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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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息化建设方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息化建设方案
今年,为深入贯彻王勇国务委员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重要指示和张茅局长在去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总 局企业监管局和信息中心组织在总局各业务司局、31 个省局针对全面建 成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任务进行信息化需求调研,形成了《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7 年信息化建设方案》(草案),于 3 月 21 日在北 京召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总 局对方案又进行了细化完善,形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7 年信 息化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于 4 月 18 日再次征求总局有关司局和各省 级局意见。现依据业务需求和大家反馈意见,形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 2017 年信息化建设方案》。
4.初步完成部委协同监管应用。
基于基本建成部委协同监管门户,开展了对总局登记企业的联合惩 戒、“双告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双随机抽查检查等相关工作, 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州.2 省级现状
各省局按照总局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化的统一要求,基本实
现了省局信息归集,本省企业信息公示、协同监管应用。截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全国 31 个省区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本建成并与总局系
双向服务:就是面向公众的服务和政府部门的服务。面向公众需要建 立全国一体、纵向贯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实现一入口全网走。提供 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信息异议以及专题信息服务的 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网站应用、手机应用、新媒体应用等的多渠道公示交 付,在互联网上为社会、企业提供实用易用等信息服务。面向政府需要通过 将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行政行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关联,利用企业信用 信息,依法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决定企业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判断依 据,支持在行政许可约束、资质资格约束、市场准入约束、市场行为约束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牵头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

为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保障公示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支撑,有利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助于破解基层执法资源不足、监管执法精准性不够、企业诚信自律意识缺失等难点问题,对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作为创新监管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点任务要按照“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科学管理。

“一网归集”是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网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

“三方使用”是指服务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治理水平,服务于社会公众查询判断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部门(含先导区管委会部门及中省直单位部门,下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市工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市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工作。

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同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工作。

市级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对应的区市县级部门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部门应当归集和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驰著名商标等良好信息。

(六)抽查检查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六条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归集和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信息。

2024年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信用问题,如商业欺诈、失信行为等,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2024年,全面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互联互通,构建诚信为核心的社会环境,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信用声誉,达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的协同推进。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1.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集工作,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2.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整合,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政务信用信息的实时公开和共享。

3.鼓励企业分享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提高企业间的自律管理能力。

4.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信贷信息共享,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

(二)加强信用评价和信用评级工作1.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全面客观、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

2.加强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级监管,实施信用评级结果联动制度。

3.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民间力量参与信用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规范信用评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大信用宣传和教育力度1.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民信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2.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诚信经营意识和能力。

3.鼓励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实守信品质。

4.加大对社会公众的信用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信用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加强信用惩戒和纠错机制建设1.建立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并公布惩戒结果。

2.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加强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对失信个人进行限制措施。

3.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行业限制和处罚,构建失信黑名单制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公示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第八条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第九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公示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第八条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第九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海南)实施方案

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海南)实施方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汇聚、对称、共享和利用的重要平台,是完善海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部门协调、优化企业服务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7〕2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32号)精神,全面建设公示系统,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建设公示系统,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我省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构建良好市场环境。

一是周密部署,深入合作,积极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是着力解决公示系统信息归集数据质量不高、更新不及时,市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路径缺乏,信息应用及联合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是坚持“相互兼容、节约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四是不断升级完善当前的公示系统(一期),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全省一体、纵横贯通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务院“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和“同级推送”的要求,强化全省范围内涉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双随机、一公开”、“双告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打破企业信用信息“孤岛”局面,逐步提升全省涉企数据共享利用水平,增强部门联合惩戒力度,加大失信成本,为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诚信海南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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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16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88号)精神,有效推进XX区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以下简称“全区一张网”)工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应用工作,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国家级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国“一张网”。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已基本建成,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使用“全区一张网”,通过“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

“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
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

“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信息归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和司法部门信息。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来归集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高采集效率,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机制。

20XX 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信用中国(XX区)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企业信息的共享工作。

“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及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信息等。

由产生信息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部门协同监管系统“信息提供”模块进行归集,访问权
限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分配和管理。

(责任单位: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2.数据汇总。

做好向“全区一张网”数据汇总和上传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数据预处理和推送,实现及时稳定的数据汇总报送通道,确保实现企业信用公示数据的汇聚、管理,满足面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资源范围、更新频率、时效性、数据鲜活性等要求。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3.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一张网”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分析、利用以及系统使用管理、运行保障、技术对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制度建设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区一张网”)整体建设同步进行,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制度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和后期信息归集工作有序衔接,区人民政府成立XX区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XXX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区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建设
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体育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XX区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XXX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督促落实时间进度和数据质量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XX)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后续工作复杂。

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信息实施方案,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

(二)强化培训指导,保证信息质量。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归集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归集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自治区、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信息归集的要求,组织培训,指导相关部门按照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三)强化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信息归集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全区系统建设工作情况,将企业信息归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作为各单位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专项检查、重点
督查、责任考核多种形式,加强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将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四)加强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部门明确信息归集途径和方式,确保数据共享渠道畅通,按期完成数据归集。

各相关单位及时将本单位在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信息实施方案、信息归集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报送至XX区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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