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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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T/NAHIEM87-2023)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allocation of neonatal wards团体标准2023-10-10发布2023-11-1实施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新生儿neonate3.2 新生儿病房neonatal ward3.3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NICU) 3.4 新生儿母婴同室rooming-in3.5 家庭参与式病房family-mode ward3.6 缓冲间buffer room3 .7 隔离室infection isolation room3.8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3.9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4 医疗工艺4.1 基本要求4 .2 医疗功能及分区4.3 医疗流程4.4 医院感染防控4.5 医疗工艺参数5 建筑设计5.1 建筑选址与环境5.2 建筑功能用房设置5.3 建筑装饰6 医疗设备6.1 医疗设备的配置规范6.2 设备配置6.3 特殊设备配置要求6.4 转运设备6.5 其他设备要求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7.1 一般规定7.2 采暖系统7.3 空调系统7.4 通风系统7.5 NICU重症监护病房空调系统8 医用气体8.1 一般规定8.2 气体配管8.3 气体终端9 给水排水9.1 一般规定9.2 给水系统9.3 排水系统10 电气10.1 一般规定10.2 供配电系统10.3 低压配电10.4 电气照明10.5 接地与安全防护11 智能化系统11.1 一般规定11.2 信息设施及信息化应用系统11.3 公共安全系统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准化工作号则 1分化文件的构和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手术室及相关受控空间分会提出。

儿科标准化病房建设模板

儿科标准化病房建设模板

儿科标准化病房建设模板前言儿科病房建设标准化是保障儿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文档旨在为儿科病房建设提供一个标准化模板。

设计理念- 儿童友好型:考虑到儿童的身体和心理特点,病房环境应该能够给予他们安全和温馨的感受,这对康复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 安全性:安全永远是儿童医院病房建设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所有的照明、插座、固定设施等都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标准。

- 隐私性:医护人员和病人之间的隐私应该得到保障,同时需要考虑到家庭和病人之间的隐私。

- 明亮与通风性:光线通风度对病人的情绪有显著的影响。

因此儿童病房建设应该采用明亮、通风的设计方案。

布局设计- 病房是以患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部门,其功能定位不同于普通病房。

要在总医院布局设计上给出特殊考虑,避免儿病医学中心、儿童保健科、小儿外科等分散布局。

- 在布局上应以病儿为中心,医护人员与病儿家长应方便接近和交流,同时确保各科室之间相互独立,尤其是感染科病房的设立应独立于其他科室之外。

- 病房空间布局应合理,病床应有适当的间隔,同时保证家长可以陪护儿童。

照明设计- 儿童照明方案应该细致入微,包括睡眠和觉醒时的光线。

- 照明设计应该使得病儿感到安心舒适,因此需要适当控制灯光的刺眼度。

- 应合理设置与儿童安全相关的照明设施,如病床的读书灯。

家电设计- 病房应该设有电视和互联网等,以便家长和儿童进行娱乐活动。

- 对于需要呼吸机辅助治疗儿童的病房,应该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因素,同时确保空气流通性。

总结儿童病房建设标准化的关键在于强调安全和亲近感,同时采取合理布局,照明、家电设计,提供合适安全舒适的环境以促进患儿快速康复。

第01部分--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第01部分--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输血科)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输血科)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2014年月日编写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文件要求,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中央和省级可以设置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儿童医学中心或区域儿童医疗中心。

国家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是指根据区域儿科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承担区域儿科内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各级各类医学人才培养及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和安全、教学和科研能力具有国内或区域内领先水平。

为此,我们起草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主要目的是根据设置标准,对符合各地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准入和评估,遴选出一批学科门类齐全、临床技术实力雄厚、服务辐射范围广、科研和教学水平高,向一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人口大于5000万)提供疑难重症诊疗,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与教学任务的国家区域儿童医疗中心。

本标准由八章组成,涵盖了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运行绩效、功能与任务落实、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医技科室服务能力、医学教育、科研能力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用客观数据来衡量申报医疗机构各方面的真实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单位。

1.1输血科1.1.1输血科1.1.1.1人员配置1)科主任:正高级职称,硕士导师及以上,国家级专科分会专业学组委员及以上。

2)人才梯队:输血科人员与床位比 100 (床)或与年输血量参考比例1:1000单位,至少配备输血医师 1 名。

1.1.1.2技术能力检查或技术操作水平:。

【医疗质量及标准】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

【医疗质量及标准】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

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进服务管理、加强护理管理、城乡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规范诊疗和单病种费用控制等工作落实情况。

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带动作用等。

促使医疗机构改进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患儿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和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本标准是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和提升了具有儿科专业特色的内容。

本标准共7章74节,设置417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8节380条标准,用于对医院实地评审及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

第七章共6节37条监测指标,用于对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进行日常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儿童医院,其余各级儿童医院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坚持医院公益性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深圳市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指引(试行)

深圳市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指引(试行)

深圳市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指引(试行)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18年4月25日前言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发展,2016年提出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并纳入市委全会报告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圳探索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的城市发展新思路。

深圳将以实现城市对儿童友好为目标,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需求,维护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提升儿童福祉,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建设符合深圳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定位、具有全球城市人本特征和可持续发展的儿童友好型城市。

医院作为儿童医疗保健的重要场所,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公共配套设施。

截止2017年,深圳市设有儿童专科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11所,综合性医院135所,社康中心630所,其中三甲医院34所,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医疗格局,并荣获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区。

结合“儿童友好型城市”发展要求,在医院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儿童参与、倾听儿童诉求、保障儿童权益,从政策友好、空间友好、服务友好等方面构建儿童友好型医院。

本《指引》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参照既有标准和规范,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从空间环境、便捷就诊、细节设施、交通出行等方面,提出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要求。

本《指引》共5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定义、建设项目、儿童参与、组织实施。

一、总则-1-1.1设计目标弘扬医院宗旨,倡导“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医院空间、环境、设施改造,以“安全、绿色、趣味、人性化”为设计原则,实现“空间集约、环境友好、设施完善”的儿童友好型医院总体目标。

1.2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儿童专科医院,市、区妇幼保健院,建有儿科门诊和住院部的综合性医院,社康中心的儿童就诊场所与服务科目等。

2、本指引配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规程实施。

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和相应的交通改善设计等应在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基础上,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2014年月日编写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文件要求,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中央和省级可以设置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儿童医学中心或区域儿童医疗中心。

国家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是指根据区域儿科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承担区域儿科内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各级各类医学人才培养及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和安全、教学和科研能力具有国内或区域内领先水平。

为此,我们起草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主要目的是根据设置标准,对符合各地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准入和评估,遴选出一批学科门类齐全、临床技术实力雄厚、服务辐射范围广、科研和教学水平高,向一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人口大于5000万)提供疑难重症诊疗,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与教学任务的国家区域儿童医疗中心。

本标准由八章组成,涵盖了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运行绩效、功能与任务落实、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医技科室服务能力、医学教育、科研能力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用客观数据来衡量申报医疗机构各方面的真实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单位。

目录1基本情况 (15)1.1地理位置 (15)1.2床位规模 (15)1.3建筑情况 (16)1.4开设的诊疗科目 (16)1.4.1必设诊疗科目 (16)1.4.2二级临床诊疗科目 (16)1.5医疗设备 (17)1.6人力资源配置 (17)1.7医院信息化建设 (18)1.7.1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18)1.7.2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 (18)1.7.3卫生数据共享 (19)1.7.4患者主索引应用 (19)1.8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 (19)1.8.1患者来源及分布 (19)1.8.2近3年医疗技术推广及输出(满足其中之一) (20)1.8.3近3年承办学术会议 (20)1.8.4远程会诊 (20)1.9护理管理指标: (20)2运行绩效 (21)2.1工作负荷 (21)2.2工作效率 (21)2.3患者负担 (22)2.4资产运营 (22)3功能与任务 (23)3.1医疗服务总体质量 (23)3.2医疗服务绩效 (23)3.2.1医疗服务的广度 (23)3.2.2医疗服务的整体技术难度 (23)3.2.3同类疾病的治疗费用 (24)3.2.4同类疾病治疗时间 (24)3.2.5医疗服务质量 (24)3.2.6医院技术全面性的测评 (24)3.2.7医院危重病例救治能力评价 (24)3.3临床重点专科 (25)3.4承担对口支援、援外等医疗工作 (25)3.4.1近3年承担对口支援任务情况 (25)3.4.2近3年承担援外任务情况 (26)3.5传染病报告 (26)3.6专病专报 (26)3.7感染性疾病管理 (26)3.8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 (26)4临床专科服务能力 (27)4.1内科 (28)4.1.1心血管内科 (28)4.1.1.1门诊规模及设置 (28)4.1.1.2床位效率 (28)4.1.1.3人员配置 (28)4.1.1.4技术能力 (28)4.1.2呼吸专业 (31)4.1.2.1门诊规模及设置 (31)4.1.2.2床位效率 (31)4.1.2.3人员配置 (31)4.1.2.4技术能力 (31)4.1.3消化科 (34)4.1.3.1门诊规模及设置 (34)4.1.3.2床位效率 (34)4.1.3.3人员配置 (34)4.1.3.4技术能力 (34)4.1.4神经内科 (37)4.1.4.1门诊规模及设置 (37)4.1.4.2床位效率 (37)4.1.4.3人员配置 (37)4.1.4.4技术能力 (38)4.1.5血液肿瘤科 (40)4.1.5.1门诊规模及设置 (40)4.1.5.2床位效率 (40)4.1.5.3人员配置 (40)4.1.5.4技术能力 (41)4.1.6肾病科 (44)4.1.6.1门诊规模及设置 (44)4.1.6.2床位效率 (44)4.1.6.3人员配置 (44)4.1.6.4技术能力 (45)4.1.7内分泌科 (47)4.1.7.1门诊规模及设置 (47)4.1.7.2床位效率 (47)4.1.7.3人员配置 (47)4.1.7.4技术能力 (48)4.1.8风湿免疫科 (51)4.1.8.1门诊规模及设置 (51)4.1.8.3人员配置 (52)4.1.8.4技术能力 (52)4.1.9新生儿内科 (54)4.1.9.1门诊规模及设置 (54)4.1.9.2床位效率 (54)4.1.9.3人员配置 (55)4.1.9.4技术能力 (55)4.2外科 (57)4.2.1泌尿外科 (57)4.2.1.1门诊规模及设置 (57)4.2.1.2床位效率 (57)4.2.1.3人员配置 (57)4.2.1.4技术能力 (57)4.2.2心脏外科 (60)4.2.2.1门诊规模及设置 (60)4.2.2.2床位效率 (60)4.2.2.3人员配置 (60)4.2.2.4技术能力 (61)4.2.3骨科 (63)4.2.3.1门诊规模及设置 (63)4.2.3.3人员配置 (63)4.2.3.4技术能力 (63)4.2.4普通外科 (66)4.2.4.1门诊规模及设置 (66)4.2.4.2床位效率 (66)4.2.4.3人员配置 (66)4.2.4.4技术能力 (66)4.2.5神经外科 (69)4.2.5.1门诊规模及设置 (70)4.2.5.2床位效率 (70)4.2.5.3人员配置 (70)4.2.5.4技术能力 (70)4.2.6胸外科 (71)4.2.6.1门诊规模及设置 (71)4.2.6.2床位效率 (72)4.2.6.3人员配置 (72)4.2.6.4技术能力 (72)4.2.7肿瘤外科 (74)4.2.7.1门诊规模及设置 (75)4.2.7.2床位效率 (75)4.2.7.4技术能力 (75)4.2.8新生儿外科 (77)4.2.8.1门诊规模及设置 (77)4.2.8.2床位效率 (78)4.2.8.3人员配置 (78)4.2.8.4技术能力 (78)4.3儿童保健中心 (80)4.3.1儿童保健中心 (80)4.3.1.1门诊规模及设置 (80)4.3.1.2人员配置 (81)4.3.1.3技术能力 (81)4.4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83)4.4.1.1门诊规模及设置 (83)4.4.1.2床位效率 (83)4.4.1.3人员配置 (83)4.4.1.4技术能力 (84)4.5眼科 (86)4.5.1.1门诊规模及设置 (86)4.5.1.2床位效率 (87)4.5.1.3人员配置 (87)4.6口腔科 (89)4.6.1.1门诊规模及设置 (89)4.6.1.2床位效率 (89)4.6.1.3人员配置 (90)4.6.1.4技术能力 (90)4.7感染科 (92)4.7.1.1门诊规模及设置 (92)4.7.1.2床位效率 (93)4.7.1.3人员配置 (93)4.7.1.4技术能力 (93)4.8急诊科 (96)4.8.1急诊科 (96)4.8.1.1急诊规模及设置 (96)4.8.1.2床位效率 (96)4.8.1.3人员配置 (96)4.8.1.4技术能力 (96)4.9重症医学科(含PICU、NICU、CCU) (99)4.9.1重症医学科 (99)4.9.1.1床位效率 (99)4.9.1.2人员配置 (99)4.10皮肤科 (102)4.10.1皮肤科 (102)4.10.1.1门诊规模及设置 (102)4.10.1.2床位效率 (103)4.10.1.3人员配置 (103)4.10.1.4技术能力 (103)4.11麻醉科 (105)4.11.1麻醉科 (105)4.11.1.1规模及设置 (105)4.11.1.2人员配置 (106)4.11.1.3技术能力检查或技术操作水平 (106)4.12康复医学科 (107)4.12.1.1门诊规模及设置 (107)4.12.1.2床位效率 (108)4.12.1.3人员配置 (108)4.12.1.4技术能力 (108)4.13中医儿科或中西医结合儿科 (110)4.13.1中医儿内科 (110)4.13.1.1门诊规模及设置 (110)4.13.1.2床位效率 (111)4.13.1.4技术能力 (111)5医技科室服务能力 (113)5.1药剂科 (113)5.1.1药剂科 (113)5.1.1.1科室规模及设置 (113)5.1.1.2人员配置 (114)5.1.1.3技术能力 (114)5.2检验科 (116)5.2.1检验科 (116)5.2.1.1规模及设置 (116)5.2.1.2人员配置 (117)5.2.1.3检验水平 (117)5.2.1.4检验项目报告时间 (118)5.3病理科 (118)5.3.1病理科 (118)5.3.1.1规模及设置 (118)5.3.1.2人员配置 (119)5.3.1.3技术能力 (119)5.4输血科 (120)5.4.1输血科 (120)5.4.1.2技术能力检查或技术操作水平: (120)5.5放射科 (122)5.5.1放射科 (122)5.5.1.1规模及设置 (122)5.5.1.2人员配置 (122)5.5.1.3技术能力 (123)5.5.1.4面积、安全防护要求 (126)5.6超声科 (126)5.6.1超声科 (126)5.6.1.1规模及设置 (126)5.6.1.2人员配置 (127)5.6.1.3技术能力 (127)5.7营养科 (128)5.7.1营养科 (129)5.7.1.1营养科 (129)5.7.1.2门诊设置及设施 (129)5.7.1.3人员配置 (129)5.7.1.4技术能力 (129)6医学教育 (131)6.1教学设施 (131)6.2教学能力与水平 (131)6.3继续教育 (132)6.4近1年接受儿科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修情况 (132)6.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32)7科研能力 (133)7.1科研人才 (133)7.2重点实验室 (134)7.3近3年主持科研项目 (134)7.4近3年科研经费 (134)7.5近3年科研成果 (135)7.6药物临床试验 (135)7.7近3年科研成果转化临床应用情况 (135)8质量与安全 (137)1 基本情况申报成为国家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的医疗机构所处地理位置应交通便利,方便区域内人口就医,开展的诊疗科目必须齐全,有完善的医技科室与之配套,有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医疗仪器设备,合理的人才梯队,较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

四川省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标准

四川省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标准

四川省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标准一.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一)布局1.三级儿童专科医院及妇保院应设置NICU,二级专科医院及妇保院有条件可设置NICU,床位数应占全院总床位数的2-4%,新生儿和早产儿应独立分设,最少配备一个单间隔离病房,每床使用面积约l0—12m2,床间距不低于1.0m,实行无陪管理模式,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使用率超过80%则表明ICU的床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应考虑扩大规模.2.病区应设置医疗区域及医疗辅助区域,医疗区分加强护理区、中间护理区两部分,辅助区域包括接待间、配奶间、沐浴区、治疗间、处置间、仪器间及医务人员生活区等.病区应当配备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感应式或脚踏式洗手设施,独立控制室内温度(早产儿24-26℃,足月儿22-24℃)和湿度(55—65%)的设施,并设置探视系统,有条件可安装噪音检测装置。

辅助用房面积与病房面积应达到 1.5:1,整体布局应该使医疗区及医疗辅助区域、污物处理区及医务人员生活辅助区域分开,保持相对独立。

要有合理人员流动和物流在内的医疗流向.3.NICU应接近新生儿内科/外科病房及产房,靠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在横向无法实现“接近"时,应该考虑楼上楼下的纵向“接近”。

(二)设施设备1.每个抢救单元的设备要求:①配备负压吸引装置、压缩空气及吸氧装置,每个接口各2个,电源插座≥12个,两路供电,医疗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开,最好配备高压电源。

②氧浓度监护仪.③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

④气管导管。

⑤新生儿专用多功能多参数监护仪。

⑥辐射式抢救台或暖箱1台.⑦输液泵、静脉推注泵每个至少2台。

⑧有创呼吸机或无创CPAP装置1台。

2.每个PICU单元内应配置的设备:①血气分析仪。

②微量血糖仪。

③蓝光治疗仪。

④带高频通气或一氧化氮吸入治疗的呼吸机.⑤床旁X线仪及X线屏蔽设备≥l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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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与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与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与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与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与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与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与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与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处置处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与教学任务的儿童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与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用房与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与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二条儿童医院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与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三条儿童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与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儿童医院七项基本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注:使用中,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儿童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人员20m2增加。

第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七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与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儿童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八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注: 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十九条儿童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设施。

停车数量与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儿童医院,应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置健康体检设施的儿童医院,其建筑面积应依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二十二条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

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与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三条儿童医院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四条儿童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洁污流线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与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房屋建筑可相对集中布置。

五、主要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采光,病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六、应有完整并符合儿童特点的院区绿化与室外活动场所。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五条儿童医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六条设传染病门诊的儿童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八条儿童医院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十条儿童医院建设容积率,宜为0、8 ~1、5。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儿童医院的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与抗震设防的要求。

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与住院部的房屋建筑,宜为多层建筑,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与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儿童医院房屋建筑的空间设计与室内外装修、装饰及环境景观设计,均应有利于儿童患者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活泼的特点。

儿童医院的建筑色彩设计与室内照明,在考虑儿童特点的同时,还应符合卫生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儿童医院二层及以上的病房与儿童活动用房,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其她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各类用房与相关设施,均应设置符合儿童安全要求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配建具有童趣特点的候诊区、活动区与相应设施。

第三十六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设置哺乳室、无性别卫生间、婴儿整理台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儿童医院的候诊区等人群聚集或等候时间较长的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的设置并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以保证相对安静的诊疗环境。

第三十八条儿童医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与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

儿童医院病房区域应配套设置儿童活动空间,并考虑陪住亲属的空间需求,宜设置壁柜式储物空间。

第三十九条儿童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与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与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儿童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二条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三、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与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五、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六、儿童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与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四十四条儿童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五条儿童医院的绿化用地中,不应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建筑设备第四十六条儿童医院应设置不间断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七条儿童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

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八条儿童医院应设置安全的冷、热水供应系统与医用蒸汽消毒灭菌系统。

第四十九条儿童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与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五十条儿童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环境保护等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儿童医院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电梯,以保证竖向交通的顺畅。

第五十二条儿童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与业务技术、医院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与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七章医疗设备第五十三条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应满足儿童患者需求,体现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第五十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本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儿童医院医疗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第八章相关指标第五十六条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与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七条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并结合医院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十八条儿童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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