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四、资产盘盈
17-25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
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 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 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四、资产盘盈
特别关注: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方式 22条第三款“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方案》
5.工作方法
1)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 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 作。
2)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 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3)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 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 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方案》
5.工作方法
4)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
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或复核。
5)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 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 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 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完善监管系统
态管建管理立理提资,供产为数管加据理强支与财撑预政。算资管产理管,理资和产预管算理 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
实现两个结合
制范年收根度入据预分资算配产、秩清加序查强创发资造现产条和收件暴益。露管的理问、题规,全 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
完善管理制度
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

是那么凉快,那么的温馨幸福,有母 亲的味 道!
蒲扇是中国传统工艺品,在
我国已有三千年多年的历史。取材于 棕榈树 ,制作 简单, 方便携 带,且 蒲扇的 表
面光滑,因而,古人常会在上面作画 。古有 棕扇、 葵扇、 蒲扇、 蕉扇诸 名,实 即
今日的蒲扇,江浙称之为芭蕉扇。六 七十年 代,人 们最常 用的就 是这种 ,似圆 非
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
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
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
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下,或站着,或随即坐在石头上,手 持那把 扇子, 边唠嗑 边乘凉 。孩子 们却在 周
围跑跑跳跳,热得满头大汗,不时听 到“强 子,别 跑了, 快来我 给你扇 扇”。 孩
子们才不听这一套,跑个没完,直到 累气喘 吁吁, 这才一 跑一踮 地围过 了,这 时
母亲总是 ,好似 生气的 样子, 边扇边 训,“ 你看热 的,跑 什么? ”此时 这把蒲 扇,
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
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 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 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 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 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一、总则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 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管理流程优化
01
制定详细的资产清查计划,明确 清查范围、时间、人员和责任分 工。
02
建立资产清查数据库,实现资产 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实时监控。
加பைடு நூலகம்资产清查的监督检查,确保 清查工作的全面覆盖和准确性。
03
完善清查结果的处理机制,对清 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等资产
进行及时处理。
04
管理方法创新
01 02 03 04
考核机制
制定考核标准
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实施考核
按照考核标准对资产清查核实工 作进行考核,确保考核过程公平、 公正、公开。
考核结果运用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资产管 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与单位评 先评优、责任追究等挂钩。
奖惩机制
奖励机制
对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 的工作状态。
惩戒机制
对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问责和惩戒,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
对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疏 漏进行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06 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改进与 优化
03
对于不一致的情况,需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调整。
抽样分析法
01 对部分资产进行抽查,通过样本推断整体情况。 02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03 对于异常情况,需进一步深入调查,防止出现遗
漏或错误。
技术鉴定法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特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适用于价值较高、技术含量较大的资产。 根据鉴定结果,对资产价值、性能等进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价值得到 准确反映。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方法〉的通知》(财资[2023]1号,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仔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细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确保清查核实数据详实牢靠,清查核实结果科学有效运用,为全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仔细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抓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依据《资产清查核实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及要求,详细明确如下:
1.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审批权限仍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办〔2023〕3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依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托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全面供应申报材料,根据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6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产清查,是指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对其所有资产进行登记、清点、计量、核实和记录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2.实,是指对资产的数量、质量和存放地点等进行实物核实,以确认财产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三、资产登记1.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财产物品的型号、编号、数量、使用年限等内容。
2.记时必须采用防伪技术,确保登记资料的真实可靠。
3.记的资产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存放在相应的位置。
四、资产清查1.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必须定期进行清查,确保资产数量、质量符合存放管理规定。
2.查时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有效性。
3.查时必须依据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清查标准,加强清查的细节把控。
五、资产核实1.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必须定期进行核实,确保其存在的真实性及时性。
2.于特殊资产,必须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有效性。
3.实时必须依据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核实标准,加强核实的细节把控。
六、资产管理1.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清查核实的结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统一管理,妥善安置资产,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及时更新资产登记,加强对资产的统一管理。
七、安全防范1.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资产,防止资产丢失或被盗窃。
2.于特殊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资产的安全。
3.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和安全防范意识,坚持“灭火”原则,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资产安全风险,以防止资产损失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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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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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办法包含了两部分内容: 一是清查(第二条) 二是核实(第三条)
清查: 因组织形式不同,主要分为三种: 政府组织的清查(本次) 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查 单位自行组织的清查
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怎么查 查什么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按此办法制定。
核实:
坏账损失核实: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
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 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 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 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 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 认定为损失;
存货损失核实: (2)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
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 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 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核实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财务处 2016年4月8日
2006年12月13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
2007年4月3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 )
2016年1月20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
各类资产均易于产生损失
资产损失核实:
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 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 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1、货币资金损失核实:
货币资金损失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 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 (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 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 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
对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 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
一是如何进行核实 二是有效证据有哪些 三是核实的职责和程序
第一部分 如何进行核实
一、资产盘盈核实: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 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 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对于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 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 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 民币1元)入账。
如:字画、艺术品、大树、奇石
二、资产损失核实:
资产损失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 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 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 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 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坏账损失核实: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无
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根据中介机构 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4)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 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坏账损失核实: (7)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
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 证明认定损失;
3、存货损失核实:
存货损失是指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 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 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 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 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 2)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 理无偿划拨;
(3)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 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上述资产,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 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 报。
难以核实的盘盈:固定资产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 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 ,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高校的基建工程,本次都要作入账处理)
难以核实的)、存货; 固定资产
难以盘盈资产:货币资金(存款盘盈)、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往来款项。
易于核实的盘盈:货币资金、存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 往来款项
难以核实的盘盈: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有明确来源的盘盈资产
( 1)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 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 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 偿划拨;
各类存款损失比照执行。(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2、坏账损失核实:
坏账损失是指单位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 失。(常见,而又难以处理的损失)
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 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
坏账损失核实: (1)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
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 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 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 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