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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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促进公平正义
规则公平
法律制定公平的规则,确 保每个人在相同的条件下 受到相同的对待,避免偏 见和不公。
司法公正
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法 律确保每个人在法律纠纷 中得到公正的审判,不受 不正当的影响或干预。
权利保障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防止强势群体的欺压和 剥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 正义。
05
CATALOGUE
法律与道德在实践中是互动的,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规定 权利和义务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道德则可 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02
CATALOGUE
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 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 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具有普遍 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道德性的实现途径
提高立法者的道德素质
立法者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 职业操守,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
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立法者应具备广泛的社会责任感 和公正意识,以确保所制定的法
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者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 专业知识,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
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加强司法独立性
法律通常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 级。
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 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
范。
道德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和价值 观念,强调个体对他人、社会和
自然的责任和义务。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 传统习惯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发挥
作用。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活动和社会事务,提高公民对法律和道德 的认识和理解。

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

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

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第一篇: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目录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二、《理想国》 (2)三、《社会契约论》 (3)四、《论自由》 (5)五、《法律的概念》 (6)六、《法律的道德性》 (8)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9)八、《正义论》 (11)九、《认真对待权利》 (12)十、《德意志意识形态》 (13)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的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即“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①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为什么要对人的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的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的本性。

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正如作者所说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

”③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所认为的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即文明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文明的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的社会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又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

从历史的发展史来看,道德与宗教都曾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法律与道德》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从历史、分析和哲学三个角度来阐述法律科学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著作。

法律与道德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一,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的部分。

我们都知道诚实信用既是大家公认的道德要求,也是白纸黑字的法律要求。

第二,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促进。

每个国家在立法时都会以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导向,这点在书中阐述的非常明确:“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道德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得到有效承认并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否则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胁而使其‘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与法律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他律的方式来发挥作用的,而道德则是借助社会舆论、内心确信、传统习俗等自律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这也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规范范围不同。

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第四,法律是确定的、可预测的,是明确而专业的,而道德却是相对模糊的。

庞德通过分析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认为:作为社会重要调控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个相互混杂不分——逐步分离——部分融合的过程,其代表正是中国传统法律、西方近代法律和现代的社会回应型法律。

而从哲学层面而言,法律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是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

而就分析法学的角度而言,法律和道德有着各自管辖的领域,法律以理性为基础,必须是确定且可预测的,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将二者绝然分离对立起来,而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也是错的。

针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情况,他提出:要在实践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而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限。

《法律与道德 》读书笔记800字

《法律与道德 》读书笔记800字

《法律与道德》读书笔记800字这是我看的第二本杨老师的书,内容都很有趣味性,深入浅出。

这本书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给人一种不再困惑的感觉,从而让人豁然开朗。

书中以张纯如女士和她同事的真实故事为例,阐述了社会上发生的多个案例,使读者更深刻地体会到正义和邪恶之间的斗争。

“牛肉风波”反映了美国司法界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权利保护不均衡的问题。

美国在收养中如何区分好孩子和坏孩子;美国的医疗制度为什么不公平;以及在美国犯罪的成本低吗?等等。

作者用轻松诙谐的语言,介绍了法律是如何在私有领域产生,又是怎样受到公共权力干预的。

但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在《反垄断法》出台前,美国还发布了三项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我们认为只要存在垄断行为,就要运用反垄断法,但也必须考虑市场规模、企业竞争状况、消费者保护需求等多种因素,不能简单套用。

我们对待美国的法律问题应该从中国现实出发,借鉴可取之处,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律与道德》中的每一章节都很有趣味性,虽然涉及一些专业术语,但写的生动活泼,很适合我们阅读,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形象,真是受益匪浅。

书中有几点很特别,首先,通过字里行间的暗示告诉读者一定是一些有争议的事件才被记录下来,进而提醒读者对那些报道给予思考。

其次,作者通过不少旁证,使得文章很有说服力。

最后,书中提供了多种解决的办法,供读者参考。

书中最后两章是关于犯罪学方面的知识,对犯罪学、刑事侦查、刑罚制度的一些历史和当代发展情况做了一定的讲述。

而且还结合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探讨。

尽管没有透彻研究犯罪学方面的问题,但作者把我们带入了一个较为真实的角色,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书中最后两章是关于犯罪学方面的知识,对犯罪学、刑事侦查、刑罚制度的一些历史和当代发展情况做了一定的讲述。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读后感在线预览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读后感在线预览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读后感在线预览读完《法律与道德》,我深深地被作者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独到见解所吸引。

这本书不仅在理论上探讨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还深入分析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互补关系。

作者以清晰的逻辑和丰富的案例说明,使读者对法律和道德的本质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在书的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对法律与道德进行了区分。

他指出法律是社会强制力的产物,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在的规范和准则,它不依赖于任何外部力量的强制。

通过这样的区分,作者让我意识到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属性,法律可以通过强制力使人们服从,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循。

然而,作者并不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完全独立的。

在书的第二部分,他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这一概念。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法律应该与道德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作者列举了一系列现实案例,例如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说明了法律和道德在实践中的互动。

通过这些案例,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确存在紧密联系,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第三部分,作者对法律和道德的争议进行了回顾和分析。

他指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常常会引发许多争议和困惑,甚至出现法律与道德背离的情况。

例如,某些法律可能不公正、不道德。

作者通过一些经典案例,如反对种族隔离的非暴力抗议运动等,说明了人们在面对法律与道德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和行动。

这一部分的讨论引起了我深思,我开始反思我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和道德的理解和遵守。

整本书读下来,我感到非常启发和触动。

作者通过辩证的思维和精辟的观察,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无比清晰地阐释出来。

他让我认识到,法律需要道德的约束和引导,而道德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只有在理解和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培养和践行道德,构建一个公正、法治的社会。

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和道德的理解深化了,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明晰。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

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

如若仔细研读、认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

基于哈特思想的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

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的进一步学习研究。

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

哈特通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

”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①法律的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

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

【寒假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寒假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寒假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与道德》是一本让人深思的书。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和道德之间
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观点。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
体现,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自觉和自律。

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比较,我意识到法律是外在的规范,而道德是内在的规范。

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通过行政机关实施,通过司法机关维护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良知和道德观念的表现,是一种自觉性的规范。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往往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而道德是对人们行为的更高追求。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无法完全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

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意识到法律和道德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
秩序的基石,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而道德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对人们行为的更高追求。

只有当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社会才能够有序发展,人们才能够和谐相处。

总的来说,通过阅读《法律与道德》,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和道德的培养,努力做一个守法守德的好公民。

关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分析

关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分析

关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分析最近因为法哲学课程的需要,再次拜读了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说实话自己对于富勒的话题并不时太感兴趣。

首先,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自己认为这是一个伦理学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时代话语需求选择的结果,根本无法用一种可以确定的语言来为两者的关系加上限制。

第二,富勒关于道德的两分法,实际上已经把法律的性质进行了前提式的限定,那就是法律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之基本。

从这一点上分析,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基于的性恶论无可厚非,但是法律的发展本身就此沦为单一模式;在东方和伊斯兰世界,法律所起的作用或者说道德在法律的范围内,关于愿望的道德在某一些层面上并非不一定不属于法律的义务和原则范围之内。

第三,关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流变性,随着法律的发展,关于道德的取舍可能会有所变化,即今天的愿望的道德可能在明天成为义务的道德。

这一说法实际上从侧面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对于道德的取舍决定了道德本身定性——愿望的or义务的。

其意思也就是说,当社会要求愿望的道德成为义务的道德时,后者就是义务的道德。

那么,这种内在的道德性是否本身就成为了依附于法律坐标系的存在?此划分本身并不能明晰到法律和道德的反变关系。

第四,个人认为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讨论,其本身正如波斯纳而言,是把法律内在的某种价值以——义务的道德来进行命名的游戏而已。

这一为当年实证主义(哈特)和新自然学派(富勒)的争论焦点所在,然而不论如何,法律内在的基本伦理和社会架设的原则基础——不论是否假借于道德的名义,其自身并不会因此而改变。

从根本上而言,这只是一个伪问题。

既偏离了伦理立场的法律分析,也没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进行一个更为实际的变量分析,更主要是如何确保这种变量流向于有益的一方——在道德多元化的今天,更多的法律的道德争议本身就是多元的,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

不是选择道德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在各种堪称道德的价值中如何选择的实践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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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汉斯 学号:5090309022 班级:F0902006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富勒本书的一大任务,就是为法律的道德性品质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一种“有目的
的事业”,法律有其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富勒选择了从自然法角度来分析法律的道德性,并在批驳其他法律哲学流派观点的基础上
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理解。他在行文中毫不隐匿他的思想受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他写道:
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
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构建和管理规
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
则所应具备的品质。被富勒称为法律内在道德的“程序版的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
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
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
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而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中,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它指的是法
律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富勒指
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
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
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
一个整体。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
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从《法律的实体目标》这一章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对内在道德的论述,而极少论述外
在道德(即法律的实体目的)方面。在富勒看来,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具有某
种中立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可以为法律的实体目标有效服务,但是,采用不同的实体目
标有可能对内在道德造成损害,如禁止出售避孕药的法律因其违背法律与官方行为的一致
性而影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这种现象就如无法隔离的传染病一样,会从这一
法律扩散到其他法律”。因此,合法性原则便成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必要品质,因为有合法性
保障的内在道德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所有论证最终
都归结于“法律的内在道德”,而这就是他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论的核心内容。
为了进一步证明合法性诸原则是道德富勒进一步分析了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合法性
诸原则与法律的实体目标之间的互动关系。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互动方式(1)法律的内在道德构成法律有效
存在的前提条件,即良法的前提条件首先便是法的存在。即对法律的道德性的最低限度的
坚守是保障法律实践有效性的基本条件。 (2)由于合法性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亲缘关系使
得强烈信奉合法性诸原则的统治者对自己负责,不仅对自的可见行为负责而且对自己不可
见的行为负责。(3)哈特认为合法性诸原则由于具有相对于法律目标的中立性,因此,它
可以兼容于非常严重的不义。富勒认为合法性诸原则不会兼容于严重的不义,因为“如果
有人试图通过法律规则来发泄盲目的仇恨,这种道德本身便遭到了违背” 富勒认为在合法
性诸原则中“法律规则必须用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述”这一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最符合哈特
的描述,最有可能兼容于严重的不义。他通过南非关于维持种族歧视立法的事例反驳了哈
特的观点。富勒认为之所以产生上述观点,是因为人们习以为常地混淆着对对权利机构的
姓名:陈汉斯 学号:5090309022 班级:F0902006
服从和对法律的忠诚 。(4)由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中蕴含着对于人的理解,因此对法律内在
道德性之要求的遵循可以服务于更为广泛的人生目标。每一个偏离法律内在道德之原则的
事件都是对作为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人之尊严的一次冒犯。
按照富勒的观点,法律内在道德的中立性是相对于法律实体目标而言的。法律的内在
道德并不关心法律是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正是
针对富勒的这一观点,哈特认为这样法律可以兼容与非常严重的不公。而富勒的反驳则是
基于三个方面:(一)法律的内在道德不是某种添附或强加到法律的力量之上的某种东西,
而是那种力量本身的基本条件。(二)法律是良法的前提条件。(三)对法律之道德性的最
低限度的坚守是保障法律之实践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富勒举了南非关于种族方面的立法作
为例子来说明如果一方面严格坚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制定严苛和不人道的法律,是因
为混淆了对权力机构的服从和对法律的忠诚。这些苛刻不人道的立法偏离了法律内在道德
的要求,甚至可以说这些规格根本不具备成为法律的资格,人们之所以服从是习惯性地服
从权力机构的意志或是迫于暴力的威胁。
在本章的后半部分还讲到了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着关于人的理解:法律的道德性之要
求的遵循可以服务于更为广泛的人生目标。富勒认为人是或者能够变成一个负责的理性活
动主体,能够理解和遵循规则,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因此,我们正确的人生观应
该是更好地完善人的能力,从而实现更高的人生目标。我们可以正确地理解规则,并且当
这些规则具有内在的道德性,这些规则就能帮助我们实现我们向追求的人生目标,所以我
们会很好地遵守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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