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1995-01-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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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防突制度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中,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规定和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监测制度: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井下的瓦斯浓度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迹象进行监测,及时采取预警和控制措施。
2. 通风制度: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操作和管理规定,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矿井内的空气流通,减少瓦斯积聚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3. 瓦斯抽采制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通过抽采瓦斯降低煤矿内的瓦斯浓度,防止突出事故的发生。
制定瓦斯抽采的操作规程,确保瓦斯抽采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 作业制度:制定合理的矿山开采和矿工作业制度,包括煤层掘进、支护、放炮、运输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作业过程中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行为。
5.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提高突出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防突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落实,以及矿工的自觉遵守,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目的。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2)防突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用于预防和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下面是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1. 技术措施:- 固定瓦斯抽放:通过钻孔、井筒等方式将瓦斯释放到安全区域,降低瓦斯浓度,减少突出风险;- 打钻排水:通过打水井、水平井等方式,排除井下积水,减少突出风险;- 瓦斯探测:安装瓦斯探测仪器,实时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通风管理: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动,降低突出风险。
2. 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 加强巡检和检修工作:定期巡查井下设备和巷道,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设立安全监控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和数据分析,实时监测井下情况,提前预警,迅速处置突发事故;- 加强安全指导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0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灾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丰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技术管理规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采取了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入煤巷作业。
第三百二十五条突出煤层的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内容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十六条要求。
第三百二十六条煤巷工作面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进入煤巷施工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工作面执行循环预测。
(三)至少打1个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明确划定的瓦斯风氧化带、沿空掘进的煤巷、厚煤层分层开采后的煤巷掘进中,可不采取超前钻孔探查,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只要一次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或发现了突出预兆,该区域以后的掘进作业均应当执行工作面预测。
第三百二十七条地测部门负责编制超前探查钻孔设计和探查报告,预测前方煤层赋存情况,明确允许进尺距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报给施工单位及防突部门(瓦斯办)。
第三百二十八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果检验均应采用多元信息和综合预测:(一)当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的突出预兆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二)当工作面遇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厚度、倾角等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及出现采掘应力叠加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三)当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三百二十九条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预抽或排放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其上方煤层必须全部解突,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矿山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必须建立健全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瓦斯抽放:煤矿必须配备适当的瓦斯抽放设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有效抽放,确保矿井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瓦斯检测与监控:矿山需要安装瓦斯检测与监控系统,对矿区、工作面等关键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突出的危险。
4. 通风与排瓦斯: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操作,确保矿井内氧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
5. 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变能力,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规定。
6. 突出预测与评估:矿山必须进行突出预测与评估工作,采取预控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出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实现矿山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管
理。
矿山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矿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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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二〇一〇年五月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豫西矿区“三软”突出煤层具有特殊的瓦斯地质特点,主要表现在煤层赋存厚度变化大、煤层构造煤及瓦斯分布规律复杂等。
通过“三软”突出煤层开采的研究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条矿井突出煤层的无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必须执行连续性突出危险性预测。
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若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时,该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第三条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沿采空区掘进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连续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沿采空区煤柱宽度大于2m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第二章区域防突措施第四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主要采用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方式。
区域防突措施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第五条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穿层钻孔抽放巷道应布置在二1煤层顶(底)板中,距二1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m,断面不得小于10m2;2. 钻孔直径:108-120mm;3.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要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0.5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在煤层中的间排距均不得超过6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4. 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第六条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钻孔直径:89-120mm;2.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 m。
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终孔间排距均不得大于3m。
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3.钻孔控制范围:所有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距煤层顶(底)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5m。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第七条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采用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作为区域效果检验指标。
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由资质的瓦斯防治研究所测定,矿防突部门根据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打钻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煤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编制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见表1),效果检验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连续验证;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时,必须继续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局部防突措施第九条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后,在掘进前必须编制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在掘进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调整防突措施。
第十条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后的煤巷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连续验证(效检),区域防突措施验证(效检)有效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并保留至少2m验证(效检)超前距;区域防突措施验证(效检)无效时,则该区域以后的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区域验证(效检)按以下两种方法一并进行:(一)《“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至少打1个超前工作面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十一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经验证(效检)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区或者预抽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十二条局部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高压磨料水力割缝)、超前排放钻孔等。
各类局部防突措施钻孔的设计、施工符合下列要求:1.钻孔直径:75-120㎜;2.钻孔深度:不小于10m(有效投影最短钻孔深度);3.钻孔间距: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终孔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但超前预抽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得大于3m,超前排放钻孔终孔间距不得大于1.2m。
4.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或控制到煤层顶板),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或控制到煤层底板)。
5.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5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超前距不得小于7m(有效投影最短钻孔深度)。
第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或效果检验钻孔出现夹钻、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时或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标时,不能继续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抽放瓦斯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遇到煤层松软破碎、片帮、顶煤易冒落等情况时,要先停后注(煤体注水或煤体固化)措施,待顶板稳定后方可进行防突措施施工。
第四章防突措施的编制第十五条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编制措施内容:1.区域防突措施:(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3)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4)区域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措施图表和钻孔参数;(5)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临界值的选取、检验方法及检验钻孔的布置图表和参数;(6)区域验证指标临界值的选取、检验方法及检验钻孔的布置图表和参数。
2.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钻孔布置参数图表等);(3)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瓦斯监测及供电运输;(4)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5)安全防护措施;(6)组织管理措施。
(二)矿井防突部门负责编制区域防突措施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防突、地质、通风、机电、调度、安监、施工单位等部门会审。
区域防突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突出掘进工作面施工、监督、检查等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贯彻学习已批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及防突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
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和防突部门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由防突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五)当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掘进方向进行调整时,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提前20m向防突部门提供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调整后的巷道参数,防突部门根据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所提供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第十六条预测(效检)工作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措施孔全部施工完毕,经矿总工程师或防突副总(科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效检。
2.防突员在每次实施预测(效检)时,必须复核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允许掘进进尺,发现超进尺掘进,由安监部门负责立即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
3.瓦检员负责预测(效检)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设计进行规范预测(效检),必须重新补孔预测(效检);预测(效检)数据单在现场由防突员、瓦检员、班组长三人共同签字,并由防突员将预测(效检)情况报告矿防突科值班领导。
4. 防突科值班领导根据预测(效检)情况和瓦斯地质图综合分析提出预测(效检)报告,连同瓦斯地质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送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防突科值班领导把矿总工程师审批意见通知防突员,由防突员填入防突管理牌板。
第十七条预测(效检)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夹钻、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章安全防护第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建立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通风网络各支路之间避免锐角连接,回风系统巷道畅通,支架完好,稳固可靠。
第十九条掘进工作面进、回风用反向防突风门隔开,所有可能造成瓦斯突出逆流的通道必须设立防逆流设施,风筒过墙采用带逆止阀的铁风筒,溜子及水沟过墙孔、调节窗等设反向拍板,电缆孔等要封堵严实,溜煤眼设盖板。
反向防突风门至少2道,且距工作面回风巷口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70m;若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3道反向防突风门。
门板下沿距巷道底板不大于5㎝,但必须设置地坎,地坎采用75 mm角钢框水泥结构,地坎与门板之间空隙采用矿用输送皮带封挡。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之前,由班组长负责指定专人关闭反向防突风门、反向拍板、溜煤眼盖板等防逆流设施。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设置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
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避难所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
第二十一条每次放炮前必须切断掘进面反向防突风门以里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所有人员撤至反向防突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
停电撤人工作由班组长分别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由安监员(或瓦检员)监督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放炮前,由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或安监员)、放炮员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通风瓦斯、爆破连线、撤人站岗、停电等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由班组长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再次落实回风系统是否停电,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掘进工作面放炮;放炮后至少30分钟,当监测系统显示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及回风系统内瓦斯浓度均小于1%时,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共同进入掘进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恢复掘进巷道内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