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1)论文.doc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XX商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XX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原告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高效等特点。
原告基于对商场的信任和对品牌的认可,遂购买了该洗衣机。
二、案件经过购买后,原告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洗衣机在脱水过程中出现严重噪音,且脱水效果不佳。
原告认为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或更换同型号的洗衣机。
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认为该洗衣机属于正常使用范围,拒绝退货或更换。
原告不服,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认定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场给予原告退货或更换同型号洗衣机的处理。
商场对此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XX商场退还购买洗衣机的货款人民币3000元;2. 被告XX商场赔偿原告因购买该洗衣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元;3. 被告XX商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XX商场销售给原告的洗衣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商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张某某在购买洗衣机时,商场销售人员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高效等特点。
然而,原告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洗衣机存在严重噪音和脱水效果不佳的问题,说明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被告XX商场未履行退货或更换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原告张某某因购买该洗衣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购买洗衣机的费用以及因洗衣机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
被告XX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消费者在网购手机电池更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入点,旨在通过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依据。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新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手机电池续航能力明显下降,且充电速度变慢。
经过查询,李某发现手机电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李某联系商家要求更换电池。
商家表示,手机电池属于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内,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才能更换。
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手机在保修期内,商家应负责更换电池。
双方就更换电池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
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修理或者退货,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手机续航能力下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
然而,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电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手机电池在保修期内,商家应负责更换电池。
商家以电池属于易损件为由拒绝更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四、维权建议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阅读商品说明书和保修卡,了解商品的性能、质量、使用方法等。
消费者法律处理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XX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回家后发现牛奶有异味,怀疑是变质。
李某立即联系了超市,要求退换货。
超市方面表示,由于牛奶已开封,无法确认是否变质,拒绝退换。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消费者协会调查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立即对李某购买的牛奶进行了抽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牛奶中存在大量有害细菌,严重超标。
消费者协会认为,XX超市销售的牛奶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与超市协商消费者协会将检测结果反馈给XX超市,要求超市对李某进行赔偿。
XX超市对此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但认为李某购买的牛奶已开封,无法确认是超市出售的牛奶存在问题。
超市提出,可以给予李某一定的赔偿,但拒绝全额退款。
四、消费者法律维权李某对超市的赔偿方案不满意,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五、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XX超市销售的牛奶存在质量问题,且消费者李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其购买的牛奶存在变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赔偿等责任。
六、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XX超市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损失。
XX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七、案例总结本案中,消费者李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和商品质量证明,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2. 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渠道,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向其投诉。
3. 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消费纠纷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知名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新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手机存在屏幕闪烁、电池续航能力差等问题。
李某多次与专卖店协商维修,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专卖店承担更换新机的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专卖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证明该质量问题是在购买后出现的。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手机存在屏幕闪烁、电池续航能力差等问题,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影响正常使用,专卖店应承担更换新机的责任。
4. 调解与诉讼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的投诉后,积极与专卖店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专卖店未能提供有效的维修服务,应承担更换新机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专卖店为李某更换一台同型号、同配置的新手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维修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责任意识本案也提醒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对消费者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述范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述范文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个例子哈。
小王在一家手机店看中了一款号称“超级快充、超长续航”的新手机。
手机店的销售员那是吹得天花乱坠,说这手机充电半小时就能用一整天,而且电池特别耐用,用个三五年都不成问题。
小王一听,心动得不行,立马就掏钱买了。
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再比如说,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
收到货后发现衣服上有个大破洞。
他就联系卖家要求换货,结果卖家说这是小李自己弄破的,拒不换货。
这卖家的做法就不合理了。
小李作为消费者,他收到有问题的商品,有权要求商家进行更换或者修理,这是他的公平交易权。
商家这种无端指责消费者并拒绝履行售后义务的行为,就是在侵犯小李的权益。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及结果。
那小王和小李可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啊。
小王就拿着购买手机的凭证,还有他测试手机充电速度和续航时间的记录,去找手机店理论。
手机店一开始还不认账,小王就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了。
消协的工作人员介入后,对手机店进行了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手机店不得不给小王退货退款,还被消协警告,要规范宣传行为。
小李这边呢,他把衣服有破洞的照片,还有和卖家的聊天记录都保存好,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核实情况后,要求卖家给小李换货。
卖家要是还不换,平台就会对卖家进行处罚,比如扣分、降低店铺权重之类的。
小李顺利地换到了没有问题的衣服。
四、案例启示。
从这些案例里啊,咱能得到不少启示。
作为消费者,咱得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买东西的时候不能光听商家的一面之词,得自己多了解了解产品。
像小王,如果他在买手机之前多看看网上的评测,或者多问几家店,可能就不会轻易上当了。
而且啊,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不能忍气吞声,得像小王和小李一样,积极维权。
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为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电子产品售后服务纠纷为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案例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自动关机、屏幕闪烁等问题。
王某多次联系专卖店要求更换新机或维修,但专卖店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专卖店在售前未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瑕疵,且售后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协会要求专卖店对王某进行赔偿,但专卖店仍拒绝配合。
三、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依法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消费者王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专卖店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售后服务不到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有权要求专卖店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专卖店最终同意为王某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手机,并赔偿王某1000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1. 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专卖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手机。
收到手机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
李某与商家沟通协商,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李某购买的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商家未履行三包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为李某更换新机。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履行了三包义务,以及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 案例评析本案中,商家未履行三包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为消费者更换新机,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法律建议1. 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应依法维权。
可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
3.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履行三包义务。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应积极配合,及时解决问题。
4.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论文范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论文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判例中的应用与问题,探讨该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本文深入剖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关键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反悔权行使、公益诉讼机制以及赔偿责任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例分析;个人信息保护;反悔权;公益诉讼;赔偿责任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自实施以来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多元化,该法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判例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二、判例分析2.1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案例概述:某电商平台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频繁受到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的骚扰。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环节仍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界定。
此外,消费者在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的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也不明确。
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便捷高效的消费者维权渠道和赔偿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反悔权行使问题案例概述: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商品,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描述不符,遂行使反悔权要求退货退款。
但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消费者诉至法院。
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的七日“反悔权”,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或设置障碍限制消费者行使反悔权。
此外,对于部分特殊商品(如易耗品、定制商品等)的反悔权行使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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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1)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影响日深,但在对该法涉及的消费者的认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该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竞合等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上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与失误,本文以相关典型案例为背景就此进行了一定的剖析,提出了认定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分辨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 消费者/适用范围/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梳理了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一些判例,深感不少人对《消法》的有关内容存在着误解和误用,现就此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消费者资格认定的多重问题消费者是《消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确定消费者的资格是适用《消法》的前提。
尽管《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中对消费者的涵义有所界定,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此仍在着不少的疑问,主要表现为:其—,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而住店的是不是消费者?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纠纷案(以下简称“银河宾馆案”)中,被告辩称:王某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进而否认王某是消费者。
其二,一次购买大量商品或花费大额金钱是不是消费者?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
其三,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王海被认为是知假买假者的代表,涉讼颇多,争议不少。
涉讼的经营者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而是一个“欺诈者”。
更有甚者认为是“恶人”、“刁民”,并认为“法律要求被欺诈人在欺诈行为面前必须是’不知’,主观具有善意性……所以他(王海)买假的‘主观过错’与卖假货者是—脉相承的”,否认其消费者资格。
上述案例涉及的诸多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有失偏颇。
主要理由是:第一,有悖《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消法》第1条开门见山地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素发展,制定本法。
”从这一规定可知,《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必然涉及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
“知假买假”、“购买是为了获取双倍赔偿”等都是打假行动的体现,因而,也就不能狭义地理解“消费者”的概念,不能以公民个人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花费金额的大小、住店是否为了开展商务活动、购买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购买商品还是接受服务、是患者还是农民等作为界定消费者资格的标准。
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目的、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第二,以购买和使用商品是否为“生活消费”来界定消费者的资格,如此解释法律概念于法无据。
一则《消法》目前尚未对“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规定哪些是“生活消费”,哪些不是“生活消费”;二则《消法》并未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并未规定以购买商品的数量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并未规定对“生活消费需要”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三则《消法》中关于“消费者”涵义的规定并无明确的禁止性和否定性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作为民事主体,尽管有其特殊性(法律应给予其特别的、更多的、更有效的、更得力的保护),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消费者的资格就是不能被否认的,就是应该予以承认的。
第三,这种解释也有违逻辑常识,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对消费者认识的解释显然过于简单随意,往往是作了不恰当的判断,就像逻辑学中涉及的正定理成立、逆定理不一定成立的规则一样,更可怕他是这种解释有意无意地布下了口袋,设下了陷阱,只等“消费者”钻进来“掉下去”,先入为主地否定了“消费者”的资格。
第四,没有真正把握诚信原则的涵义,而且脱离了具体的案件事实。
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这就涉及到对诚信公平原则内涵的正确理解问题。
衡量诚信原则的根本标准是买卖双方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照价付款,履行了义务,其行为就符合诚信原则。
不少判例脱离具体的买卖行为本身而空谈诚信公平原则,显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退一步讲,《消法》也未规定欺诈者就不是消费者,即使有悖诚信原则,这也不是否定消费者资格的法定事由。
再退一步讲,即使消费者构成欺诈,那也只能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能与判断消费者资格的标准混为一谈。
二、《消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实践中,人们对《消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也常常发生分歧,主要表现为:其一,房屋买卖是否适用《消法》?对这一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法官认为房屋是大件商品,是不动产,所以不适用该法;有的法官说,房屋经过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适用该法。
这里法官论证、说明的理由尽管不同,但共同的结论是房屋买卖不适用《消法》。
其二,医患关系纠纷是否适用《消法》?在不少的医患关系纠纷案中,医疗方往往不承认可以适用《消法》。
理由是,相关医疗方的医疗技术水平不高,普遍的确诊率只有70%左右,有许多病情无法诊断或无法及时诊断,不能将医疗水平达不到而造成的事故适用《消法》,更有人认为,看医生不是买东西,东西坏了可以换,人有毛病没法换。
所以不能适用《消法》。
其三,农民购买种子、农药等用于农业生产是否适用《消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农民购买种子、农药等用于农业生产不适用《消法》,理由是适用《消法》不利于对农民消费者的保护。
其四,垄断行业服务纠纷是否适用《消法》?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扩及到了电信、金融、医疗、铁路、邮政、电力、热力、自来水、煤气供应等垄断行业,济南出了个非要和电信业的不合理收费讨个说法的沈洪嘉;包头出了个偏不买电信部门帐,并最终在法庭上为自己讨回公道的邓成和。
但涉及与这些垄断行业的纠纷,由于这些行业长期以来有自己的行业规定和习惯做法,往往不认同可适用《消法》。
如某旅客在乘坐铁路客运列车旅行时,因列车刹车跌落在轨道上,双腿被轧断。
在通过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时,法院告诉受害人只能依据《铁路法》的配套规定获得赔偿。
再如一位18岁的农村女孩辛辛苦苦考上了大学,却因大学录取通知书被投递延误,而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邮局以《邮政法》规定平常信件投递延误邮政企业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上述关于《消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判断也有失偏颇。
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没能全面理解《消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其实,《消法》对其适用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所谓参照本法执行,就是可以适用《消法》。
第二,没能正确理解《消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购买、使用商品发生纠纷才适用《消法》,而服务关系发生纠纷是不适用《消法》的。
这显然是对《消法》第2条、第3条规定的误解。
当然也不排除垄断服务行业以老大自居、摆弄特权(垄断服务行业一定程度的行政色彩)、角色转换不到位(没有真正树立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没有真正确立自己的民事主体地位)、自恃有行业规范的尚方宝剑等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不相符的陈规陋习有关。
第三,相关方面反对适用《消法》的真正用意可能是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利害关系的轻重也是选择法律适用的重要影响因素。
第四,更深刻而主要的是,相关方面未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消法》的效力。
是否适用《消法》自然涉及《消法》的效力问题,其中涉及《消法》与垄断行业的部门规章的关系问题。
众所周知,《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既然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当然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
两者相比较而言,《消法》属于上位法,而部门行业规章属于下位法。
上位法之效力当然高于下位法,上位法的适用当然应优先于下位法,且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若有抵触,抵触部分无效。
这是一般法理之要求,这也是确认《消法》是否适用的重要依据,否则,法律规范之间就处于混乱而无序之状态。
三、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问题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案件中,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焦点与难点问题,虽然法律上有些原则性的规定,但不能不顾及案情的差异性,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
纵观有关典型案例,简要分析如下: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是否概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在轰动一时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贾国宇要求春海餐厅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医疗费、治疗辅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未来教育费、未来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659551.63元的责任,以下简称“贾国宇案”)中,还是在反响强烈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作为消费者直系亲属的原告要求被告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以下简称“银河宾馆案”)中,也不论是在倍受关注的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李萍、龚念要求被告五月花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案”)中,还是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作为消费者的李杏英要求被告上海大润发超市赔偿经济损失5310元,以下简称“李杏英案”)中,消费者无一例外地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基本认识就是其作为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都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既然损害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者就有义务给予赔偿,并且认为这种认识是源于《消法》第7、11、22、41、42条的规定。
这种判断过于想当然了。
这种错觉的产生显然是由于对《消法》第11条未能深入理解。
《消法》第11条是规定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种求偿权是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与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并且还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上述案件或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备原告的主张都很难得至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