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合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凭证。
下面将介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需准备的材料包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记表》、特种设备的购销合同、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合格证明、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单位资质证明等。
其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后,需前往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在递交申请材料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记表》,并将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接着,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将对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购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是否具备合格证明、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是否合格、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单位是否具备资质证明等。
然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通过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标准、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证书等。
最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经过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合法使用特种设备。
总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流程包括准备材料、递交申请、审核、现场核查和领取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需按照相关流程逐步进行,确保所有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以便顺利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合法使用特种设备。
电梯使用登记申请操作说明

使用登记申请操作说明1.1登陆特种设备业务系统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系统”网址:/tzsb,可以看到如下页面:在左侧【使用单位登陆】入口,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第8位和第9位中间的“-”不用输入,个人用户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密码登录系统,可以看到如下页面:如提示“机构代码或密码错误”,请尝试“用户名”(即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1234”或“gtc”这三个密码,如还不能登录,请与辖区分局联系,各分局联系方式如下:福田分局:83456056;罗湖分局:25655887;南山分局:26832426、26897927;盐田分局:25251261;宝安分局:27836225;龙岗分局:28932623;光明分局:88211091;坪山分局:89369039。
1.2使用登记申请点击【公众业务】的【使用登记发证申请】,出现如下页面点击【增加】按钮新增一个使用登记发证申请业务,或点击【查询】按钮,找到系统中已经申请过的使用登记发证信息,如图:1.2.1新申请1)点击【增加】,进行一个新增业务,页面显示贵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如信息有误,请修改;再填写【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然后选择设备类别,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请设备添加页面2)添加申请设备:在【未选设备列表】中的设备是该单位还未添加且运行状态为“在用”、下次检验日期大于当前日期、设备类别属于先前所选类别的设备信息,可勾选批量添加申请设备,添加的设备就在【已选设备列表】中,如贵单位名下设备较多,也可根据查询条件如:“设备安装使用地址”、“设备注册代码”等先查询出要添加的设备,然后选中再进行添加操作。
如选错设备,可在该设备前的方框打勾,然后点击【删除】,从本批次中删掉该台设备。
3)添加作业人员:在已选设备列表中,勾选一个或多个设备,点击【作业人员】按钮为一个或多个设备添加其对应的操作、管理人员;进入添加人员页面,如下图,列表中的记录是该设备已经添加的作业人员信息,可直接输入人员信息,点击保存添加人员信息,注意这里输入字数有限制(姓名必须小于等于10个汉字或30个字符,身份证小于等于18个字符,操作证号小于等于20个字符)也可点击上图中姓名后的按钮,弹出贵单位在本系统中已有人员列表,如下图:页面的文本框中,如下图,点击保存为该设备添加操作人员信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一、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5、车用气瓶及跨县区的压力管道由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登记方式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1、锅炉D 级锅炉。
2、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作业人员证补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作业人员证补领简易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1.特种设备单位使用登记证补领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补领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令)。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市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办理条件(一)特种设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二)特种设备许可证遗失或因毁损而无法辨认。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补领提交材料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补领申请表》(二份);2. 申请人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名称、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品种和设备注册号等);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只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如有);5、最近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6、电梯使用管理人确认材料及电梯安全责任险投保单复印件(一份,仅对电梯);7.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8.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提被委托人交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补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补领申请表》(一份);2.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遗失声明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名称、姓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3.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本人签名并提供原件核对);4.大一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2张;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提被委托人交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网上申报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网上申报流程1.进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网上申报平台,点击“新建申报”按钮。
Enter the online declaration platform for special equipment using units, and click the "New Declaration" button.2.填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Fill in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unit, including the unit name and unified social credit code.3.选择申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填写设备的具体信息。
Choose the type and quantity of the declared equipment, and fill in the specific information of the equipment.4.上传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包括设备合格证、安装调试报告等。
Upload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the special equipment, including equipment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report, etc.5.填写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情况。
Fill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safety technical file of the special equipment.6.提交申报信息并等待审核,如有需要可补充提交其他资料。
Submit the declaration information and wait for review. Additional information may be submitted if necessary.7.在线查看申报进度和审核结果,及时处理审核意见。
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量不断增加,这些设备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深圳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以提供办事指引和规范办事流程。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背景意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可以收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信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提高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性,保护公众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范围和方式1. 登记范围: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适用于所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商业机构、酒店、餐饮场所等。
2. 登记方式: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登记:a. 线上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线上登记。
在网上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并上传相关证件资料进行登记。
b. 线下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可以亲自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线下登记。
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即可。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办理流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办理流程如下:1. 提供必要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a. 申请表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格,表格可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下载或现场领取。
b. 相关证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等。
2. 审核材料: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缴纳费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金额可咨询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4. 领取登记证书:经审核和缴费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相关注意事项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提供真实材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的证件材料和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特种设备机电类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机电类使用登记办事指南一、背景为保障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使用,国家和各地都对设备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对于机电类设备,使用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1.起重机械2.压力容器3.热工设备4.锅炉5.压力管道6.燃气设备7.压缩空气设备8.特种电梯9.大型游乐设施三、办理步骤使用单位在办理机电类设备的使用登记备案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准备材料办理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1.设备出厂合格证2.设备使用说明书3.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记录4.设备检验报告及检验记录5.操作证、检验员证等相关人员证书及培训记录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填写表格使用单位需要下载并填写《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表》,如有班组长等其他有关人员需在表格中进行登记。
3. 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单位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填好的表格,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使用单位与所在地的消防机构审核意见等材料,到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
4. 审核并领证相关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注意事项1.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2.设备更换、改造、维修等重大变更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使用单位必须聘用经过培训、符合资格的操作证持有人。
4.对于未经登记备案的设备,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查处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5.以上步骤只是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其他细节,如具体的审查标准、相关收费等。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因此使用单位务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管。
本指南只是一份简要的指导,并不能代替实际的操作流程。
希望各位使用单位能够认真执行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办法一、登记内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二、设定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发布实施)。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一)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六)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八)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6、存在事故隐患的;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一)注册登记1、锅炉、压力容器:(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锅炉压力容器总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或设计审核印章);(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7)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8)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9)*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0)*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仅对锅炉,并且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目录(原件各1份);(12)*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1份);(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聘用情况记载”栏目应签注盖章);(14)锅炉压力容器有关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校验记录(原件1份);(15)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仅对迁入深圳的设备;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以下类型的锅炉不需要提交带“*"号项目资料: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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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办法
一、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发布实施)。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八)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锅炉压力容器总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或设计审核印章);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仅对锅炉,并且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目录(原件各1份);
(12)*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1份);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聘用情况记载”栏目应签注盖章);
(14)锅炉压力容器有关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校验记录(原件1份);
(15)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仅对迁入深圳的设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以下类型的锅炉不需要提交带“*”号项目资料: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 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操作、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只对于首次登记的单位或非首次登记但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单位;原件1份);
(二)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停用/启用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有效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c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参数变更
a同“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提交的资料;还需提交:
b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d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报废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
(4)迁出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d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过户/更名
同“注册登记”和“迁出”需要提交的资料。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2)特检院检验任务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该设备没有经过移装、改造等(仅对参数修改);
(3)设备过户时,须提供变更后新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原使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愿办理手续的,需补充证明:a.设备所在建筑物产权单位盖章证明,同意过户,并提供建筑物产权证明;b.设备所在建筑物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可由建筑物业主盖章说明,并由基层政府盖章证明;
(4)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5)办理使用登记的其他资料(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四)《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实行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可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索取表格,也可在网页.cn/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
1、中心行政服务西厅15、17窗口,电话:、
;
2、宝安分局:宝安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
;
3、龙岗分局:龙岗中心城爱心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所办业务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到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二)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登记时限
(一)锅炉、压力容器:对于l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名称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有《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其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