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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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中利息

工程合同纠纷中利息

工程合同纠纷中利息
在某建筑项目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总造价及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但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进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工程,导致双方就利息计算问题产生了争议。

我们要明确的是,合同中关于利息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利率、计息时间、计息方式等。

在上述案例中,合同规定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争议,因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一个可查证的客观标准。

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利率可能会有变动,因此双方应共同确认逾期之日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通常应当是自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在本案例中,即从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进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如果合同中有更具体的约定,比如延迟多少天后开始计息,那么应当遵循合同的具体约定。

关于利息的上限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请求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

这是为了防止过高的利息要求对债务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因此,在计算利息时,甲乙双方应当注意不要超出这一法定上限。

如果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有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帮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双方在第三方的调解下或者在法院的判决下达成一致,从而解决了利息争议。

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

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

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我们需要明确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的一种赔偿金。

它通常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以避免违约发生时双方就损害赔偿额进行繁琐的计算和争议。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的范本:【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条款范本】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应按每延误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 若乙方提供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应负责修复或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4. 若甲方在验收合格后迟延接收工程,应按每延迟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5.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6. 若任一方逾期支付款项,应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违约金的设定通常与合同的总金额挂钩,并且根据违约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设定不同的比例。

这样的设计既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质,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实际损失。

在实际运用中,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设置,既不应过低以至于失去约束力,也不应过高以至于构成对违约方的不合理负担。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受害方仍有权要求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至于利息的问题,通常是针对逾期支付款项而设定的。

在上述范本中,逾期支付的滞纳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这既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惩罚,也是对受害方资金占用损失的一种补偿。

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利息及违约金是多少

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利息及违约金是多少

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利息及违约金是多少在建筑施工项目中,签订合同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进行说明。

一、利息的约定1. 合同金额利息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合同金额产生的利息将由施工方承担。

合同金额在建设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整,利息的计算也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金额产生的利息计算方法一般采用每日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

2. 工期滞纳金施工方逾期未完成工程形成的滞纳金,根据天计算,计算方法一般为每天合同总金额乘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率。

3. 分期付款利息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分期付款,每期付款按照特定比例支付,并产生相应的利息。

分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每期未支付金额乘以约定的年利率计算。

二、违约金的约定1. 违约金的计算双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一般为违约金=合同金额×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违约金比例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为约定金额的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

2.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支付给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一般为按期支付,即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并应当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付清。

3. 违约金的上限建筑施工合同通常约定了违约金的上限,即在一定范围内,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不得超过约定的上限金额。

违约方应当承担超过约定上限金额部分的实际损失,并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补偿方式的选择1. 以利息方式补偿根据协商约定,当一方未能按时履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利息作为补偿。

利息的计算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支付方式进行。

2. 以违约金方式补偿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和经济因素等。

建筑工程合同利息

建筑工程合同利息

建筑工程合同利息我们需要明确建筑工程合同中利息条款通常适用于哪些情况。

一般而言,当工程款支付发生延迟时,承包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索取逾期支付的利息。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产生额外融资成本,利息条款同样适用。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利息条款范本:“第X条利息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向乙方支付利息。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从而造成乙方需额外融资以维持工程正常运转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计算标准参照本条第1款执行。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按日支付千分之X的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完毕。

”从上述范本可以看出,利息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1. 利息的计算基准:在本例中采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这是一个公正客观的标准,能够确保双方利益不受任意一方控制。

2. 利息的启动条件:逾期支付工程款或因一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这些条件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额外财务负担。

3. 利息的计算时间:自逾期之日起计息,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利息的计算起点,避免争议。

4. 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在本范本中,利息与违约金是并行的,即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还需支付额外的利息和违约金,这增强了合同的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对利息条款进行具体协商和定制。

例如,可以约定具体的利率水平、是否设有免息期、逾期支付的定义等。

为了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

工程承包合同不付工程款,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吗

工程承包合同不付工程款,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吗

工程承包合同不付工程款,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吗律伴小编和大家又见面了。

今天咱们来说一个工程的法律问题。

大家都知道工程承包是要签合同的,以此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那么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不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同时主张利息以及违约金吗?我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是比较有疑惑的,因为我们是签订了协议的,可能觉得这要看协议里面的内容来觉得。

还有一种看法是应该收取。

那么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咱们今天就来一起看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类形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情形下,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能否适用合同约定,同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我认为关键分析迟延履行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性质及其相互关系。

二、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1.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

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体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责任问题

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责任问题

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责任问题–工程纠纷律师甲方与乙公司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所有未工程款,否则甲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按未付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否则甲方应按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补充协议中无工程欠款利息的约定),并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因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并按未付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

现关于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责任有两种观点:1、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已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逾期付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按未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变更为:甲方逾期付款只需按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在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因此乙方要求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工程欠款利息是法定的,只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发包方均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虽然只约定定了甲方逾期应按未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但并未明确约定支付违约后就不在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因此乙方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其次,若只按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约为4万元,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接近40万元,这明显有失公平,也不能起到赔偿守约方损失,制裁违约方,促使合同当事人忠实履行合同的义务之作用,这也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立法精神不符,因此乙方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请教各位专家,乙方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按未付款1%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就相同事项---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并且俩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因此可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工程欠款利息。

施工合同纠纷的利息

施工合同纠纷的利息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利息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问题。

在施工合同中,利息问题主要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和违约金的使用。

在此,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对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利息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方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

在实际案例中,如上文提到的“合肥树林公司与安徽阳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这表明,在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二、违约金利息计算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金应当根据违约程度、损失大小、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的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实际案例中,如上文提到的“正业科技与福建省润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润翔建筑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正业科技支付工程款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这表明,在施工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利息。

三、利息计算的注意事项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计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一般是从工程款应付之日或者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 利息计算的利率:利息计算的利率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但具体利率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3. 利息计算的金额:利息计算的金额应当是逾期付款金额或者违约金金额。

综上所述,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利息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了解利息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有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纠纷,或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手记】违约金与工程款逾期利息可以并存吗

【律师手记】违约金与工程款逾期利息可以并存吗

【律师手记】违约金与工程款逾期利息可以并存吗《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违约金,《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了工程款逾期利息,二者是否可以并存的问题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之中并无统一的裁判意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种不确定性就意味着法律风险与机会的存在。

那么对于违约金与工程款逾期利息是否可以并存问题的处理,说到底还是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问题,这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必然要遇到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

在此,笔者还是结合(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对于违约金与工程款逾期利息能否并存的问题做一个简要的探讨。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是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合同有效是适用违约金约定的前提,也是按照约定计取工程款约定逾期利息的依据,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利息。

故而该判决认定:庆达公司与能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然后,需要确定违约金与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算点。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注:现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诉争两项工程的最后竣工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给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又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注:现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因庆达公司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为2013年7月27日,因此,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2013年7月27日起计算。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在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并不需要当事人约定。

二审法院以庆达公司与能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且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弥补庆达公司损失为由,对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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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分析发布日期:2012-12-17作者:常彦波律师在审判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问题,争论不一,由来已久。

有人认为,两者不能并用,只能择一适用。

另有观点认为,两者可以并用,但在一定条件下,违约金得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下面试结合有关审判案例加以分析,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以审判案例为切入点案例一,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与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等为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①]原告于2002年12月通过招投标承接了被告公司兴建5万吨级码头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办法。

工程完工后,结算工程款为42179400.63元,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尚欠原告工程款1843万余元的情况下,双方补立了延期付款协议书,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并约定逾期付款不仅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罚息标准支付欠款利息,还要按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

后被告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17364.46元,利息1521.04元,违约金10153835.6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任选其一,两者不能并用,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以赔偿性为原则,而非以惩罚性为目的,原、被告双方关于被告逾期付款需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协议约定,不符合我国有关违约金的立法宗旨,本案只能就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利息不能与违约金并用的抗辩理由成立。

对被告所付款项中原告按利息计收部分,按归还本金计算。

经具体核算,认为被告拖欠的本金已经付清,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违约金2083427.7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原告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诚机电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②]原、被告先后于2006年9月和11月订立了《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价款合计14122849元,双方约定逾期竣工或逾期付款,均按合同价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但赔偿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

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价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208940元并支付违约金435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0万元。

被告抗辩认为,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主张,且原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减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应理解为法定孳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利息和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同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带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质,故原告在主张利息的同时主张违约金,并无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应予支持。

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59394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435780元。

上述两案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为同类性质的案件,但两案案情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案例一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付办法,而在案例二中虽有违约金条款,并无对逾期利息的明确约定。

但在两案的审判中,适用法律却是大相径庭。

案例一中的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依据,认为双方协议虽有明确约定,但违约金与利息同时适用不符合我国有关违约金的立法目的,只能任选其一而不能并用,回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只支持原告的违约金请求。

案例二中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认为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为法定孳息,我国法律并无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的禁止性规定,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即使双方协议中并无利息的约定,但既然原告起诉主张利息,亦应予以支持。

遂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

上述两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并用的争议。

由此也引出了此类纠纷中有关法律适用以及对违约金与利息性质的理解等相关问题,即如何正确理解施工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利息的法律属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十八条应如何理解适用,两者规定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特殊属性及依据首先试分析一下利息的法律属性。

通说认为,利息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取的报酬,也是借贷者使用货币必须支付的代价。

有关利息的性质及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称为母物所生之收益,民法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

[③]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对于其归属,物权法、合同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性质,比照国外立法对承揽合同欠付报酬应当支付利息的相应规定及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有关“即因履行迟延所得请求之迟延利息,亦不失为孳息”的观点,同时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系特殊的承揽合同的范畴,也足以说明欠付工程款本金与利息之间的随附性,该利息的本质仍属于法定孳息,而不是违约金。

[④]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已结算工程款数额的情况下,双方的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比照《合同法》有关向金融机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仍应当支付利息的规定精神(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⑤]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04年10月27日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就有记者问:“拖欠工程价款就应当支付利息,司法解释为何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黄答:“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

案例二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即持以上观点而形成,无疑与最高法院的规定契合。

再反过来理解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理应按国家法定利率计息,即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司法解释也正是这样规定的。

所以即使该条文作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但应当理解为约定的利率也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的上下限。

三、关于违约金与利息并用的分析在确定了欠付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与工程款本金之间具有随附性的属性之后,特别是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其实也就不难理解判断其是否可与违约金并用的问题。

通说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可见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条文对违约金的性质、作用、国家干预(即违约金的调整)、损失赔偿额的约定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与作为法定孳息且具有与本金附随性质的利息显然是两种不同的给付。

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均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它与损失赔偿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鉴于此,有观点认为,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

也正基于此,有人认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就属于违约损失的部分,因此违约金与利息就不能并用。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无法支持。

一则,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因此也就不存在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有关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相互抵触之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说明,自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我国仅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可以选择适用,而不可并用。

二则,即使利息属于违约损失数额的范畴,但《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就等同于当事人的损失数额吗?显然不能等同,如果比照借款合同,其逾期付款还有“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息”的规定,其计息标准显然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也即需加收罚息。

所以不难理解,如果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

反之,又有人认为,当事人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但不能支持利息请求,就如案例一中一审法院的观点,对案例一,除却一审法院只字未提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不论,其说理显然有些牵强,在有的审判案例中,如其约定的违约金甚至低于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话,又如何取舍?如何填补守约当事人的损失?案例二中计算的逾期利息其实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自然有人会提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调高违约金,但如果守约方就坚持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请求而不提增加违约金呢?显然,此举给人有自找麻烦或画蛇添足之嫌,舍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而自论一套,其利弊可见。

当然,对于承包人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下,发包方如果认为其违约金过高而要求调低,对此,应另当别论。

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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