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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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促进公平正义
规则公平
法律制定公平的规则,确 保每个人在相同的条件下 受到相同的对待,避免偏 见和不公。
司法公正
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法 律确保每个人在法律纠纷 中得到公正的审判,不受 不正当的影响或干预。
权利保障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防止强势群体的欺压和 剥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 正义。
05
CATALOGUE
法律与道德在实践中是互动的,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规定 权利和义务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道德则可 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02
CATALOGUE
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 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 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具有普遍 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道德性的实现途径
提高立法者的道德素质
立法者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 职业操守,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
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立法者应具备广泛的社会责任感 和公正意识,以确保所制定的法
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者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 专业知识,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
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加强司法独立性
法律通常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 级。
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 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
范。
道德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和价值 观念,强调个体对他人、社会和
自然的责任和义务。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 传统习惯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发挥
作用。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活动和社会事务,提高公民对法律和道德 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

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

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

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

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

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

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这一章啊,就像是一场高手之间的辩论赛在书里展开了。

富勒提出的那些观点,让我感觉他像是一个拿着放大镜在仔细审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侦探。

他强调了在法律体系中道德性是怎么渗透进去的,可不是那种硬生生塞进去的,而是像水渗透到沙子里一样自然又不可或缺。

其中有一点特别让我印象深刻,就是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区分。

这就好比把一个人的性格分成了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一样。

内在道德像是法律的骨架和灵魂,决定着这个法律能不能站得住脚,是不是公正合理地被制定出来。

比如说,法律的制定得有条理、清晰,不能自相矛盾,这就像是一个人得有个稳定的性格内核一样。

要是法律自己都前后矛盾,那人们遵守起来可就像在迷雾里走路,根本不知道哪条才是正确的方向。

而外在道德呢,更像是法律穿的衣服,它体现了这个法律在社会道德大环境下的样子。

比如说,一部关于环保的法律,它的外在道德就和我们整个社会对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要求相关联。

这就像是一个人穿的衣服得符合当下的社交礼仪和大众审美一样。

在这章里,富勒还谈到了很多例子,这些例子就像小故事一样,让那些干巴巴的理论一下子就生动起来了。

我感觉他像是一个会讲故事的智者,用这些例子在我脑袋里构建了一个又一个的小场景,让我能更好地理解他的观点。

比如说,他提到一些法律如果没有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会在实践中出现怎样的混乱局面。

这就像给我敲响了一个警钟,让我意识到原来法律不是简单地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背后的道德构建要是出了问题,那整个法律体系都可能摇摇欲坠。

不过呢,这一章读起来也不是那么轻松,有些地方就像绕口令一样,得反复读几遍才能明白。

但是这种反复琢磨的过程也挺有趣的,就像解谜一样。

每解开一个小疑惑,就感觉自己好像在这个法律与道德的知识宝库里又发现了一颗小珍珠。

总的来说,这一章让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也让我更加期待后面的章节还会带给我什么样的惊喜和思考。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

读《法律的道德性》有感经过十多年的论战后,富勒在1969年发表他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修订版时,特意增加了《对批判者的答复》一章,进一步批评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

哈特则在1983年出版的《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5年再版《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两书的前言中,仍坚持他的基本观点。

由此可见,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战后新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其写作曲历史背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其核心论题。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

他提出法律应当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以下是我对本书内容的一些摘抄和总结,供各位参考、指点。

第一部分:两种道德1、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从道德的最低点出发。

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

它是旧约和十诫的道德。

它的表达方式通常是“你不得……”,有些时候也可能是“你应当……”。

它不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责备他们。

相反,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

例子:两种道德对“深度游戏”(deep play)的评价: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的500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

义务的道德的评价:谴责。

输了,影响生活;赢了,边际效益递减;结论:两个人自愿走到一起,彼此都未曾打算伤害对方,但却达成了一项对双方都不利的交易。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8篇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8篇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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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富勒本书的一大任务,就是为法律的道德性品质提供必要的依据。

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有其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富勒选择了从自然法角度来分析法律的道德性,并在批驳其他法律哲学流派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理解。

他在行文中毫不隐匿他的思想受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他写道: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构建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

被富勒称为法律内在道德的“程序版的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而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中,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

它指的是法律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

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

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

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从《法律的实体目标》这一章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对内在道德的论述,而极少论述外在道德(即法律的实体目的)方面。

宪法学讲义读书报告

宪法学讲义读书报告

宪法学讲义读书报告
【题目】论法律的伦理性
【内容概要】
本论文以法律的伦理性为中心,讨论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节
和保护机制,其伦理性关乎社会的稳定、公平和法治的发展。

首先,论文论述了法律的伦理性需求,即,法律应以最大化社会福利
为目标,对追求私利的行为加以认可和惩罚,以支持社会公平、和谐和发展。

其次,论文分析了法律的伦理性概念,即,法律不仅要关注表面的权利,而且要反思它的内在价值的根源,例如它的合法性、正义性和公平性,以确保它们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最后,论文提出了法律的伦理性实施,即,要深刻把握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法律忠实地服务
于社会。

本论文从法律的伦理性角度出发,分析了法律的伦理性需求、概念和
实施,以期为社会安全及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

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

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

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

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

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

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

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设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影响。

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与法律的内在道德在纽卡斯国一个5月上旬,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在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遭遇雪崩,探险者被困在距离地面一英里的山洞。

在被困的第20天,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同外界取得联系。

代表罗杰·维特莫尔(RogerWhetmore)询问工程师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

在随身携带的食物和水有限,而洞内又没有其他生物(动物和植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坚持到洞口被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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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
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

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

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

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

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

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

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法规作为人们在社会中行事的标准,义务的道德在其中是充当着重要角色的,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在义务的道德里,可以找到可行的裁断标准,可以找到有助于去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的尺度,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便是受到相应的惩罚。

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它还是间接的影响着法律。

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构建更好的和谐社会,而愿望的道德便是法律最为向往的目标,一个“大同”社会。

实现愿望的道德,是对个人价值的提高和实现,是自身的完善,它的结果是受到表扬,所以,愿望的道德不涉及惩罚后果。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有法律的道德原则渗入,主要关注程序性自然法。

程序自然法是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等程序上的宗旨。

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在他的这本书中主要在第二章节中论述。

他是以一个寓言故事开始的。

国王雷克斯曾经尝试为子民们制定法律,但是最终失败了。

雷克斯国外在制定法律起草法典的时候,他意识到了自己在教育背景的缺陷,没有办法将法律通过简单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只能将裁断权收入自己手中,由自己来裁断臣民之间的纠纷,但是这项冒险失败了,臣民们没有办法通过他的裁决来发现一个解决问题的规范。

在接受了一系列训练后,他恢复了法典的起草工作,但是文件非常的冗长,但他人不相信自己克服了之前的缺陷,于是决定不去公开自己起草的文件,只说明这是以后裁断纠纷的依旧,只有他和他的代笔大臣知晓这部新法典,这项决定受到了臣民们的反感。

雷克斯进行了一系列措施后,还是认识到了颁布一部法典来宣告适用于未来纠纷的规则已经成为一项无可逃避的任务……颁布法典,法典晦涩难懂,组织专家小组修改法典,自己亲自修改法典,经过这些过程,最终仍旧是失败了。

他的失败是有启示作用的,因为雷克斯为了制定规则所用的八种方法正好违背了能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规范的八个宗旨。

这些道德规范的宗旨包括:法律是一般性;法律的公布;非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的明确性;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一致性。

这八项原则是立足于法律本身的,而不是体现它的法律社会作用,而这便是富勒所讲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就是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论,只有符合了这八项要求,才能使法律成为法的可能,就是说这八项原则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它主要诉诸于一种托管人责任感和精湛技艺所带来的自豪感。


(二)法律的外在道德
在本书的第四章节,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外在道德重视实质性目的,关注实体目标,是实体自然法。

一部制定完成的法律,在公布后,于社会中“使道德在人类的实际行动中得到实现”的这一个事业,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一部法律的成功,就是它要在社会中起到实际的作用,而这依靠的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富勒归纳了“实体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对于规范社会,调节社会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富勒总结了“实体自然法”,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外在道德可以看做是正义、公平、好坏等等这些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而这就是要在法律中体现的,这种道德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也要实现。

三、总结
(一)自然法学派
康德有句话是:我们应当对头顶上的茫茫星空和内心的良知抱有敬畏之心。

这句话中,茫茫星空是自然科学,是法律,内心的良知便是道德了。

二战后的自
然法学派主要主张的是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取向,富勒就是这个时期的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

法律的内在道德,及程序自然法,这是富勒主张中的精华,也是《法律的道德性》的主要内容。

富勒也通过这本书来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也论证了道德与法律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律的内在道德通过程序与外在道德融合在一起,为法律的道德性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他在论证自己的观点的同时,也批驳了其他法学家的观点,特别是哈特的观点。

哈特始终认为,道德不能混入法律中,这样的法律是不理性的。

(二)小结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在争论不休,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也是争论的要点。

富勒在这本书中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重要性进行说明,论述了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关系。

但是他的观点出现在二战之后,具有很强的历史背景,但是他的观点放在今时今日又会显得有些“过时”,理性、道德、正义等价值往往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它具有多样性,而且即使这个观点在当时是合理的,但是放在今天,当权者会因它的阶段性或自己的国情为由而拒绝改变,并且社会利益的状况,致使道德标准多样化。

在中国,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尤其明显,中国五千年的文化传承,道德文明尤为重要。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很是明显,例如泸州遗产继承案①,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这公序良俗原则就是“道德”。

相反的在彭宇案②中,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彭宇承担40%费用的判决,法院判决就远离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官的道德意识就不那么明显。

在中国社会,民众往往不去注重这个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更多的去注重判决是否合乎自己心中的道德标准。

对待法律和道德,应当用道德去圆滑法律的生硬,用法律去加强道德的约束力,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进步。

参考文献:
[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11
[2]蔡宝刚,迈向务实: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流变路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9.9
[3]范进学,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与道德问题,法制研究,2011.7
[4]沈哲民,论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台湾
[5]秦策,夏锦文,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法学研究,2011.4
①泸州遗产继承案,原告张学英以死者黄某的遗嘱起诉黄某妻子蒋伦芳,来求得遗嘱上的遗产。

但是原告是死者婚外的情人,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准,驳回原告诉讼。

②彭宇案,在拥挤的公交车站,65岁的徐老太正在赶乘公交车,与此同时彭宇从另一辆公交车上下车,而徐老太突然倒地,彭宇扶起老太并送往医院救助,徐老太以彭宇将其撞伤为由起诉彭宇,经过四次审理,在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下,法院以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彭宇承担40%的损失,这个案件引起社会很大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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