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1. 概述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直接饮用的水源。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的水质检测标准。
2. 外观(1)颜色:饮用水应为无色透明的状态,不能有明显的颜色变异。
(2)浑浊度:饮用水的浑浊度应该小于或等于5 NTU(浊度单位)。
(3)气味:饮用水应该没有任何异味。
3. pH值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至8.5之间。
4. 可溶性物质(1)总溶解固体(TDS):饮用水的总溶解固体浓度应低于500 mg/L。
(2)氯离子(Cl-):饮用水中的氯离子浓度应低于250 mg/L。
5. 微生物污染物(1)大肠杆菌(E.coli):在饮用水中不得检测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细菌。
(2)菌落总数(CFU/mL):饮用水中的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100 CFU/mL。
6. 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1)铅(Pb):饮用水中的铅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1 mg/L。
(2)汞(Hg):饮用水中的汞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01 mg/L。
(3)苯(C6H6):饮用水中的苯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05 mg/L。
7. 放射性物质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8. 其他参数(1)溶解氧(DO):饮用水中溶解氧的浓度应大于或等于6 mg/L。
(2)碱度:饮用水的碱度应在50-200 mg/L之间。
(3)氨氮(NH3-N):饮用水中氨氮的浓度应低于或等于0.5 mg/L。
以上是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水质检测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品质。
请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措施,保障健康饮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2007-07-01 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生活饮用净水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生活饮用净水的质量标准也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目前,国家对于生活饮用净水的质量标准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自来水水质标准》等。
根据这些标准,生活饮用净水应当具有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水质稳定,安全卫生生活饮用净水的水质应当稳定,卫生安全。
因此,水中必须排除有害物质,例如细菌、病毒、重金属等,以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二、达到卫生标准生活饮用净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业的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生活饮用净水的水质应该满足以下标准:(1)浑浊度:不大于1NTU(2)PH值:6.5~8.5(3)色度:不大于15度(4)余氯:不少于0.2mg/L(5)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三、富含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生活饮用净水还应该富含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这是因为,这些物质对人体的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富含这些物质的水还能够提高水的口感和品质,使人们更加愿意饮用它。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净水的质量标准是非常严格和高要求的。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才能够保证人们饮用的水是安全和健康的。
因此,人们在选择生活饮用净水的时候,应该仔细了解水的来源和质量,以确保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同时,也需要注重自身的科学饮水知识,掌握正确的饮水方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生活饮用净水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要想保证健康的生活,我们需要认真关注水质的问题,了解生活饮用净水的质量标准,并严格遵守这些标准。
让我们共同营造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刖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抱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漠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镣、钥、皱、硼、钥、镣、车它、氯化割;并修订了碑、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漠甲烷、一氯二漠甲烷、二氯一漠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漠割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吠喃丹、毒死蝉、敌敌畏、草甘麟;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a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o——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抱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三个级别:一类、二类、三类。
以下是各项指标的标准:一类水(直接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5~8.5;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30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000mg/L;6. 氨氮:不大于0.15mg/L;7. 铅:不大于0.01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0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1mg/L;14. 氯离子:不大于350mg/L。
二类水(经过煮沸、净化后可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4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500mg/L;6. 氨氮:不大于0.5mg/L;7. 铅:不大于0.05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450mg/L。
三类水(不宜直接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剧烈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5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2000mg/L;6. 氨氮:不大于1.5mg/L;7. 铅:不大于0.10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10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600mg/L。
自来水水质标准

自来水水质标准
根据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自来水水质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外观:自来水应透明无色,不应有异色、浑浊或悬浮物。
2. 嗅觉和味道:自来水不应有异味和刺激性气味,也不应有明显的异味或味道。
3. pH值:自来水的pH值通常在6.5-8.5之间,但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有一定的浮动范围。
4. 总大肠菌群:自来水中不应有大肠杆菌和其他致病菌的存在。
对于自来水中允许存在的大肠菌群的最大限度,规定每100毫升不得超过10个。
5. 阴离子和阳离子:自来水中阴离子和阳离子的含量应在一定范围内。
例如,氯离子的含量应小于0.12毫克/升,硫酸盐类
离子的含量应小于250毫克/升,硬度应小于450毫克/升。
6. 有机污染物与无机污染物:自来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污染物应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例如,总有机碳(TOC)的含量应
小于1毫克/升,总铅的含量应小于0.01毫克/升。
这些标准是为了确保自来水安全适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饮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水质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当地的标准来评估自来水的水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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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
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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