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标题: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引言概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信访工作中浮现的失职、溺职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形象。
一、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
1.1 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2 促使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1.3 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确定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
2.2 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3 设立信访责任追究的机构和部门
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方式
3.1 定期对信访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3.2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3 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公开和通报
四、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效果和意义
4.1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形象
4.2 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4.3 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5.1 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5.2 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
5.3 健全信访投诉和处理机制
总结: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信访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法对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追究的对象和责任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信访工作的相关人员。
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追究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不明确或者不落实责任:指信访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未明确或者未落实信访工作的职责,导致信访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况。
2. 不作为或者慢作为:指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到信访事项后,不及时处理或者迟延处理,导致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
3. 不许确、不全面、不及时反馈:指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员后,未准确、不全面、不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导致信访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
4. 不当干预或者不正当处理:指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存在不当干预或者不正当处理的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得不到公正、合法的解决的情况。
二、追究的程序和方式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被追究责任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1. 稽查调查阶段:信访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信访工作进行稽查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稽查调查报告。
2. 审查决定阶段:稽查调查报告应提交给信访工作机构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并形成审查决定。
3. 追究责任阶段: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审查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具体方式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纪程度和性质而定。
三、追究的效果和意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信访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解决。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信访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其目的是明确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信访工作的相关人员。
责任范围涵盖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接访、登记、调查核实、处理回复等。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内容1. 目标责任制度:各级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目标责任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信访工作按时完成。
2. 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信访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 追究责任制度:对于信访工作中浮现的失职、溺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严肃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
4. 问责制度:对于信访工作中浮现的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甚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1. 接访环节:建立健全接访登记制度,确保接访工作的规范进行。
对于接访环节浮现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以通过内部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2. 调查核实环节:建立完善的调查核实机制,确保对信访问题的真实性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
对于调查核实环节浮现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以通过内部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3. 处理回复环节:建立及时有效的处理回复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解决。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信访工作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存在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甚至滥用职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确保信访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内容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追究责任的范围:制度明确了适合对象,即所有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包括信访局、信访办、信访接待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追究责任的标准:制度规定了追究责任的标准,主要包括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3. 追究责任的程序: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接到投诉后的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形成责任追究意见、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等环节。
4. 追究责任的方式:制度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不同的处分措施,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5. 追究责任的效果: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效果,即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纠正错误,强化工作纪律,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制度实施为了确保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完善制度规范: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追究责任的具体标准、程序和方式,为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依据。
3. 加强培训教育:对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失职行为,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

信访稳定工作奖惩办法1、对尚未办结的信访积案,写出结案报告,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到2014年春节不再发生因同一事情、同一原因到区以上继续上访,奖励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办事处包社区领导各1000元;未结案的,要明确结案时间,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办事处包社区领导分别予以500元罚款。
2、对已经暴露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5个积案除外),在大会期间得到解决且在2014年春节前不再发生因同一事情、同一原因到区以上继续上访的,奖励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办事处包社区领导各1000元。
3、对发生5人以上(含5人)到市集体访,第1次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分别予以300元罚款,第二次分别予以500元罚款,自第三次起每次分别予以1000元罚款。
发生到市个访,每次分别予以300元罚款。
办事处包社区领导相应减半罚款。
4、对发生5人以上(含5人)赴省集体访,第1次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分别予以500元罚款,第2次分别予以1000元罚款,自第3次起每次分别予以1500元罚款。
发生赴省个访,每次分别予以500元罚款。
办事处包社区领导相应减半罚款。
5、对发生5人以上(含5人)进京访,第1次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分别予以1500元罚款,第2次分别予以2000元罚款,自第3次起每次分别予以2500元罚款。
发生进京个访,每次分别予以1000元罚款。
办事处包社区领导相应减半罚款。
6、对涉法涉诉和人、事、户分离的信访案件,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余时段减半处罚。
7、对发生进京、赴省访,各社区接到接返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安排得力人员前往接返。
对两日内不能按时接返的,除按奖惩内容第3、4、5、6条执行外,每次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分别加罚500元。
上述奖惩依据区信访局《信访通报》为准,处罚款自通报之日起三日内,交到办事处,由办事处统一交到区财政专户,作为信访基金专项用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信访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1.1 设立信访责任追究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信访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责任追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1.2 制定信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信访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规范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步骤。
1.3 完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为信访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二、明确责任主体2.1 确定责任主体:明确信访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干部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等。
2.2 强化领导责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追究,确保领导层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3 加强个人责任:对信访干部个人的责任追究,激励干部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
三、建立责任追究评估机制3.1 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信访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3.2 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对信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3 引入问责机制:对信访工作中浮现的问题和责任不落实情况进行问责,促使相关责任人改进工作。
四、加强责任追究的执行力度4.1 建立追责机制:确立信访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确保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2 加大惩罚力度:对信访责任追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罚,形成震慑效应。
4.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5.1 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
5.2 推动外部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预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外部监督的有效发挥。
5.3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信访责任追究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责任追究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信访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信访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1.1 审查受理信访案件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受理的信访案件,核实信访事实,了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告知信访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2 协助解决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信访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推动问题的合理解决。
1.3 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
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注重舆情引导,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化,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责任追究的原则2.1 法定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依法进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2 公正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3 适合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应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适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确保追究责任的合理性和适合性。
三、信访责任追究的方式3.1 行政责任追究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方式进行追究责任。
3.2 纪律责任追究对信访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追究纪律责任,如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等,以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3.3 法律责任追究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确保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
四、信访责任追究的程序4.1 立案调查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追究责任的依据充分、准确。
4.2 违规行为确认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确认,明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责任主体,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信访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山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就地、妥善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维护风景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风景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将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责任追究对象:各乡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除尘滤布(三)诫勉;(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一)不传达贯彻和不认真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的;(二)对群众反映合理问题不闻不问,久拖不决,或者处理不当,造成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越级上访、滞留管委会及上级机关的;(三)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又不按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及时做好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而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置若罔闻,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引起群众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五)对群众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包庇、袒护使问题形成热点、难点的;(六)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诿、积压,拖延不办或者虚报结果造成重复交办的,逾期未办结又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七)违反政策规定,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群众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对信访老户反映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使群众长期越级、重复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检查:(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的,导致多次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集体上访,围堵省、市、管委会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方法不当,处理问题简单化,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导致群众集体上访,事后又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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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
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
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
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
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