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_3840-19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保障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在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地区特点、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等。
针对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以确保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首先,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
针对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特点。
同时,还需要对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排放标准制定目标。
其次,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依托先进的监测和评估技术。
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收集。
通过数据分析和评估,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和趋势,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提供依据。
此外,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需要依托技术创新和管理手段。
通过引进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推动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排放源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排放许可和监管制度,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最后,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公众的诉求和意见,确保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排放源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依托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先进的监测和评估技术、技术创新和管理手段,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技术方法。
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保护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引言地方大气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增长,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并执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介绍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1.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步是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源头、排放量以及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等。
通过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地方大气污染的现状,为制定相应的标准奠定基础。
2. 了解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前,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中可能已经包含了一些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限制。
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确保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并与其相互配合。
3. 特定行业的排放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根据特定行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制定。
不同行业的生产过程和排放源头各不相同,因此需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
例如,对于石化行业,应重点关注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限制;对于钢铁行业,应关注氮氧化物和细颗粒物的排放限制等。
通过针对特定行业制定标准,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4. 借鉴国内外标准和经验在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标准和经验。
各国和地区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学习和借鉴这些经验,可以找到合适的技术方法和措施。
此外,可以与国内其他地方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标准,促进经验的共享和互动学习。
5. 确定监测和检测方法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测和检测方法。
监测和检测方法可以通过现场观测、取样分析、在线监测等方式来进行,确保排放源头的数据准确可靠。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测网络和数据库,便于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分析。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尚择优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19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引用标准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总则3.1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4.1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 T 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一、二、三类功能区分别执行GB 3095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大气质量标准。
4.3 总量控制区及非总量控制区均可按4.2条进行功能区的划分。
4.4 本标准中各功能分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按GB 3095确定,对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则按TJ36中有关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确定;农作物保护区按GB 9137所规定的浓度限值确定。
5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生产能源的设备燃烧各种矿物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如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本章内简称大气污染物。
5.1 总量控制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的计算方法5.1.1 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由式(1)计算:式中:Qak----总量控制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Q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n----功能区总数;i----总量控制区内各功能分区的编号;a----总量下标;k----某种污染物下标。
5.1.2 各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由式(2)计算:式中:Qaki----见5.1.1定义;S----总量控制区总面积,km2;Si----第i功能区面积,km2;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104t·a-1·km-1,计算方法见5.1.3。
5.1.3 各类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由式(4)计算:式中:Aki----见5.1.2定义;Cki----GB 3095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与第i功能区类别相应的年日平均浓度限值,mg·m n-3;A----地理区域性总量控制系数,104·km2·a-1,可参照表1所列数据选取。
亦可按附录A2方法求取,或经环境大气质量评价和预测研究后确定。
5.1.4 总量控制区内低架源(几何高度低于30m的排气筒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限值由式(5)计算:式中:Qb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Qbki----第i功能区低架源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其计算方法见5.1.5;b----低架源排放总量下标。
5.1.5 各功能区低架源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式(6)计算。
Qbki=aQaki (6)式中:Qbki----见5.1.4定义;Qaki----见5.1.1定义;a----低架源排放分担率,见表1。
表1 我国各地区总量控制系数A,低源分担率a,点源控制系数P值地区序号省(市)名 A a P总量控制区非总量控制区1 新疆, 西藏,青海7.0-8.4 0.15 100-150 100-2005.6-7.0 0.25 120-180 120-2402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阴山以北)3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4.2-5.6 0.15 100-180 120-240东3.5-4.9 0.20 100-150 100-2004 内蒙古(阴山以南),山西,陕西(秦岭以北),宁夏,甘肃(渭河以北)3.5-4.9 0.25 50-100 50-1505 上海,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台湾,福建,江西2.8-4.2 0.15 50-75 50-1006 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渭河以南),陕西(秦岭以南)1.4-2.8 0.25 40-80 40-907 静风区(年平均风速小于1m/s)5.1.6 总量控制区内点源(几何高度大于等于30m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率限值由式(7)计算:式中:Qp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允许排放率限值,t·h-1; P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排放控制系数,t·h-1·m-2,计算方法见5.1.7;H e----排气筒有效高度,m,计算方法见 5.1.11。
5.1.7 点源排放控制系数按式(8)计算:Pki=βki×βk×P×C ki----------(8)式中:Pki ----见5.1.6定义;βki ----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5.1.8;β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5.1.9;C ki ----见5.1.3定义,但使用日平均浓度限值,mg·m N-3;P ----地理区域性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表1。
5.1.8 各功能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9)计算:式中:βki ----见5.1.7定义,若>1则取=1;Qaki----见5.1.2定义;Qbki----见5.1.4定义;Qm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30m、小于100m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5.1.9 总量控制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10)计算:βk=(Q ak-Q bk)/(Q mk+Q ek)式中:βk ----见5.1.7定义,若>1则取=1;Q ak ----见5.1.1定义;Q bk ----见5.1.4定义;Q m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见5.1.8定义)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Q e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高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5.1.10 实际排放总量超出限值后的削减原则是尽量削减低架源总量Qbk及Qbki,使得βk和βki接近或等于1,然后再按5.1.7的方法计算点源排放控制系数P ki。
5.1.11 排气筒有效高度按式(11)计算:H e=H+ΔH-------(11)式中:H----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m。
超过240m时取H=240m;ΔH ----烟气抬升高度,m。
计算公式见式(12)、(17)、(18)和(19)。
5.1.11.1 当烟气热释放率Qh大于或等于2100KJ.S-1且烟气温度于环境温度的差值大于或等于35K时,ΔH使用式(12)计算:ΔH =n0×Q h n1×H n2×V a-1------(12)ΔT=T s-T a-------(4)式中:n0----烟气热状况及地表状况系数,见表2;n1----烟气热释放率指数,见表2;n2----烟筒高度指数,见表2;Qh----烟气热释放率,kj·s-1;H----见5.1.11定义;Pa----大气压力,hPa,取邻近气象站年平均值;Qv----实际排烟率m3·s-1;ΔT ----烟气出口温度与环境温度差,K;Ts----烟气出口温度,K;Ta----环境大气温度,K,取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5年平均气温;Va----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m/s。
以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5年平均风速,按幂指数关系换算到烟囱出口高度的平均风速。
式中:V1----邻近气象台(站)Z1高度5年平均风速,m·s-1;Z1----相应气象台(站)测风仪所在的高度,m;Z2----烟囱出口处高度(与Z1有相同高度基准),m;m----见表3。
表2 n0,n1,n2的选取Q h/kJ×s-1地表状况(平原) n0n1n21.427 1/3 2/3Q h≥21000 农村或城市远郊区城区及近郊区 1.303 1/3 2/32100≤Q h000且△T≥35K 农村或城市远郊0.332 3/5 2/3区城区及近郊区0.292 3/5 2/5 表3 各种稳定度条件下的风廓线幂指数值mA B C D EF城市0.100.150.200.250.30乡村0.070.070.100.150.255.1.11.2 当1700kj·s-1<Qh<2100 kj·s-1时,烟气抬升高度按式(17)计算:式中:ΔH----见 5.1.11定义,m;ΔH1----2×(1.5V s×D+0.01Qh)/Va-0.048×(Qh-1700)/Va,m;Vs----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排出速度,m/s;D----排气筒出口直径,m;Qh----见5.1.11.1定义;Va----见5.1.11.1定义;ΔH2----按式(12)所计算的抬升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