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与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与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与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与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与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与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与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与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正文(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三级儿童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三级儿童医院基本建设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一)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牙科综合治疗台涡轮机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气体分析仪尿分析仪电子血球计数仪离心机分析天平恒温箱X光机移动式X光机B超脑电图机裂隙灯肺功能仪婴儿保温箱食道镜支气管镜结肠镜膀胱镜石蜡切片机冷冻切片机电冰箱器械柜敷料柜洗衣机紫外线灯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器械消毒设备(冲洗工具、去污、去热源)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常水、热水、净分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设备(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行政部门确定。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是为了满足儿童医疗保健需求而专门建立的医疗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保障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医院建
设标准包括建筑设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下
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儿童医院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儿童的特点。
建筑结构要考
虑到儿童的身高和活动特点,如设置低矮的台阶和扶手,方便儿童
行走和活动;医院内部装饰要色彩明快,布局合理,让儿童在医院
中感受到舒适和温馨。
此外,医院的建筑要符合防火、防震等安全
标准,保障儿童在医院内的安全。
其次,医疗设备是儿童医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儿童医院应
当配备适合儿童使用的医疗设备,如小型的医疗影像设备、儿童专
用的手术台和床铺等。
这些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儿童在
接受治疗时的安全和舒适。
再次,儿童医院的医疗服务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
院要配备儿科专业医生和护士团队,提供儿童专业的诊疗服务;同时,医院还要开设儿童心理咨询室,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
此外,
医院还应当开设儿童康复中心,提供康复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全面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最后,儿童医院的环境卫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医院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障儿童在医院内的健康。
同时,医院还要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医院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总之,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是保障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建设儿童医院要从建筑设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全面考虑,力求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医院儿科中心建设标准(2023)

医院儿科中心建设标准(2023)简介本文档旨在为医院儿科中心的建设提供指导,确保医院提供高质量的儿科医疗服务。
以下是医院儿科中心建设的标准要求和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1. 建设规模:医院儿科中心的规模应根据地区儿童人口数量来确定,确保能够满足当地儿科医疗需求。
2. 专业团队:医院儿科中心应配备足够数量和高水平的儿科医生和护士,以保证儿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设备设施:医院儿科中心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儿科手术室、儿科重症监护室、儿童病房等。
4. 儿童友好环境:医院儿科中心应为儿童提供舒适、安全、有趣的环境,包括儿童专用病房、游戏室、儿童友好的装饰等。
5. 儿科专科服务:医院儿科中心应提供全面的儿科专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儿保健、儿童传染病、儿童心理健康等专科服务。
6. 安全管理:医院儿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儿童医疗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基本原则1. 患者至上:医院儿科中心的建设应以患者需求为中心,提供优质、安全、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2. 高质量医疗:医院儿科中心应积极引进和运用最新的儿科医疗技术和治疗方法,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团队协作:医院儿科中心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应建立良好的团队协作机制,提高医疗效率和协同工作能力。
4. 持续培训:医院儿科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和专业知识。
5. 信息化建设:医院儿科中心应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管理和医疗流程的效率和准确性。
结论医院儿科中心的建设标准要求和基本原则是医院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参考。
通过遵循这些要求和原则,医院能够提供符合标准的高质量儿科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对儿童健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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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增长迅速。
据统计,儿科门急诊人次由2007年的2.38亿人次上升至2011年的3.54亿人次,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已不能满足群众需求,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对儿童医院建设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但是,由于缺乏建设标准,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流程与使用等不相适应的情况,既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又制约了儿童医院的科学发展。
因此,制定《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升儿童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79所儿童医院,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儿童医院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于新建的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同时也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改建、扩建等项目。
第四条本条阐明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
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儿童人口数量和实际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儿童医院的建设水平,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本条阐明儿童医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儿童医院,除产科、计划生育科和老年病科等成人特有的一些专业科室外,其余科室配置与一般综合医院并无差异。
同时,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儿童医院具有门急诊量大、陪同人员多、护理工作量大等特点,因此其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满足患儿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实际需求。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的建设与城市的关系。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归纳总结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
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
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以及合理的布局。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本条阐明确定儿童医院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的多少,将儿童医院床位规模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在同一建设用地上,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下降、综合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的儿童医院。
这是对国内外儿童医院建设与管理的经验总结,符合儿童医院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确需建设1000床规模以上儿童医院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其各项指标应按800床及以上规模类型的标准执行。
同时,从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有利于医院管理等方面考虑,本建设标准提出超过1000床规模的儿童医院,宜异地分点设置。
儿童医院建设规模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儿童医疗服务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影响因素。
儿童医院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确定儿童医院的建设规模。
在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和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儿童医院床位数可依据日均门、急诊人次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床位数)之间的比值—“诊床比”来确定。
通过对全国各级各类儿童医院进行现状情况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本建设标准提出儿童医院4:1~6: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我国儿童医院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需求。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疾病种类、科室设置、技术水平与医用设备配置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为使“诊床比”指标更接近于该地区、该医院的实际情况,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儿童医院建设项目,也可按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床位规模相近的儿童医院或本院前几年(一般为3~5年)日均门、急诊人次和住院病人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并按新的“诊床比”确定床位规模。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儿童医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必要空间,附属设施是保障儿童医院诊疗工作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用房和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的设置原则。
第十二条本条提出儿童医院相关附属配套设施进行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
儿童医院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在保证医疗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现场调研与函调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全国儿童医院现状调查。
并对200床和600床两种规模儿童医院进行了模拟图纸设计。
截止2011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儿童医院79所,基本情况如下:表1儿童医院基本情况统计表(所)通过对现状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模拟设计图纸各项功能用房面积的需求分析,计算出现有儿童医院和设计图纸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行政管理用房、保障系统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见表2)。
表2 全国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现状调查数据表(单位:所,平方米/床)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多年来的实践和现场调研情况均表明,每位患儿平均陪诊亲属在3人以上,每诊次比成人多2~3人,导致每天进出儿童医院的人数比成人医院至少多30%以上。
这部分人在急诊、门诊、医技以及其他公共部位使用的空间和病房内陪住亲属使用的空间较大,使得儿童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比成人综合医院略有增加,与现状调查和模拟图纸设计所取得的数据相匹配,是符合实际需求的。
本标准据此规定了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
该比例可依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预防保健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科研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设备等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要求。
新建儿童医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按当地有关规定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并与其他建设项目一并报批。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了需要建设采暖设施的儿童医院,其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随着气候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冬季采暖已不仅局限于北方地区。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另行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不同规模的儿童医院都承担了健康体检的工作。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不断提高,健康体检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设施来承担。
本标准没有确定具体的面积指标,需设置健康体检设施的儿童医院,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报批。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儿童医院的诊疗特点,为更好地为儿童患者提供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医疗卫生服务,本条规定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在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总平面布局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对儿童医院总体规划以及平面布置应遵循的原则。
做好总体规划是儿童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设一所好的儿童医院。
因此,儿童医院要编制出经过充分论证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明确医院的功能定位、重点专业、发展方向以及开展医、教、研、防各项工作对基础设施的具体需求,并通过对各类业务工作量的统计分析,相对准确地提出未来5~10年的发展目标。
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
同时,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穿于医院建设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本条提出了儿童医院出入口的布局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了对设有传染病门诊儿童医院的布局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条提出了儿童医院停车场的布局要求。
第二十八条本条提出了儿童医院绿地率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条提出了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节约用地的要求。
第三十条本条明确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儿童医院是为儿童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重要场所,特别需要良好的室内与院区环境。
因此,本建设标准提出儿童医院建设容积率宜为0.8~1.5。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对儿童医院建筑安全和形式提出了要求。
儿童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工作场所,建筑结构必须安全可靠,各类用房应遵循国家相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规定。
近年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趋势日益明显。
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国情的。
从患者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迅速转移和运行经济需要出发,医院建筑不宜建设高层,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建设用地特别紧张的医院,住院部可建设小高层建筑。
结构形式的灵活性和改造可能性体现了医疗服务需求和发展方向。
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在建筑、装修、与室内外环境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儿童医院的设计与建设,既要考虑儿童的特点,又要保证安全、不浪费资金。
因此,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可借鉴中小学和幼儿园设计与建设的成功案例,创建高品质的儿童医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