2非饮用水回用标准〔3〕
主要用于生活杂用水、冲厕杂用水、道路清洗杂用水、绿化杂用水等,其水
质标准如下表2:
表2 非饮用水回用标准
3.4.3工业用水回用标准〔4〕
工业用水主要用于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具体回用标准见表3:
表3 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极虎地 ygCMs5UD9a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