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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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7]6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7]6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7]63号)襄樊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襄樊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请求审批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襄价服字[2006]20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市呈报的《襄樊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技术报告》进行了审核。

审核小组认为,你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襄樊市市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接此批复后,襄樊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此批复一并呈报襄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级别│Ⅰ│Ⅱ│Ⅲ│Ⅳ│Ⅴ│Ⅵ││││││││││用途│││││││├────────┼─────┼─────┼─────┼─────┼────┼─────┤│商业│ 1933 │ 1532 │ 1149 │ 851 │548 │ 338 │├────────┼─────┼─────┼─────┼─────┼────┼─────┤│住宅│ 1009 │ 795 │ 611 │ 409 │291 ││├────────┼─────┼─────┼─────┼─────┼────┼─────┤│工业│ 592 │ 493 │ 379 │ 304 │224 ││├────────┼─────┴─────┴─────┴─────┴────┴─────┤│商业用地│4000至9000(详细区段划分见成果报告)││路线价││└────────┴──────────────────────────────────┘2007年3月20日——结束——。

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人口发展和各项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土地供求矛盾日趋突出,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潜在威胁。

为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切实保护耕地,协调各部门、各产业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有限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和永续利用,保障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和省政府部署,特制定《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基本依据,以1996年为基期,20l0年为规划期,2000年为近期,并展望到2030年。

一、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襄樊市地处鄂西北,汉水中游,东经110°45’—113°05’,北纬31°14’—32°37’。

东邻随州市,西毗十堰市和神农架林区,南连荆州、宜昌市,北接河南南阳、信阳市。

土地总面积19724.41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10.6%。

辖四县、三市和二个城区、三个开发区。

总人口557.5万人,城镇常住人口182.3万人。

人口密度282人/平方公里,人均土地0.35公顷,人均耕地0.11公顷。

襄樊市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

西部山地面积占40.6%,东部丘陵占15. 2%,中部岗地平原占44.2%,其中北部为著名的鄂北岗地,中部腹地为河流冲积平原。

全市土壤由6个土类构成,总体肥力中等。

黄棕壤约占土壤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水稻土、潮土等高产土壤面积约占l0%。

市域气候四季分明,光热充足,无霜期长,降水适中,适宜二熟制种植。

境内河流众多,水资源较为丰富,汉江水系流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87.7%。

水体总量652.8亿立方米,水能理论蕴藏量75——80万千瓦,可开发量35万千瓦左右。

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Diligence is the branch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bitter, wisdom is the flower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fragra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安排,20__年3月24至3月31日,由谢文平副局长带队,晏新平、陈兆发、邹晓源、吕胜等一行5人对杭州、南京、无锡三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另与湖北襄阳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简要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1、四地的管理模式稍有不同(1)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__年成立,副厅级单位,承担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和原市建设委员会的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职责,划出原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经济租赁房、危改房(成片重建)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内设10个处室,10个下属单位。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为正处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380人,中心承担杭州市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产权转移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管理、直管公有住房接管相关业务、房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备案登记的初审及相关工作。

房产测绘还未实行市场化,均由中心下设的测绘公司开展此项工作。

(2)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_年成立,副厅级单位,内设22个处室,6个下属单位。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由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合署而成,是自收自支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620人,内设24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房产档案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房产测绘实行有限度的放开,即房产预测可由有资质等级的民营测绘公司开展,但房产实测则由其下辖的测绘公司开展。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2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2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各建设单位: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____城乡规划法》、《____行政复议法》、《____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____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

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____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

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____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____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陇南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陇南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陇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除满足行业部门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危房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物流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六)绿地(G)。

第五条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

第六条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依据。

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房地产开发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地产开发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是指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对房地产开发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城市国有土地,而我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必须事先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极为密切。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是城市各项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依据。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开发的实践经验证明,开发房地产,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房地产,使城市房地产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

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地位。

开发房地产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1、在城市规划区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开发项目的选址、布局、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发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开发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施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quot;。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新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系指本市中心城区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各控制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控制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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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第十二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

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

第十五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①小条执行。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第十七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九条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

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二十八条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2、国道两侧各30米;3、省道两侧各15米;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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