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范围1.1 目的为了保障煤矿生产中使用的火工品安全、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引线等),适用于煤矿的各个部门、班组和工作人员。
二、责任与权限2.1 煤矿负责人对煤矿火工品的管理负总责,要求严格执行本制度,保障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2.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火工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火工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火工品的管理执行情况。
2.3 班组负责人负责本班组内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保证火工品不被泄露、损坏、滋漏和失窃。
三、安全管理措施3.1 采购管理3.1.1 采购前,在煤矿负责人的批准下,进行严格的火工品采购申请和审批程序。
3.1.2 采购要求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购买合格的火工品,不得购买过期或已损坏的火工品。
3.1.3 采购时要填写采购台账,记录采购数量、规格、厂家和购买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采购凭证。
3.2 入库管理3.2.1 火工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确保所入库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与采购台账一致。
3.2.2 入库时要按规定的数量、规格进行分类、编号并进行记录,便于管理、使用和追溯。
3.2.3 入库的火工品要妥善保管,保持干燥、通风、不与易燃物品接触,严禁随意堆放。
3.3 使用管理3.3.1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操作流程,且必须取得相应的使用批准文件。
3.3.2 使用火工品前,要进行检查,确保火工品没有过期、损坏和异常情况。
3.3.3 使用火工品时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或超范围使用。
3.4 盘点与报废管理3.4.1 定期对库存火工品进行盘点,核对库存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填写盘点记录。
3.4.2 发现过期、损坏或其他不合格的火工品要立即报废,并进行记录和销毁处理。
3.4.3 报废的火工品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销毁过程要做好安全防护,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矿井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矿井井下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指具有爆炸危险性、用于矿山井下爆破作业的各类火工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工作由矿井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管单位设立专门的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火工品的购买、保管、出库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井下火工品的购买、保管、出库和使用管理制度;(二)组织井下火工品的购买、检验、验收工作;(三)确保井下火工品存放、使用场所的安全;(四)落实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登记制度;(五)制定井下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六)定期组织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七)督导井下火工品的使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购买、保管和出库第七条井下火工品的购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提供并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八条井下火工品的购买数量必须按照实际需要和矿井安全容量进行合理规划,不得购买超过安全容量的火工品。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管场所必须设有专门的防火、防盗设施,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第十条井下火工品的保管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的出库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擅自出库和随意分配。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有有效证书的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矿井的生产需要,严禁超出或不足配额使用。
第十四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爆破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爆破参数和控制措施,并进行安全演练。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矿井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矿业法》、《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矿所有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引信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是生产的前提,绝不允许因火工品管理不当造成事故发生。
2.合理使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火工品,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使用量。
3.严格管理: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4.责任到人: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每个岗位,形成责任链条。
四、责任分工1.矿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落实、监督和检查火工品管理制度。
3.生产部门负责火工品的实际使用和操作。
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五、火工品采购1.火工品采购必须经过矿长审批,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采购。
2.采购的火工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品质合格。
3.采购的火工品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储存,严禁摆放在杂乱的地方。
六、火工品储存1.储存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风良好,防潮防火。
2.火工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火工品应分开储存。
3.储存库房内必须设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定期进行巡检。
七、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进行,严禁超载超速。
2.火工品的运输必须有专门的车辆,并有专人押运。
3.火工品的运输路线必须经过安全评估,确保安全运输。
八、火工品使用1.使用火工品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持证上岗。
2.使用火工品必须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3.使用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九、应急处置1.发生火工品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处置。
2.应急处置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到迅速、果断。
3.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报告,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制度执行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井火工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的管理。
第三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火工品管理人员。
矿井应当确保火工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矿井应加强对火工品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矿井应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及时调整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章火工品的储存管理第六条矿井应根据火工品的种类、数量和使用需求,合理规划火工品的储存区域和库房,并进行划定和标识。
第七条矿井应采取物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火工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火工品储存区域和库房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应按照种类、性质进行分类、分层储存,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台账,按照种类、数量、储存地点、使用单位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应制定火工品使用计划,明确火工品的使用目的、数量、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矿井应落实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措施,包括防止静电、防止碰撞等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对火工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掌握并严格执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火工品的使用需要经过安全技术人员的审核和发放。
第四章火工品的运输管理第十五条矿井应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详细的安全计划,明确运输路线、时间、数量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火工品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火工品的运输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运输安全和火工品的完整性。
第五章火工品的安全保护第十九条矿井应设立火工品使用区域,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
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涉及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火工品操作流程,确保火工品安全使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山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一)组长:由矿山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副组长: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成员:由矿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三)监督检查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四)对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火工品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二)具备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三)具备合格的生产技术人员。
(四)具备安全的生产环境。
第九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储存许可证。
(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储存设施。
(三)具备专业的储存管理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第十条火工品运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运输车辆。
(三)具备专业的运输人员。
(四)遵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
第十一条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使用许可证。
(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场所。
(三)具备专业的使用人员。
(四)制定火工品使用操作规程。
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火工品的生产、采购、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火工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生产副矿长、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为成员。
第五条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3. 定期对火工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处理火工品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5. 负责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条供应科负责火工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运输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采购火工品,确保其合法、合格;2. 建立火工品采购、验收、储存、运输等相关台账;3. 负责火工品储存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 严格按照规定运输火工品,确保运输安全。
第七条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保卫措施;2. 加强对火工品储存库、运输车辆、使用场所的安全巡查;3. 负责火工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运输、储存火工品的行为。
第三章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火工品采购:1. 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2. 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3. 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第九条火工品储存:1. 建立健全火工品储存设施,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要求;2. 严格按照规定储存火工品,严禁超量储存;3. 严格执行火工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模版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井中火工品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储存火工品,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储存火工品的矿井,包括矿山、矿井厂家等。
3. 本制度要求矿井中所有涉及火工品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执行,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火工品的分类和管理1. 火工品的分类a. 可燃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等。
b. 火药类物品:包括炸药、雷管等。
c. 烟火类物品:包括焰火、礼花等。
2. 火工品的管理a. 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仓库进行储存,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b. 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c.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动。
d. 每次使用火工品都必须填写相应的使用登记表,记录使用情况和数量。
三、火工品的使用安全措施1. 火工品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使用环境符合要求。
2. 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3. 使用火工品时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好的操作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操作。
4. 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安全距离,确保不会产生危险。
5. 使用火工品结束后,必须对使用场所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火药和其他危险物。
四、火工品的储存安全措施1. 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防火墙、防火门等设施。
2.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可靠。
3.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进行定期清理和防潮处理,防止火药受潮变质。
4.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设有警示标识,明确标识火工品的种类和储存位置。
5. 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储存量的限制和报备制度。
五、火工品事故处理1. 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2. 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生产和安全,加强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存储、使用和运输,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科学合理: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火工品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全员参与:矿井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火工品按照其易燃、易爆、毒害等特性分为不同等级。
第五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井生产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矿井内可使用的火工品种类和规格。
第三章火工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采购管理机制,明确采购程序和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矿井应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采购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分类储存。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防火。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登记相符。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运输第十一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火工品的使用情况、数量和用途。
第十四条矿井在运输火工品时,应制订运输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工作。
第五章火工品的问题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火工品的泄露、损坏、无法使用等问题。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纠正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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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工品仓库管理1、持证上岗。
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准确。
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
二、火工品的领退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
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库保管员不低于20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箱体用木板做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
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认真登记。
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药)的罚款。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50元。
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
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10元。
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
如果使用同一辆电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米/分),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4、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火工品车。
5、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否则,容器里边必须用坚固牢靠隔板隔开,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四、火工品的使用规定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并持证上岗。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情况)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即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检查联线情况)。
3、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锑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使装药包纸损坏。
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乱扔。
5、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6、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须经雷管打号机进行编号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每一名放炮员身上。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10、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打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封实,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3、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
如果确无其它方法处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2)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16、放炮前,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17、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3)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6)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8、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
开凿或延伸能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它电源放炮,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放炮接线盒。
电力放炮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的方法、开关的构造、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9、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20、放炮器把手、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采掘工作面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当工作面放炮时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工作)。
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
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
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