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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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汇总纳税管理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分支机构按比例预缴、年度终了由总机构统一清算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
汇总纳税管理有利于企业统一管理和规划税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
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基本内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详细描述
总结词:大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业务范围广的特点,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需要注重规范性和效率性,以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详细描述:某大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该公司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流程。首先,公司明确了各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要求和标准,确保各地遵循统一的税收法规。其次,公司建立了集中化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分支机构数据的实时更新和汇总分析。此外,公司还定期对各地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结词
某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降低整体税负,该公司聘请了专业的税务团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管理。团队首先对各分支机构的税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然后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全球资金流和税负分配。此外,团队还定期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01
增强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形成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
02
建立税收筹划团队
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1
2
3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收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确保税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分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在分公司注册所在地开票并纳税,那么,分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一样的呢?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一样享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高额的。

上海分公司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自2009年开始,上海市区取消了返税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上海郊区的开发区注册分公司,才可以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所交纳的营业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20-40%税收返还。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10-18%税收返还。

3、增值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交纳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4-8%的税收返还。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1、只有在上海的开发区里注册分公司,才可以享受返税优惠政策。

2、上海各区或开发区返税比例、返税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上海返税最高的是崇明,营业税可以返还40%,其次是金山、奉贤的开发区,营业税返35%左右,再其次是闵行、嘉定等郊区的开发区,营业税返还20%左右。

3、需特别注意返税用语。

有些开发区或招商代理注册公司会玩文字游戏,说返还地方财政的50-80%,这个地方概念很模糊的,即可以指整个上海市地方财政,也可以分公司注册所在区、镇、开发区的地方财政。

上海的税收是各级政府财政分成的,到开发区手里的税收并不是很多。

那些代理公司或开发区所说的返地方财政的多少,其实是指开发区的税收留成,真正返到企业收中的税收很少。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 (四)其他
•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 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 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 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 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 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 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 其中:
• 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 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
• 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 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 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计算举例:
• 某总机构在外省市有2家非法人分支机构A 和B,08年一季 度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06年度A营业收入 300万元,职工工资30万元,资产总额1000万元;B营业 收入100万元,职工工资10万元,资产总额800万元。
• A、B应分摊的预缴总额=100x 50% =50万元。
• (二)分级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管理 • (三)就地预缴 按照计算结果就地预缴 • (四)汇总清算 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 (五)财政调库
• 三、税款预缴
• (一)预缴方式
•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 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就地预 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 (三)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
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 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 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 少补。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文搞定分支机构涉税问题

一文搞定分支机构涉税问题

一文搞定分支机构涉税问题分支机构涉税问题(一):是否采用独立核算,真的和税务征管无关!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

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这里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而言的。

法人企业,必须“独立核算”。

很多纳税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不同的核算方式,理解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

一、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二、“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税收管理上有什么不同?有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其中:1、增值税、消费税这两个税种,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后文详解);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消费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后文详解)。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规定国税发[2008]28号文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一)适用对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不包括所缴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二)总体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三)需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四)不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1、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五)就地预缴方法:1、计税依据:依据当期实际利润额计算分摊。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计算预缴。

2、分摊方法及比例:(1)50%在总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2)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 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六)汇算清缴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按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分公司税法管理规定(3篇)

分公司税法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税法管理,规范税收行为,提高税收遵从度,确保分公司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涉及税收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

第三条分公司税法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依法纳税;2.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防范税收风险;3. 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提高税收工作效率;4. 强化税收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税务登记与申报第四条分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税务申报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分公司税务申报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得隐瞒、少报、漏报;2. 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3. 纳税申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逾期申报的,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税收缴纳第七条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税收缴纳制度,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九条分公司税收缴纳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种、税率和纳税期限缴纳各项税费;2. 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3. 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拖延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分公司应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第十一条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享受;2. 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税收优惠政策;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章税收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税收风险。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政策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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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内容上看,57号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修订,笔者在此仅就公告和文件中关于分支机构范围及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等方面的变化进行对比。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再参与所得税分摊
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57号公告第五条列举出了五种不需要就地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类型。

与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比,有一类分支机构停止参与所得税分摊的时间界限有变化。

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而57号公告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也意味着,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就不参与所得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例如,在北京的A机械制造公司为总机构,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 两个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

假设2013年10月其在武汉的B分支机构撤销,并于10月15日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如果按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B机构在10月撤销后,在当年剩余的11月~12月内,仍然要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摊,只是分摊的税款不再由B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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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培训2008-04-07财预[2008]10号及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总分体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收入分配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对这些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助于指导我们日常的具体工作。

一、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般是指总机构下仅有一个跨省分支机构的情况)。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办法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我局九个全额中央收入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九个单位是国家邮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发开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除上述9户不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外,原执行汇总纳税办法的10户原母子体制实行合并纳税企业暂按原办法执行。

(名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原则上延期一年,至2008年底。

2.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就不是汇总纳税企业。

例:在我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都在北京市的,不属汇总纳税企业。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4.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相关规定)及其分支机构。

(标准: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

(三)基本方法: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税款预缴(一)税款预缴总原则: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期应纳税额,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1、总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包括总机构和所有参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的25%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

另25%部分的税款,缴入中央国库专户(60%直接归中央,40%按核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省)。

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2、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各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税款预缴方式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三)预缴税款缴库程序(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四)税款预缴的其他相关规定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2.二级分支机构的理解: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对于与总机构不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符合税法规定弥补条件的亏损额进行补录。

5.有关计算口径: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计算公式如下: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五)税款预缴分配原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说明。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汇总清算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专户,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

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退还,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征收管理职责:(一)原则及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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