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doc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和举报要求也越来越高。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举报咨询的途径也更加多样化,信访举报的渠道更加畅通。
然而,目前在实名信访举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人担心举报后的个人信息泄露或遭到报复;有些人则担心举报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无法获得反馈。
为了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和利益,提升信访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是必要的。
什么是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是指举报人和受理部门之间达成的一种互相承诺的制度,它要求双方在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过程中互相尊重、信任和保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和处理,以实现信访工作的良性发展。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的内容举报人的承诺1.提供准确、详实、完整的举报材料,不故意提出虚假陈述或造谣传谣;2.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德,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3.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主动积极配合受理部门对举报的调查和核实工作;4.举报问题得到解决后,接受受理部门的回访和考核。
受理部门的承诺1.严格保密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举报人信息的泄露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2.保证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因举报事项而遭受打击报复等不良影响;3.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处理;4.对已处理完毕的举报事项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告知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访和考核。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的优势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是一种双向的承诺制度,既要求举报人遵守相关规定,提供准确的举报材料,也要求受理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进而推动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序进行。
它可以带来以下优势:1.提高举报工作的质量。
举报人提供准确举报材料,受理部门及时回复、核实举报信息,可以确保处理出更加准确、公正的处理结果。
纪委对于实名举报处置方案

纪委对于实名举报处置方案背景说明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举报制度越来越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实名举报成为了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实名举报主要指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核实和调查。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实名举报的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纪委对于实名举报处置方案的相关内容。
举报人身份审核在实名举报机制中,举报人身份的真实性非常重要,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会对举报人身份进行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通常会要求举报人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纪委还会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
如果核实信息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符,则会认为举报人的举报不属实,并进行相应处置。
举报内容审核除了对举报人身份进行审核外,纪委还会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核。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恶意诋毁、造谣等行为。
纪委在审核举报内容时,通常会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比对,查看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举报条例等。
如果发现举报不属实或者不符合举报条例,则会进行排除。
反之,如果举报属实,则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
举报处理流程当纪委接到实名举报后,会进入到举报处理流程。
举报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初步审查该环节主要是针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筛查和审核,查看举报材料是否清晰、真实等。
如果举报无法得到证实,则会放弃。
立案审查如果举报内容涉及到违纪违法,并具有一定证据性,纪委则会对举报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包括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证据等工作。
综合调查如果立案审查无法确定是否属实,纪委则会进行综合调查。
综合调查主要包括对举报人身份的核实,对举报内容涉及到的领域、范围、部门的全面调查,并收集、分析相关证据。
提起纪律审查如果综合调查确认举报属实,并涉嫌违纪违法,纪委将会提起纪律审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查实违纪违法事实,将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结论实名举报是反腐败斗争中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
实名举报告知规定内容有哪些

实名举报告知规定内容有哪些引言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举报方式。
为了提高举报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实名举报告知规定,要求举报人在举报前必须了解相关规定内容。
本文将介绍实名举报告知规定的一般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一、举报人身份信息的要求实名举报告知规定一般要求举报人提供以下身份信息:1. 姓名: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以确保真实身份可查。
2. 联系方式:举报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相关部门与其取得联系。
3. id件号码:有些规定要求提供id件号码等相关信息,以验证举报人的合法身份。
以上信息是实名举报的基本要求,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确保举报人的真实性,同时也有助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举报内容的要求实名举报告知规定还会规定举报内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举报对象:明确要求举报人指明具体的举报对象,包括个人、组织或机构等。
2. 举报事实:要求举报人详细陈述举报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等相关细节,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 举证材料:如果举报人有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规定内容还会要求提供这些证据材料,以增加举报的可信度。
通过规定举报内容的要求,可以确保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供必要的线索。
三、举报受理和保护的规定除了要求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外,实名举报告知规定还会涉及举报受理和保护的方面。
1. 受理程序:规定了举报的受理流程,包括受理部门、接待方式、审查程序等,以确保举报能够被及时受理并得到妥善处理。
2. 举报保护:一些规定还会强调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如保密举报人身份、打击报复行为等。
这些规定旨在增加举报人的安全感,鼓励更多人参与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告知规定不仅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更好地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为了保护实名举报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实名举报告知规定一般会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举报实施细则范文

举报实施细则范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对举报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下面就举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更好地引导广大公民参与举报工作。
一、举报对象范围1.对象范围:所有在我国境内或者我国法律管辖范围内从事或者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和单位均可作为举报对象。
2.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当涉及到违法犯罪事实,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对于其他公共事务或者个人生活隐私等不相关内容,不予受理。
二、举报方式和途径三、举报人保护1.保护措施:对于经核实属实的举报信息,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
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以免给举报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危险。
2.法律保护:对于恶意举报、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有权对举报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举报办理流程1.受理举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公民的举报信息,并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
在核实属实的前提下,可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进行立案调查。
2.处理结果:对于举报信息属实的情况,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结果,公开通报举报人的贡献。
对于不属实的情况,应当向举报人进行说明和反馈。
五、奖励和激励机制1.奖励政策:对于提供有价值的举报信息的公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奖励政策应当具体明确,以激励更多公民积极参与到举报工作中。
2.宣传鼓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可以通过宣传报道等方式,充分肯定和鼓励那些热心为社会公共利益着想的举报人,引导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举报工作中来。
在举报工作中,要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举报工作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希望通过完善的举报实施细则,可以更好地规范和推动举报工作的有效开展。
实名举报制度

***支行实名举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总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我支行的业务经营行为,杜绝各类违反从业道德及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维护支行行业形象,促进支行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举报人要如实地反映被举报人在涉及我支行业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支行要及时、深入的调查,掌握详实确凿的各种材料,保证客观公正的调查问题。
(二)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行规、各类规章制度为准绳,公平、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罚有关责任人,并根据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行政处理。
(三)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
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岗位人员按照举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分级负责调查,及时处置。
(四)依靠社会,方便客户的原则。
设立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创造方便客户举报的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在举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保密守信。
对提供重要线索、主要证据的举报人,举报物件坚决给于保密,涉及泄密或其他不利举报人行为的我支行将给于重处,保障举报人的正当权利。
二、受理举报的工作程序(一)受理举报的主体和形式,内勤主任为我支行举报的受理主体。
举报人可向内勤主任举报。
社会公众及单位均可对涉及本行员工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及工作纪律道德等方面的行为,均可以电话、信函、来访及委托他人转达等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要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的重要证据和主要线索,并承担法律责任,对诬告者要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我支行对各种形式的举报、上级交办、相关部门转办、外埠协查件,要认真做好记录。
并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处置。
(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由我支行受理主体负责。
(三)调查,经初步核查,举报问题属实,涉及我支行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逐级分项处理,不能处理的向上级部门汇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四)结果反馈,对举报的问题,做出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主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实名举报规章制度范本

实名举报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司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等进行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实名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实名举报人予以保护,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举报渠道和方式第五条实名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二)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三)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二)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所在部门等信息;(三)举报的具体事实、证据及相关线索。
三、举报处理第七条公司监察部门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公司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有权查阅与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监察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对于实名举报属实的,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举报奖励第十一条对于实名举报属实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应当在举报属实并处理完毕后及时发放。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面对实名举报 纪委都怎么处理

面对实名举报纪委都怎么处理
总的来说,实名举报的内容会格外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由于是实名的,举报人会在一定时间内得到相关的反馈的。
换句话说,你可以全程监督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让举报落到实处。
在相同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两个方面看实名举报的意义:
1、举报者角度,因为是实名举报,所以对于举报问题阐述由于“身份相对公开”,所以在问题描述上会较为谨慎,较为客观,同时由于是“实名”,所以被关注程度较一般举报要高。
2、从受理者角度,由于1中所述原因,举报真实度较高,因此在受理时可以自然过滤一批无效举报,减轻工作量,同时在受理调查时可以方便的联系到举报人,跟进后续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实名举报参考资料: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版《举报奖励规定》19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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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
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纪检监察机关取得联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
作证单位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第十条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主动向调查组举报或者作证纪检监察机关应予鼓励和保护。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第三章保护工作要求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送交本机关信访部门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
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
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公示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由专人处理。
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
举报人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信访部门派员参与接谈。
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
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网络举报应使用专门计算机。
由专人收集举报线索后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数据库中妥善保存实行加密管理、动态更换密码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
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场所配置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和文件柜实时记录出入场所的人员和时间。
经办人员离开该场所时应将举报材料锁放在密码柜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举报材料处理场所。
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事项和查处违纪线索、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应将所有举报材料列为秘密文件管理。
在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举报材料过程中由专人经办严防涉密、丢失。
举报材料流转时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专人负责传递和登记。
开封者必须在材料所附阅签表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从首次阅知时起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严格控制知悉举报信息范围。
不准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身份不得进行笔迹鉴定。
严禁涉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单位和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应寄挂号信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寄信地址不得标注纪检监察机关名称。
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作为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是否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在有利于保密、安全、便利作证的情况下进行。
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其他地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证人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相关材料或相关场合中严加保密防止涉露。
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时不得将证人证言等情况涉露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
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或其他非法方式手段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遭受严重歧视、刁难、压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者作证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纪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或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或作证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举报人、证人违法行使权利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国外公民、同胞或侨胞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或者作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日后施行。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
第六条办结时限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七条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
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
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