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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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保密措施
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 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确保举报人的 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保护措施
对于可能遭受报复或其他 危险的举报人,相关部门 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
要点一
权益保护
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对举 报人实施全面保护。
要点二
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研究审议议题,听取汇报,开展讨论,形成会议意见或决定 。
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事内容
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议事内容
研究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重点案件线索核查、侦 办及协调处置;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等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责任。
泄露秘密的责任
02
对泄露证人、举报人信息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履行职责的责任
03任或刑事
责任。
0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制度
保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保密范围
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资料、 照片、录音、录像等。
VS
保密内容
案件线索、涉案人员信息、调查取证情况 、相关会议记录等。
各参与专项斗争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和指 导。
档案管理范围和内容
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斗争的组织 机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 议记录、案件卷宗、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 。

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工作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是指针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的一项严厉整治行动。

黑恶势力是指以暴力、欺诈、敲诈、贿赂等手段为手段的非法组织或个人,他们垄断、控制社会资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秩序,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为了消除黑恶势力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执法机关的职责明确。

法律授权公安机关为扫黑除恶工作的主要执法机关,负责开展调查取证、打击追诉等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如法院、检察院等也需要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

二、建立扫黑除恶信息平台。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执法机关可以及时获取各类信息,包括黑恶势力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活动轨迹、犯罪事实等。

这样可以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准确、有效的侦查线索,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执法机关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对涉黑涉恶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包括抓捕、起诉、审判等。

同时,对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资产也要进行查封、冻结、没收等,防止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四、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扫黑除恶工作不仅仅是一场法律行动,更是一场社会行动。

要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扫黑除恶的重要性,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其中,提供相关线索和帮助。

五、建立健全执法机关的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扫黑除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建立政府、媒体、公众等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

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专业性。

综上所述,扫黑除恶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制度,具有司法专业性、社会参与性和政府监督性的特点。

它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也可以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进步。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规章制度: 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一、背景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为了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
维护社会安定,公安局制定了以下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
1.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清除社会安全隐患;
2.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3.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内容
1. 收集情报线索:建立健全情报收集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黑
恶势力犯罪线索;
2. 组织打击行动:依法组织打击行动,精确抓捕黑恶势力成员;
3. 深入调查取证:开展深入调查,获取充分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4. 扩大公开宣传:通过媒体等渠道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成果和重要案例,提高公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5. 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涉黑恶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和处罚。

四、工作要求
1. 依法执法: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始终依法执法,严禁任意行使权力;
2. 严密合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
3. 保护举报人:对提供犯罪线索的举报人要给予保护,确保其个人安全;
4. 加强培训:加强警务人员的扫黑除恶知识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
对于工作中的失职失误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扫黑除恶责任书

扫黑除恶责任书

扫黑除恶责任书[扫黑除恶责任书]【责任书编号】: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发布单位】:_____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签署单位】:______________一、前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击和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特制定本《扫黑除恶责任书》,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

二、工作目标1.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铲除黑恶势力根子;2.加大打击力度,深挖黑恶势力犯罪的隐蔽性;3.建立稳定的扫黑除恶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持续高效展开;三、职责分工1.公安机关:(1)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2)深入摸排,查处涉黑恶犯罪线索;(3)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侦查水平;(4)制定整改措施,对扫黑除恶问题线索进行处理;(5)加强警民一体,动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参与意识。

2.检察机关:(1)审查逮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依法提起公诉,对涉黑恶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3)推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证据收集和提供;(4)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扫黑除恶的法律建议。

3.法院:(1)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依法判决,对涉黑恶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3)确保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4)提高司法效率,加快犯罪案件审理进度。

4.人民政府:(1)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扫黑除恶工作开展;(2)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3)开展社会治安巡查,加强风险防控;(4)推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法律、舆论等综合斗争;(5)落实整改措施,保障扫黑除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现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作战;2.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合力;3.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恶势力的经济来源,减少其犯罪活动的空间;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扫黑除恶的意识和积极性;5.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阻断黑恶势力的网络传播渠道;6.定期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学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

学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

学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健康成长的环境,维护学校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打击黑恶势力的滋生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所有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第三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黑恶势力组织在校园内活动,一旦发现立即依法处理,对涉黑团伙、黑社会组织以及其成员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扫黑除恶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定期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扫黑除恶意识,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扫黑除恶措施第五条学校将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持校园周边的公共秩序,禁止一切非法活动。

第六条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巡逻机制,定期对校园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任何可能危害师生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社会举报机制,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第八条学校将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和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涉黑涉恶人员。

第九条学校将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建立黑恶势力信息登记库,实行长效管理。

第十条学校建立黑恶势力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

第三章扫黑除恶责任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将建立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要定期组织扫黑除恶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在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校师生员工形成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考核评估,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扫黑除恶工作档案,对工作过程和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定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书一、总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坚决打击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黑社会势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二、工作目标本地区本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目标是:●全面排查清理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发现、查处、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全面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全面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水平,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公信力。

●全面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人人反对黑恶势力的强大声势。

三、工作任务本地区本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务是:●负责本辖区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查清理工作,建立健全线索收集、核查、移送、反馈等工作流程。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建立健全案件办理、信息共享、督办问责等工作机制。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打击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追缴追赃、惩戒教育、社会帮扶等工作措施。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问题的深挖彻查工作,建立健全问题排查、整改落实、督导评估等工作制度。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群众动员等工作平台。

四、工作措施本地区本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措施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扫黑除恶工作成为了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最新推出了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这不仅是对黑恶势力的一次有力打击,也是一次深化司法的重要举措。

首先,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该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执法机关的责任,并创新性地增加了地方政府和党委政府等政府部门的责任。

这是因为,扫黑除恶工作的成功离不开各方的齐抓共管和合作共同努力。

地方政府和党委政府等政府部门的参与,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保证各方协力推进,责任更加明确。

其次,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责任落实。

责任追究是制度工作的核心要素。

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确保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对于未能履行职责、未能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实现责任倒查。

这种倒查追责的方式将有效杜绝上级机关推诿扯皮的现象,真正做到摸清底数、追责到底。

第三,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责任人的评价机制。

这是对责任追究的补充和延伸。

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建立务实高效的绩效评价机制,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而评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责任人的晋升和职位安排。

这将激励责任人积极履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台,在打击黑恶势力和推动执法司法工作的提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增强了扫黑除恶工作的针对性和战斗力,还深化了司法的方向。

同时,该制度还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要实施起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界定,加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紧急事件的处理,也需要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使责任追究制度能够灵活适应各种工作需要。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xxx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

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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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区组织机构成员要各负其责,并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各社区要按时报告新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每周通报各进度。

对有具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
?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狂的。

?对黑恶势力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不上报的。

?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上级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情况纳入两委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
容,对工作不到位、不严格执行通报制度,责任不落实的将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

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及时表彰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树立鲜明导向。

?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
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

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

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
责。

三、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 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违法犯罪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发现问题不处理, 不报告的;
3、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 致使产生负面舆情并扩散蔓延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
8、为涉黑涉恶势力推波助澜、牵线搭桥,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势力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势力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 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 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便利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尽责情形的。

四、责任追究。

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对于情节较重,需采取停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
2、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关部门上报并立案侦查的,按照“一案三查”要求,追查相关科室责任,若有“保护伞”问题依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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