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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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中专期间如果有学籍变动,如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毕业时间、学历证书、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

4. 学业评定:中专学生学业评定是根据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来进行的。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制度,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5. 学籍管理奖惩:对于学生学籍管理不合规的行为,学校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奖惩处理。

奖励可以包括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6.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应聘、升学、就业等需要提供学籍证明的场合。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对每位中专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个人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计划、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并随毕业后的学生一起转交给他们。

2. 入学考试:中专学校根据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录取的依据。

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3. 学籍注册:所有中专学生入学后需进行学籍注册,提供入学材料并进行登记。

学籍注册后,学校对学生的身份、课程安排和学费等方面进行管理。

4. 课程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规定学生应该修读哪些课程,并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课程,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5.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记录成绩。

学生成绩既要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也要作为评选学生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6. 奖励和处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处分则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

7. 毕业管理:中专学生完成全部学业后,经过考核合格并经学校审查确认,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要对毕业生的学籍进行清理,确保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是一般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保持学籍的良好状态。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职学籍管理是指对中职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考核评价、奖惩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中职学籍管理应以学生成长为本,服务学生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职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行平等待遇,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中职学籍管理应弘扬中职学校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爱校、尊师、乐学、守纪、重义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中职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学校的考试选拔。

第七条中职学生入学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并接受学校的审核。

第八条中职学生应接受学校的新生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中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入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入学手续齐全。

第十条中职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道须提前请假。

第三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中职学生应认真学习,按时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中职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职学生应保持课堂纪律,不得传抄、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中职学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考试和测验,不得舞弊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中职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外出,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中职学生表现突出、品学兼优者,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七条中职学生 misconduct 或违法犯规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中职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定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学籍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学籍管理的职责和分工1. 学校教务处是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2. 各教学系(部)负责本部门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

3. 各教学班级的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如考勤、请假等。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入学1. 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参加招生考试或面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被录取。

2.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并发放学生证。

2. 注册1.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注册,并缴纳学费。

2.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学籍审核,对未注册的学生,应督促其尽快完成注册。

3. 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调查,了解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权益。

3. 成绩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

2.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应将学生的成绩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便于学生查询和学校管理。

4. 毕业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实习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2. 学校应对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3. 对未毕业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跟踪管理,帮助其完成学业,确保学生的权益。

四、学籍管理的变更和注销1. 学籍变更1. 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学籍变更。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职学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四)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相结合。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中职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自入学之日起正式建立,学籍管理期限为在校学习期间。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三)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一)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核实其身份信息,并登记在《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上;(二)学生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一)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二)学生学籍变动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动登记表》。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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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及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在地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

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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