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_国务院实施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若干规定_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

《民族社会学》课程考查论文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摘要: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和国家结构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运用新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由来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拥有自治权利,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发挥各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中国经历五千年的发展,自古以来就是个多民族的国家。
自先秦以来,中国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划分。
这种划分使得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始终抱持着排斥的态度。
或武力征缴,或怀柔羁縻,①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
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对西藏则派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
不曾把少数民族当做平等一员看待。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发展与完善

何勤华周小凡
内容提要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的基本法"改革开放!"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发展与完善!取 得 了 举 世 瞩 目 的 成 就" 文 章 重点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进程!统计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到地方的实施情况! 最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历史贡献进行介绍!并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尚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进 行了阐述"
关 键 词 改 革 开 放 !" 年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治 发 展 与 完 善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作者简介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周小凡!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生 #上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基本制度之一!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治是在 我国宪法之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改 革 开 放 !" 年 来! 我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治 在 发展中不断继承创新!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 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进程的回顾
我国民族区域自 治 立 法 进 程 随 着 %$*, 年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实 施 纲 要 ' 的 颁 布 逐 步 开 启! 至 %$*!年宪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模式在法律上已初步确立" 但是!十年 (文革) 期 间民族法制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直至改革开放以后!立法者从历史中吸取教训!才重新开启了民 族区域自治法立法的新篇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实施,加快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立法工作,创造性地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促进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了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①。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并颁布实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行了修正。
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自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了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了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至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现行有效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计146件②。
这就使得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制保障。
一、内蒙古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创制性立法工作。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不论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维护祖国统一,还是稳定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都是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相关练习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是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向基本政治制度。
1984年5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
实行自治的民族达到45个,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自治地方的区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以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一道,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
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是()。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B、内蒙古自治区C、广西壮族自治区D、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成立)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成立)2.我国最早建立的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是1947年5月1日成立的( );最早建立的自治州是1950年11月24日成立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最早建立的自治县是1950年5月6日成立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

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5年9月,当中国人民还沉浸在日本战败投降的喜悦之中时,内蒙苏尼特右旗冒出一个“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
为维护国家统一,受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委派,乌兰夫同志带领几名干部“单刀赴会”,经过在苏尼特右旗七天七夜的努力,他们争取了受蒙蔽的当地群众,说服苏蒙联军放弃了对“临时政府”的支持。
此后,党中央制定了解决内蒙问题“两步走”的方针:先统一内蒙的自治运动,进而建立由蒙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内蒙古自治政府。
当年11月26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成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端。
近60年的历程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是正确处理我国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
————题记我国有一部法律,在当今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
1949年9月,在开国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包括各民族代表在内的600多位政协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纲领专门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应该说,提出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非偶然,它是基于我国历史与现实的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朝。
夏以其相对的先进和强大,成为各民族凝聚的核心。
从那时起,我国各民族之间,有和平交往也有争战杀伐,有统一也有分离,但几千年的历史一再表明,无论共一民族还是整个中华民族,都是团结则兴、分裂则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10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
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十六年来,在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说这是一部好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也需相应作一些调整。
因此,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适当修改。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相继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先后列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以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为组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小组。
修改小组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并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协商、交换意见,在主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后,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
这次修改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宪法的规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鄂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6]3号2006年4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省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1、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
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大团结、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省民族工作是全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我省民族工作,加快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维护民族团结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民委发[2005]137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民委发[2005]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2378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d0.png)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正文:----------------------------------------------------------------------------------------------------------------------------------------------------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民委发[2005]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刚刚闭幕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组成以来召开的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
会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民族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确定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这次会议,规格高、规模大、代表性强,各方面反响热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做好新阶段民族工作的坚强决心,极大地振奋了各族干部群众的精神。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上来,努力完成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同志的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站在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站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当前与未来、国内与国外的结合上,就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加强民族工作,作了深刻的阐述和全面的部署。
讲话通篇贯穿着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充满了对各族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坚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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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6-20[作者简介]金炳镐(1950-),男(朝鲜族),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中央民族大学马列学院院长、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田烨(1981-),男,湖北荆门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2003级研究生。
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 2005年第5期(总第88期)民族理论贯彻5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6,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金炳镐1,田 烨2(1121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100081)[摘 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求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把法律的原则性具体化、可操作化。
5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6的颁布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要积极贯彻落实5规定6,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民族地区[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5)05-0008-0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已庄严地写进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对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自1949年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已经经历了56年的风风雨雨,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
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6(以下简称/自治法0),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目标,国务院颁布了5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6(以下简称5规定6)。
主要内容为上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实施5规定6的监督检查责任等。
一、5规定6的制定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0,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所作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科学论断。
这一论断,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新认识。
胡锦涛总书记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也指出:/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加强理论武装和推进理论创新。
0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与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理论联系实际和不断创新的优良学风是三位一体的精神法宝,也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自治法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后,民族自治地方就强烈要求国务院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对自治法的规定进行细化。
国务院于1991年出台了5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4若干问题的通知6。
这个文件虽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8#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现在已经过去了十多年,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2001年自治法修订后,民族自治地方要求国务院制定贯彻实施自治法的行政法规的呼声更为强烈。
国家民委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于2002年2月成立了国家民委起草5规定6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此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分别赴广西、贵州、辽宁、四川、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对三级不同类型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
在2003年召开了国家民委委员全体会议和各种类型的起草5规定6工作座谈会,专门研究起草5规定6工作,多方征求民族自治地方、专家学者、老民族工作者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起草工作。
在起草工作中,国家民委始终把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作为制定5规定6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03年9月和2004年4月,国家民委先后将5规定6第四稿和第六稿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
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同时,国家民委特就5规定6中关于财政、投资、西部开发等问题分别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多次进行了面对面的协商,并基本取得了一致。
2004年5月,国家民委还专门召集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等五个自治区有关部门,吉林延边州、四川凉山州、青海海西州,贵州三都县、辽宁岫岩县、甘肃阿克塞县负责人来京座谈,听取了三级民族自治地方对5规定6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做到让各级自治地方满意。
二、实施5规定6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自治法作为我国所有基本法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最多的一部法律,其原因在于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体现,必须体现高度的原则性,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太具体,从而形成了操作性不强的特点。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求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把法律的原则性具体化、可操作化。
在自治法第七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0。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也提出了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3月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的讲话中指出:/要抓紧制定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02003年12月,吴邦国、温家宝、回良玉等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指示要尽快制定贯彻自治法的行政法规。
针对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发展问题, 5规定6对涉及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及补偿、西部大开发、财政、金融、扶贫、对外开放、民族贸易、对口支援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明确规定了有关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项目和环境保护工程的补偿问题;对于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享受西部开发优惠政策作了详细规定;对实施兴边富民对于增加少数民族发展基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等事项作了详细说明。
针对发展民族教育问题,5规定6积极促进在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实行免费教育,除此之外,5规定6还将实施/双语0教学纳入法制化轨道,主要目的是把少数民族语文教学的特殊性和全国推广通用的汉族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统一性有机结合起来,以满足外出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
针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问题,5规定6将近年来下发的一些涵盖民族文化保护政策的文件如5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65国务院西部大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65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迹的请示的通知6等加以规范,目的在于推动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做好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发展工作。
针对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任用培养问题, 5规定6一方面就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后备人选比较缺乏、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工作部门中少数民族干部配备不够合理实际的情况,以及关于民族自治地方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9#作了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针对民族自治地方条件比较艰苦,人才比较缺乏,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5规定6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5规定6专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5规定6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民族行政工作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5规定6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同级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全面贯彻落实5规定6,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5规定6就上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5规定6的监督检查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自治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行具体化和细化,目的是满足民族自治地方各族干部群众对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愿望,力求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自治法中的职责,特别是规范上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自治法中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实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全面落实5规定6,是当前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求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对5规定6的学习、宣传和教育。
学习和贯彻5规定6,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都应当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并认真研究解决这一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5规定6实施好。
全面落实5规定6,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严格贯彻执行5规定6,各级民族行政工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5规定6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向同级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民族行政工作部门要肩负好监督的责任。
全面落实5规定6,要求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权是由宪法赋予并受中央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一定区域内事务的地方性权力,受法律保护,是完整的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这项权力,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努力工作。
全面落实5规定6,是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始终是事关革命和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从根本上说,民族工作的宗旨和追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完全一致。
贯彻实施5规定6,做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既是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落实5规定6,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调动各族群众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及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加大扶持、促进发展的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贯彻执行5规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