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的税收风险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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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

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

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账务处理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公司的资金流动和股东的权益变动。

以下是一些关于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的建议:一、借款协议的签订首先,公司和股东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双方的行为,也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提供法律依据。

二、账务处理1. 会计科目设置:在会计系统中,应设置适当的会计科目来记录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

例如,可以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来记录公司向股东的借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来记录股东向公司的借款。

2. 记账处理:当公司向股东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当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 利息处理:如果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利息,那么在每期计提利息时,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向股东借款)或“其他应收款”(股东向公司借款)科目。

4. 还款处理:当公司或股东偿还借款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三、税务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还可能涉及税务问题。

例如,如果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被视为股息分配,那么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处理借款账务时,还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四、风险控制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行为。

同时,公司还应该定期对借款账务进行审查和审计,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账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税务问题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以保障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有小伙伴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所以今天的文章就围绕公司股东分红的涉税事项与账务处理来聊一聊。

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股东为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0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3.股东为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举例:会计网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

202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 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法关联企业间⽆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偿借款将⾯临按照⾦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偿将资⾦让渡给他⼈使⽤的涉税问题,《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与公司之间发⽣的资⾦往来(⽆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偿借款⽆收⼊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借给另⼀家企业使⽤,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为,不能视为⽆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偿获得另⼀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为,进⽽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偿,纳税⼈有义务证明⾃⼰“⽆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都适⽤。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企业向股东借款(简洁版)

企业向股东借款(简洁版)

企业向股东借款(简洁版)一、背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有时候企业会选择向股东借款来解决短期资金困难或满足特定需求。

本文档旨在说明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基本概念、流程、注意事项和相关合规要求。

二、借款概述企业向股东借款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从股东手中获得临时资金的行为。

借款数额可以根据企业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变动,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借款期限灵活:根据双方协商,可以制定借款期限,灵活度较高;2. 利息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约定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3. 还款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归还;4. 风险承担:借款合同中应明确风险承担责任,保证双方权益。

三、借款流程1. 协商:企业与股东协商确定借款事宜,包括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等。

2. 审批:企业根据内部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定借款事项。

3. 签订合同:企业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借款条件、还款方式等内容。

4. 借款拨款: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拨给股东。

5. 还款:企业与股东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四、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2. 合规控制: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控制风险。

3. 风险评估:企业应对股东信用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减少违约风险。

4. 税务事项: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税务问题,确保合规纳税。

五、合规要求企业向股东借款应符合以下合规要求:1. 公平合理原则: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或公司利益。

2. 披露要求:应在相关报告和财务报表中对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3. 内控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借款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六、结论企业向股东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筹措方式,能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或满足特定需求。

在借款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协商、审批、合同签订、还款等流程,严格遵守合规要求,确保双方权益和资金安全。

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

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

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企业借款给个人购房、购车或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虽不是经常、普遍业务,但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小视。

例如:某公司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2016年6月归还。

2016年8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项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该公司对税务辅导处理意见产生分歧。

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及怎样征税,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一、个人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三个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从公司借款和股东借款给公司涉及的个税问题

股东从公司借款和股东借款给公司涉及的个税问题

一、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股东向公司投入运营资金其实是有两条途径,一条是通过实收资本形式投入,另一条是通过借款方式投入。

1、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案例:股东张三向自己控股的公司借款1000万,约定年利率15%。

由于张三未代开发票,公司每月向张三支付的利息无法入账,直接冲减了本金。

借款到期要偿还本金1000万,如何处理?对于张三而言,需要就收取的利息缴纳3%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

对于支付利息的公司而言,还需要就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缴这部分个税。

实务中无论是出于税负承担的考虑,还是资金方其他特殊考虑,股东基本不愿意去税务机关完税并代开资金占用费发票,公司如果直接将利息挂账将面临两大风险:第一,企业所得税前利息无法扣除,造成所得税税负增加;第二,企业实际向股东支付的利息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未代扣代缴税款0.5—3倍罚款。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账务中不体现利息,支付利息也通过其他借款方式支付给股东,将造成账面上形成股东从公司的借款,带来其他风险;2、自然人股东未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很多公司如果实际控制人只有一个,大概率股东并不实际向使用资金的公司收取利息。

无偿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第一,自然人股东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很显然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本条款适用主体只针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而自然人股东不属于本条款适用主体,因此自然人股东无偿向公司提供资金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按照这个条款,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为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关联公司未收取利息造成个人所得税少交的,依然存在自然人个税风险。

银行借款的税务筹划

银行借款的税务筹划

银行借款的税务筹划银行借款是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是需要我们关注和处理的。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合法降低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本文将就银行借款的税务筹划进行探讨,为您提供有关的指导。

首先,让我们了解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优化税务结构和利用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来降低企业税负的行为。

在银行借款过程中,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借款资金的使用,以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和税负。

以下是一些银行借款税务筹划的方法和建议。

首先,选择合适的贷款类型和期限。

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时,应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需要,选择适合的贷款类型和期限。

不同的贷款类型和期限会对应不同的税收影响。

例如,有的贷款利息可以作为税前成本进行扣除,有的则不能。

因此,在选择贷款时,企业应该仔细研究和比较各种贷款方案,挑选最适合自身情况的方案。

其次,合理安排借款资金的使用。

在企业获得贷款资金后,如何合理使用这笔资金也是需要考虑的。

一方面,企业应该把借款资金用于能够产生经营收益的项目和投资,以确保借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增加企业价值。

另一方面,企业应避免将借款资金用于不必要的支出,以免产生无效税负。

合理的资金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前利息成本,并提高财务状况。

此外,及时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和报税手续也是银行借款税务筹划的重要环节。

在借款资金到位后,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报税手续不仅能够保证企业的合规经营,也有利于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简化征税办法和减免税收优惠等。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合理的财务管理手段,来合法降低纳税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各类免税或减税政策,如抵免税、免税额度、投资抵扣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款数额。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预付款、折旧费用等财务管理手段,将应纳税款转移至未来的税务年度,或者采取合理的集中支付方式,集中支付所需税款,以减少缴税频率和税务风险。

企业借款费用的相关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借款费用的相关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之间的拆借活动涉及一些纳税问题,这个必须正确处理,以防范 税收风险。
1)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处理 对于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问题,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 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 举例说明:假如 A 企业实际税负高于 B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的规定,A 企业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 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 B 企业支付给 A 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 扣除。如果 A 企业实际税负低于 B 企业,则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 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2)扣除依据的获得问题 借款费用扣除的主要凭据是对方提供的利息收入发票,没有这张发 票,就不能扣除。所以,收取利息一方在收取利息后,应给利息支付方 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 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非金融机构将资 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 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 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 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也明确:交易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发票,否则,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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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的税收风险及控制措施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的税收风险及控制措施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的,则
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个人股东以其房屋或小轿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贷给其企业使用,企业代股东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项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发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计入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支付利息,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借款合同,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高于股东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要到当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入账。

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必须支付利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无偿或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必须把向公
司借的钱归还给公司)。

 第二,投资者不能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否则视为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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