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3篇)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火电厂在发电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火电厂环境管理制度,并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 火电厂应当安装和使用污染物监测设备,定期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 火电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净化设施,合理控制燃煤量和燃烧温度等。
4. 火电厂应当合理进行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
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处理和排放等工艺过程,排放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废气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5. 火电厂应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降低煤炭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提高发电效率。
6. 火电厂应建立火灾防控制度,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确保火灾不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7. 火电厂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环境修复。
以上是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和法规进行细化和调整。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环境负荷控制第二条火电厂应当建立环境负荷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负荷控制措施,确保企业的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三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设计效果。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排放。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五条火电厂应当优化燃煤燃气系统,提高燃烧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第六条火电厂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环保监督的常态机制,由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于7月6日以国家电网安监[2005]450号文予以印发,其全文如下: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以下简称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环保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环保监督是指公司系统在电网和电源(含水电、火电等,下同)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
环保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环保统计、环保事故及纠纷处理等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统一领导,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公司直属单位;本规定也适用于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的项目建设或提供技术服务的非公司系统单位。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权限第五条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应设立环保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环保监督管理专职岗位。
第六条环保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一)监督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指导、检查和考核所辖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四)监督建设项目环保文件报批和竣工验收程序的履行;(五)监督环保事故和纠纷的处理;(六)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与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七)监督环保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环保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职权:(一)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二)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三)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环保情况,查阅、提取有关环保资料;(四)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等的行为;(五)有权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对污染事故进行取证;(六)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故或阻碍污染事故调查的行为。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在集团公司控股的电源(含水电、火电、新能源等,下同)、煤炭(含煤矿、煤化工、港口、码头等,下同)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第三条环境保护监督是从环境保护角度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进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下同)。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权限第五条环境保护监督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指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是战略规划和各产业协调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平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集团公司各产业部门是火电、水电及新能源、煤炭、工程技术等产业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产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二级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区域或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二级机构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环保监督管理岗位。
第九条各基层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有关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为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有效执行和监督,以下是常见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1.排放标准:制定火电厂大气污染物和废水排放标准,包括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废水中的COD、氨氮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
2.监测设施:要求火电厂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包括烟气和废水排放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监测报告:火电厂应按照规定频率编制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报告中包括排放情况、监测数据、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在新建或改扩建火电厂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环境监督检查:对火电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监督检查,包括对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监测设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责任追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取缔等措施,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发展,监督规定也可能随之更新和完善。
技术监督制度

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技术监督是保障电厂安全经济发供电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电力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提高我公司安全运行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发电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1.电厂总工程师领导全厂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分工。
应经常听取汇报,检查技术监督工作,落实解决关键问题的措施,不断提高公司技术监督水平。
2.技术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定期性的检查,组织重大技术措施的实施。
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规程、标准、台帐和资料以及测试设备,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使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
3.各级技术监督管理人员是分管专业的技术监督负责人,应按照部颁规程及本制度认真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一、化学监督1.发电厂化学监督包括汽水品质、变压器和汽轮机油质、燃料质量以及热力设备和汽轮机通流部分的腐蚀、结垢检查。
2.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积累,建立健全下列技术档案:1)水汽分析日志和水处理运行记录;2)水、汽、煤、油、灰、垢的分析记录;3)热力设备和水处理设备调整试验资料及水处理水处理设备检修台帐;4)热力设备大修时检查时有关腐蚀、结垢和积盐的记录和化学清洗总结;5)用油设备台帐和油质分析记录;6)煤质和矸质分析记录;7)水处理药品消耗等。
3.水汽质量监督1)严格执行部颁《火电厂水汽质量标准》,按时取样化验,保证水、汽质量合格,防止水汽系统设备腐蚀、结垢和积盐。
2)搞好冷却水处理工作,防止铜管腐蚀和结垢。
3)水、汽质量劣化时,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分析原修时,化学检查和验收项目应列在其中。
4)热力设备停、备用时,应进行防腐保护。
4.油质监督1)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对新油和运行中油进行监督,加强运行维护,确保用油质量,提高用油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2)透平油每周取样化验一次,由化验员与当值司机共同取样。
绝缘油每半年取样化验一次,由化验员同技术部绝缘监督人员共同取样。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参照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是集团公司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各发电企业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初)可行性设计、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
第三条环保技术监督的目的是以法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以火电厂发电燃料、原材料、水源、环保设施和污染物排放为对象,以达标排放与节能减排为目标,对环保设施(备)的健康水平及有关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保证其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环保技术监督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六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环保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环保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四)负责开展环保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五)负责组织召开环保专业技术监督会议,总结集团公司年度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范本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大气污染物和废水、废气排放的管理、噪声控制、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火电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并执行本规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四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条火电厂应当配备高效除尘器和脱硫、脱硝设施,确保烟气中的颗粒物、硫化物和氮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六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并落实烟尘、硫化物和氮化物等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系统,监控排放浓度,并进行数据记录和报告。
第七条火电厂应当保持烟囱的良好运行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烟囱的排放口,防止泄漏和污染物外溢。
第八条火电厂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大气污染物非法排放和超标排放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三章废水、废气排放管理第九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废水、废气排放的监测系统,监测排放水和废气的污染物浓度,并进行数据记录和报告。
第十条火电厂应当配备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和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当定期对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第十二条火电厂应当防止废水和废气的外溢和泄漏,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产生的废水和废气。
第四章噪声控制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保证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第十四条火电厂应当制定噪声控制方案,并对噪声进行监测、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火电厂应当控制发电设备、输电设备、冷却系统等噪声源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减少噪声。
第十六条火电厂应当定期对发电设备、输电设备、冷却系统等噪声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噪声控制效果。
第五章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七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的分类、存放、运输、处理等管理制度。
火电厂环保管理制度

火电厂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绿色发展,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环保管理机构(一)设立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火电厂的环保工作。
环保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的环保专家组成,负责监督、指导和落实环保工作。
(二)环保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政府部门、环保专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三、环保管理职责(一)负责编制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明确环保目标和责任。
(二)监督企业生产活动,确保其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负责审核和控制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源的排放,确保不超出国家和地方标准。
(四)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保措施。
(五)建立环保档案,定期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环保信息。
四、环保管理措施(一)大气污染防治1. 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确保排放达标。
2. 配备高效的脱硫、脱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
3. 优化燃烧工艺,减少煤气排放。
4. 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项目,逐步减少火电厂的排放量。
(二)水污染防治1. 严格控制火电厂的废水排放,建立废水处理设施。
2. 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循环利用率,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3. 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固体废物处理1. 建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制度,将可回收物和有害废物分开处理。
2. 加大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投资,确保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3. 定期清理和维护废渣、废灰堆存场地,防止二次污染。
(四)生态保护1. 加强生态修复工程,进行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保护濒危物种。
2. 严格控制土地利用,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3. 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五、环保督查与考核(一)定期开展环保督查,对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环保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关处罚。
(三)对环保工作较好的单位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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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燃煤发电机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经营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条基层发电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等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第四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各基层发电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的领导机构,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控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环保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行使环保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组织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基层发电企业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基层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环保监督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
(七)负责基建和重大环保治理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试生产等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参与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保设施“三同时”的竣工验收,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八)审核有关单位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
第九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部。
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
(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
(三)组织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基层发电企业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督促落实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基层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环保监督技术。
(六)负责制定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
(七)参与基建和重大环保治理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环保设施“三同时”的竣工验收、新型环保设备鉴定等工作。
(八)审核有关单位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有关单位同环保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
第十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环保技术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检查、推动、总结、改进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二)建立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监督的制度、标准、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
(三)制定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和所管理基层发电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对策。
参与有关试验工作,掌握各有关基层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建立健全环保监督技术档案,并确定监督工作重点。
(四)参与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对超标排放和违章操作有制止运行的建议权。
(五)组织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的技术水平。
(七)参与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
参与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治理项目方案论证、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的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八)审核有关单位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有关单位同环保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各基层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试验仲裁及污染事故的调查。
定期对各基层发电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督、监测。
第十一条各基层发电企业是环保设施的直接管理者,也是实施环保技术监督的执行者,对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
其成员由生产技术、设备管理、运行、检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环保专业的监督专责工程师参加,负责统筹管理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各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本企业的三级环保技术监督网,建立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各级的环保技术监督责任制。
(二)总工程师职责1.负责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确保完成本单位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环保指标的完成。
2.组织建立与健全环保技术监督网,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审批本单位的有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环保技术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制订对策,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采取措施,督促、保持和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投用率,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合格率达到100%。
4.负责本企业基建工程、环保治理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参加基建项目、环保治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组织环保技术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落实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环保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6.组织编制、修订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反事故操作演习。
7.定期组织环保知识培训和宣传。
(三)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1.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督促实施。
2.做好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发生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并编制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3.制定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环保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
4.定期开展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网络活动,对环保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督促整改。
5.参与编制、修订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督促本企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习。
6.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
(四)基层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站职责。
1.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方法、要求开展本企业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2.按本制度规定(见表1)完成本企业各排放口及各种处理设施出口的污染物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五)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职责1.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运行、检修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记录和相关台帐齐全,接受环保监督、检查和考核。
环保设施发生异常,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本企业领导和环保监督专责人。
2.负责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3.负责除尘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4.负责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5.负责烟气在线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6.负责煤场及输煤系统的除尘设施正常运转;负责除灰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贮灰场管理,防止粉煤灰对环境的污染,并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7.负责做好脱硝设施及锅炉低氮燃烧装置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8. 负责做好各类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9.定期开展环保设施异常事件处理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章环保技术监督范围和内容第十二条环保技术监督是环保管理中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包括:(一)燃料等原材料;(二)各种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三)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四)各种噪声治理装置;(五)储煤场及输煤系统;(六)贮灰场及粉煤灰综合利用;(七)临时性污染源的处理与排放。
第四章对燃料等原材料的监督第十三条对入厂煤的硫份、灰份等进行定期监督。
第十四条对燃油的硫份进行定期监督;对入厂脱硫剂的质量进行定期监督;对入厂脱硝剂的质量进行定期监督。
第五章环保设施的监督第十五条除尘器的技术监督(一)电除尘器按照SDJ-88《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和SDJ72-85《燃煤发电企业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及厂家说明进行安装。
(二)电除尘器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督按照DL461-92《燃煤发电企业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