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关于杨礼丽同志退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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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移交、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移交、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移交、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筑府办通[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移交、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筑府办通〔2009〕35号)白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资产处置在省高院的主持下已完成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工作,目前已进入资产移交、职工分流安置阶段。

为使水泥公司的资产移交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水泥公司资产移交、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陈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冯亚元(市国资委常务副主任)罗进(市工商公司董事长)成员:张德刚(市维稳办副主任)邓德明(市信访局副局长)朱志刚(市财政局副局长)李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孟凡勇(市总工会副主席)冯清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袁云龙(白云区政府副区长)邹义(市国资委处长)田利民(市工商公司副总经理)王雪珍(市工商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王红(市工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祝义廉(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骥(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二、工作目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泥公司资产移交及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职工队伍及其他债权人的稳定,顺利完成水泥公司改制重组及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政策。

四、工作职责(一)做好水泥公司改制期间职工、其他债权人的稳定工作,维护企业改制正常工作秩序,确保资产清理移交、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职工关于分流安置、补偿及房改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工作,释疑解惑,耐心疏导。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黔府办发[1992]131号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黔府办发[1992]131号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正文:----------------------------------------------------------------------------------------------------------------------------------------------------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12月12日黔府办发〔1992〕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贵州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老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大会精神

贵州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老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大会精神

贵州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老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大会精神作者:晚综来源:《晚晴》2017年第04期贵州省农委 2月28日,贵州省农委离退办及时组织召开学习传达全国老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大会暨全省老干部工作会议精神专题会议,会议由离退办副主任阳世江主持。

阳世江要求,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讲话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贵州省农委离退办)贵州省国资委 3月9日,贵州省国资委离退处组织机关退休干部集中传达学习全国全省“双先”表彰大会精神,并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继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学习加评议的方式,切实深化学习教育。

(贵州省国资委离退处)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月24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离退处组织老同志代表及厅属各单位负责老干部工作的同志,传达学习了《2017年全省老干部工作要点》《孙永春在全省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暨全省老干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石松江在全省老干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和讲话精神。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离退处)贵州省文联 3月6日,贵州省文联老干处召集老干支部全体支委、老党员代表、老干部代表和老干处全体工作人员传达学习全省老干部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17年老干部工作,并将按照文联工作“务虚会”的要求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为文艺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贵州省文联老干处)遵义市 3月13日,遵义市委离退局召集干部职工专题讨论全国全省“双先”表彰大会精神。

会议要求,要在全市老干部系统开展学习全国全省“双先”表彰大会精神的督导工作,各地各老干部工作部门、广大老干部工作者要拿出“抓铁有痕、踏雪留印”和“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赵克令)黔南州 2月28日,黔南州委离退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全省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暨全省老干部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由州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副局长、党支部书记贾丽琴主持。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6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做到报告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全过程全方位,全面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00六年七月十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某本人缴费年限)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某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

计算公式为:2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某1/C1+某2/C2++某n/Cn)/N;某——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西政〔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2020〕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海西州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2020年5月7日海西州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前已退休人员,目前仍由其他国有企业承担管理职能的纳入本次移交范围。

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二、主要任务(一)为退休人员提供社区管理服务。

各市、县(行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功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公示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公示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公示根据实际情况,贵州省审计厅拟报废一批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家具、服务器、网络设备等),按照《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2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的通知》(黔财资〔2021〕6 号)有关要求,现予以公示(附拟报废资产基本信息)。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

公示期间,若对所报废资产有异议,请向厅机关纪委反映。

电话:*************
附件:拟报废资产清单(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筑府办函〔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市管企业:《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3日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解决驻贵阳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企业为责任主体,以项目化推进为主要实施方式。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针对自身不同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清晰工作思路,对于条件成熟的分项目、分片区率先推进。

(二)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和企业分别承担。

(三)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通过移交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共同推进“三供一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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