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工作,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市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委托聘用资产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第三条市国资委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确走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及市管企业的相关人员若干名组成。
第五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万元以上;(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走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六)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2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库,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书面申请;(二)机构主要负责人简介;(三)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等;(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职业后续教育证明;(八)经审计的前两年财务报表;(九)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年检相关证明;(十)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项目及收入情况;(十一)刚古报告案例;(十二)其他资料。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走备选库评估机构。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具有证券业评估资质10分。
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汇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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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或核准
2.1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 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2.2 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 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 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国
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向国资委报 告相关情况。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 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 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 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现在
将来
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 违规行为的,中央企业应终止其执行 该业务; 情节严重的,应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 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 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国 资委通告各中央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 该评估机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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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或核准
1+2.评估备案表和国资委核准文件。 3.评估备案表或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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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产权局 2011年11月 贵阳
评估、估值报告的文本
必须提交中文报告或中文加外文报告
结果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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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或核准
1.1经济行为批准权限和备案权限一致,通常由中央企业备案 1.2.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 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 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黔府办发[199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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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正文:----------------------------------------------------------------------------------------------------------------------------------------------------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12月12日黔府办发〔1992〕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
F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30,039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出资金额 15,574 5,431 4,562 3,386 1,086 30,039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比 51.846% 18.080% 15.187% 11.272% 3.615%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第九条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情况表;(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十)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关于 中 央 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矿业权估价师之间的 衔接
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 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 (备案)后引用 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估价师的报告,必须进 行完整的审阅;如土地估价报告含各种假设条件,要与 整个评估报告相匹配。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要点
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备选库最新名单

财会动态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备选库最新名单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 构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将中央企业2014年报备的评估机 构备选库汇总名单予以公布。
评估机构备选库共有592个家 资产评估机构,其中包括国外的评估机构9家。
(来源院中国会计视野)国资委首设总会计师职位国务院国资委在新的一轮领导干部职位调整中,首次设 立了总会计师一职,首任总会计师由沈莹担任。
沈莹此前担 任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
业内人士分析 说,国资委首次设立总会计师职位或将与国资委本身即将进 行的国资监管功能的调整有关。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 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曾指出“……以管资本为主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 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这意味着要把 国资委的功能、目标和主要职责将从以往的“管人管事管资 产”聚焦到“管资本”上,未来国资委作为“纯粹的出资人”,其 功能、目标和职责都应围绕“一个积极开展资本运营和投资 的国有股东”来界定,所以此次设立总会计师职位也可以解 读成为这种转型做准备。
(来源院经济观察网)财政部公布电力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1月,财政部公布《电力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这是 继《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发布后,财政部开始 推出第二部分行业的内控操作指南。
该指南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一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 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规定编制而成的。
包括七章分别为:电力行业基本情 况与内部控制建设背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行、内部环 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部分。
指 南在对电力行业历史沿革、发展趋势、产业特点和管理现状 深人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规划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建设路线图及实施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管理,评估机构【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国资发产权[2016]42号【发文日期】2016-03-22【实施时间】2016-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评估估价各中央企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实施以来,中央企业建立了评估机构备选库,评估机构选聘和使用工作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促进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综合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
二、中央企业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
中央企业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根据企业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不得继续选聘连续四年未承担本企业评估业务的在库评估机构。
三、中央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集团公司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必要时可邀请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入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需明确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中央企业。
五、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评估机构需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整改不见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一)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 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 (三)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四)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国资委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五)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六) 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