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经典最新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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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1)进口关税=(20+1+2)×35%=8.05(万元)

(2)进口增值税=(20+1+2+8.05)×13%=4.04(万元)

(3)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4)销项税额=0(万元)

(5)销项税额=100×0.1×17%=1.7(万元)

(6)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7%+3%)=0.13(万元)

(8)增值税=21×4%×50%=0.42(万元)

(9)题中未说明生产销售一次性木制性筷子,所以,不缴纳消费税。红木工艺筷子非一次性木筷,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10)增值税=5.1+1.7+40×17%-[4.04+50×13%+(5+1)×7%+5×17%]+0.42=2.21(万元)

2.位于城市市区的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以上简称甲企业)和一家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乙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l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6)因甲企业管理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说明: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要求列出计算步骤。

(1)计算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7)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1)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7%+1.7+3.06-1.7×40%

=4.36(万元)

(2)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70×17%-4.36

=7.54(万元)

(3)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54×(7%+3%)

=0.75(万元)

(4)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抵偿债务应按最高价计算消费税:

=11×5%

=0.55(万元)

(5)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偿债务应平均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

=1.7(万元)

(6)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10.53-5.85)÷1.17×5%+2.34÷1.17×5%

=0.3(万元)

(7)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8)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7+1.02 +[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

=11.17(万元)

(9)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0.55+0.3+11.17)×(7%+3%)

=1.20(万元)

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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