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能源用户;(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耗总量在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耗核算单位为法人。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和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2023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

序
号
考核内容
分值
具体指标
评分标准
1
工作目标
20
1.完成2021-2023年累计节能量目标,10分。
完成2021-2023年累计节能量目标,得10分。
2.完成2023年用能预算目标,10分。
完成2023年用能预算目标,得10分。
2
组织领导
10
1.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3分。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2.节能监察中未发现节能违法违规行为,得2分。
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分(另有1分加分)。核查单位产品能耗,节能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
1.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得2分。
2.一项及以上产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加1分。
2.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4分。核查设备、工艺清单,节能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得4分。(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制定并已经执行淘汰计划的,得2分)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通过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得2分。
5.开展能源审计、能源效率检测,6分。核查能源审计报告,节能主管部门能源审计情况通报、能效测试报告。
1.近三年实施过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通过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得2分。
2.落实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得2分。
3.近三年进行过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测试报告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得2分。
3.加强能源统计分析,4分。核查有关文件,统计分析报表等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得2分。
2.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得2分。
4.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4分。核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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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Ga2E9PpHZi2l4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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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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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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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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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得与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得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就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得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指定得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得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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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得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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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得核算单位就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节能得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按照合理用能得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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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得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得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得原则。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得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得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得重点用能单位与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得用能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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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得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
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评定标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评定标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单位的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来进行评定的。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所消耗的能源总量,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各种能源。
评定标准首先要确定评定的时间周期,通常以年为单位进行评定。
然后,根据国家的能源政策和要求,制定出可以接受的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标准。
这个标准一般会包括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根据行业的特点和能源消耗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的能源消费合理范围;二是根据单位的规模和产量等指标,确定单位的合理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在确定了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标准之后,就可以对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评定了。
评定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收集和梳理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数据,同时对能源消耗数据进行核对和清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然后,将单位的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与标准进行对比。
如果单位的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小于或等于标准,说明单位的能源管理较好,具备节能环保的意识和措施,并能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能源消耗。
如果单位的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大于标准,说明单位的能源管理不足,存在能源浪费和能效低下的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提升。
接着,针对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标的单位,进行详细的能源消耗分析,找出能源消耗大的原因和问题所在。
通过分析,确定具体的改进和优化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
最后,对单位进行能源管理和节能措施的跟踪和考核。
定期监测和评估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并对改进和优化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和验证。
同时,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单位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意识,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评定标准主要是通过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来进行评定的。
这一标准旨在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单位的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通过评定,可以帮助单位发现问题,改进能源使用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为国家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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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并有效传达
2.未规定
10
0
6) 制定能够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和运行的准则和方法;
5
1.制定了准则方法并有效落实
2.制定准则方法但未有效落实
3.未制定准则方法
5
3
0
7)培训和宣传能源方针、能源目标的重要性;
5
1.开展培训宣传活动
2.未开展相关活动
5
0
8)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人担任管理者代表。
附件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
表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得分表
序号
评价内容
分数
权重
评价得分
权重得分
1
总要求
——
——
——
——
2
管理者职责
100
10%
3
能源方针
100
5%
4
策划
100
30%
5
实施与运行
100
30%
6
检查
100
10%
7
管理评审
100
5%
8
能源绩效评价
100
10%
——
总分
——
100%
——
注:1.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级,70(含)至90分为通过等级,70分以下为不通过。
2.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满足评价内容要求的,得满分;虽开展相关工作但不完全满足
评价内容要求的,在评分区间内适当评分;评价内容不适用的,该项得分按满分计。
表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
5
1.以正式文件形式任命管理者代表,且满足条件要求
2.以正式文件形式任命管理者代表,但不满足条件要求
3.未任命管理者代表
5
2
0
3能源方针(100分)权重:5%
3.能源方针(100分)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能源方针,并确保其满足:
/
/
/
1)能源方针阐述了为持续改进能源绩效所作的承诺;
20
1.能够满足标准要求
5
1.根据文件要求确定范围和边界,并且准确
2.确定边界,但不准确
3.未确定
5
3
0
6)采取有效措施在内部传达能源管理的重要性;
5
1.已传达
2.采取措施,但传达不利
3.未传达
5
3
0
7)确保建立能源目标和指标;
5
1.以正式文件明确能源目标、指标
2.未明确能源目标、指标
5
0
8)确保能源绩效参数的适用性;
5
1.以正式文件确定且适用
10
0
5)为制定和评审能源目标和指标提供框架;
10
1.能提供
2.未提供
10
0
6)支持高效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及改进能源绩效的设计;
10
1.支持
2.不支持
10
0
7)形成文件,在内部不同层面得到沟通、传达;
10
1.满足要求
2.不满足要求
10
0
8)根据需要定期评审和更新。
10
1.满足要求
2.不满足要求
10
0
4策划(100分)权重:30%
4.1总则(10分)
1)组织应有能源管理体系建立、检查、改进全过程的策划文件,且全面、可行;
5
1.策划文件符合要求
2.无策划文件
5
0
2)策划应与能源方针保持一致,并保证持续改进能源绩效;
3
1.与方针一致
2.与方针不一致
3
0
3)策划应包含对能源绩效有影响活动的评审。
2
1.包含
2.以正式文件确定但不适用,或未明确
5
0
9)在长期规划中考虑能源绩效问题;
2
1.考虑,并有证明材料
2.未考虑
2
0
10)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评价和报告能源管理的结果;
3
1.定期评价和报告
2.未实施,或未定期评价和报告
3
0
11)实施能源管理评审。
5
1.定期实施管理评审
2.未定期实施管理评审
5
0
2.2管理者代表(50分)
3
1.确定了准则和方法,且有效贯彻执行
2.确定了准则和方法,未有效贯彻执行
3.未确定准则和方法,未有效贯彻执行
3
1
0
4)组织应在规定时间间隔内评审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
/
/
1)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支持能源管理体系的承诺,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1.有正式文件,且有证明材料
2文件或证明材料不充分
3.无正式文件,且无证明材料
5
3
0
2)确立能源方针,并实践和保持能源方针;
5
1.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并宣传能源方针
2.无能源方针
5
0
3)任命管理者代表和批准组建能源管理团队;
2.部分满足标准要求
3.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20
10
0
2)与组织能源使用和消耗的特点、规模相适应;
20
1.适应
2.不适应
20
0
3)包括提供可获得的信息和必需的资源的承诺,以确保实现能源目标和指标;
10
1.能够满足要求
2.不能满足要求
10
0
4)包括组织遵守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承诺;
10
1.包括
2.不包括
5
1.有正式任命文件,且明确职责任务
2.有正式任命文件,但未明确职责任务
3.无正式任命文件
5
3
0
4)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业技能、技术和财务资源等),以达到能源绩效目标;
5
1.提供资源充分
2.提供一定资源
3.未提供所需资源
5
3
0
5)确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5
0
2)指定相关人员,并由相应的管理层授权,共同开展能源管理活动;
10
1.明确了相关人员,并授予必要权限
2.未明确相关人员
10
0
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能源绩效及能源管理体系绩效;
5
1.定期汇报绩效
2.未汇报绩效
5
0
4)确保策划有效的能源管理活动;
5
1.进行了有效策划
2.未开展策划活动
5
0
5)在组织内部明确规定和传达能源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人担任管理者代表,无论其是否具有其他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管理者代表在能源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和权限应包括:
/
/
/
1)确保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
5
1.管理体系得到了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有证明材料
2.管理体系未得到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
体系要素
评价内容
规定分值
评价标准
评分区间
1总要求
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编制和完善必要的文件,并按照照文件要求持续有效运行,并不断完善体系和相关的文件。
/
/
/
2管理者职责(100分) 权重:10%
2.1最高管理者(50分)
最高管理者应承诺支持能源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具体通过以下活动予以落实:
2.不包含
2
0
4.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10分)
1)组织应建立渠道,获取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
1.建立且有效
2.建立但效果较差
3.未建立
2
1
0
2)组织应充分识别能源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
1.识别齐全
2.识别不齐全
3.未识别
3
1
0
3)组织应确定准则和方法,以确保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用于能源管理活动中,并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能源管理体系时考虑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